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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金訴字第 35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35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昇源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049、19956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2336、14669號;112年度偵字第000-000、672、2033、45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昇源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賴昇源可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能供犯罪集團作為詐欺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且若有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該金融帳戶致遭該犯罪集團成員提領,即可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洗錢效果,竟基於縱有人持其所交付之金融帳戶實施犯罪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0月上旬某日,將其名下高雄燕巢郵局000-0000000000000000帳號(下稱本案郵局帳號)、網路銀行密碼及身分資料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暱稱「北陌」之成年人,而容任「北陌」使用本案郵局帳號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北陌」取得本案郵局帳號等資料後,即以本案郵局帳號為驗證之銀行帳號,分別於110年10月12日申請註冊「LINE Pay Money」會員(電支帳號0000000000,下稱「一卡通電支帳號」);於同年12月9日申請註冊「街口支付」會員(街口帳號000000000,下稱「街口支付帳號」),再由「北陌」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分別於附表一各編號「詐騙匯款經過」欄所示時間、方式向高淳家等人(詳如附表一各編號「被害人」欄所列)行騙,致高淳家等人依指示於附表一各編號「詐騙暨匯款經過」欄所示匯款時間,將各編號所示款項分別轉帳至以上2電支帳號,不久就遭該集團成員將款項直接轉帳至其他電支帳號,或以「提領」功能將款項提領至本案郵局帳號,再轉帳至其他電支帳號。而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以下引用之證據資料,因當事人均未爭執,依司法院頒「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得不予說明。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賴昇源於本院第二次行準備程序時本已坦承犯行,但於審理時卻否認犯行,辯稱:對方跟我說要開店,要我提供金融帳戶,我就將本案郵局帳號影印給對方,不知道他會拿去作案,我也是被害人等語。
二、被告坦承有於以上時、地提供本案郵局帳號、網路銀行密碼及身分資料給「北陌」,另對於「北陌」以本案郵局帳號申請註冊以上2電子支付帳號使用等情,以及「北陌」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一各編號「詐騙及匯款經過」欄所示時間、方式向高淳家等人(詳如附表一各編號「被害人」欄所列)行騙,致高淳家等人依指示於附表一各編號「詐騙及匯款經過」欄所示匯款時間、將各編號所示金額分別轉帳至以上2電支帳號,不久就遭該集團成員將款項轉帳至其他電支帳號,或以「提領」功能將款項提領至本案郵局帳號,再轉帳至其他電支帳號等過程並不爭執,並有附表一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列之各項證據資料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所提供之本案郵局帳號已遭詐欺集團用以申請註冊以上2電支帳號,作為詐取財物使用,已可認定。
三、被告雖以前詞置辯。但查:
 ㈠金融機構之帳戶資料,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除了本人或與本人關係親密者,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難認有自由流通之理由,況近來詐欺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該等犯罪,多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詐欺所得財物之出入帳戶,並經媒體廣為披載,且自100年初開始,各大報紙均定期刊登警語,於各郵局、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甚且自動櫃員機旁,均有提示及宣導勿交付帳戶資料予來路不明之人,被告自承高職畢業,並非無智識之人,對上情實難諉為不知;參酌被告於警詢時陳稱在網路上與「北陌」認識僅約3個月,從未見面之情(警卷頁10),竟僅因對方說要開店,未經查證是否屬實,就應對方要求提供本案郵局帳號給對方使用,顯見被告是抱持縱使該帳號被用於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容任心理,是被告主觀上顯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㈡被告提供本案郵局帳號、網路銀行密碼及身分資料予「北陌」,用以申請註冊以上2電支帳號,並向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而為隱匿其等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復令各被害人將受騙款項轉帳至以上2電支帳號,再由集團成員轉帳至其他電支帳號,或以「提領」功能將款項提領至本案郵局帳號,再轉帳至其他電支帳號,則該犯罪所得即因被轉出、提領而形成金流斷點,致使檢、警單位事後難以查知其去向,「北陌」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上所為自該當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要件。而以被告之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對於犯罪集團使用人頭帳戶之目的在於隱匿身分及資金流向等情當有所認識,則其就此將同時產生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結果自不得諉稱不知。因此,被告既可預見上述情節,仍決意提供本案郵局帳號及身分資料予對方使用,顯有容任犯罪集團縱有以上洗錢行為也不違反其本意,被告主觀上亦有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亦可認定。
四、綜上論述,本件事證已經明確,被告所辯情詞無非卸責之詞,不可採信,應予論罪科刑
參、論罪科刑    
一、被告雖有提供身分資料及本案郵局帳號、網路銀行密碼等資料予「北陌」及所屬犯罪集團使用,但被告單純提供上開資料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告訴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亦非洗錢行為,且卷內亦未見被告有何參與詐欺本案告訴人之行為或於事後提領款項之積極證據,被告以上所為,應屬詐欺取財、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之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被告所為僅成立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提供本案郵局帳號之行為,幫助犯罪集團得以上述2電支帳號詐得告訴人之財產,並使該集團得順利自以上2電支帳號提領款項而掩飾、隱匿贓款去向,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另被告係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正犯之刑減輕之。
二、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一編號3-42所示犯行,與本案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論述如前,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三、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認被告依「北陌」指示,於110年10月15日23時2分許,從本案郵局帳號提領11,000元(含衛福部匯入之10,000元)之行為;及移送併辦意旨書(橋檢111年度偵字第10951、12336、14669號)犯罪事實一㈡認被告依「北陌」指示,於110年12月7日14時3分許,提款19,000元之行為(即附表一編號2、3所載犯罪事實),均係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經查:
 ㈠被告所提供之本案郵局帳號,僅是「北陌」所屬詐騙集團用來作為申請註冊「一卡通電支帳號」及「街口支付帳號」驗證之銀行帳號;且從附表一「詐騙暨匯款經過」欄所載匯款經過,所有被害人依指示匯款之金融帳號,均是以上「一卡通電支帳號」及「街口支付帳號」,並無任何被害人是將款項直接匯入本案郵局帳號。 
 ㈡被告於警詢時先後陳稱:「那個是我跟「北陌」說我沒有錢吃飯,所以他匯1,000元給我的生活費」、「(你提供郵局帳戶、密碼以及手機預付卡給「北陌」時,有無向其收取任何對價關係?)沒有,但之後我跟她說我沒錢吃飯時,他會匯錢給我當作生活費」、「他跟我說要匯款生活費給我時是用Line Pay轉給我」等語(警卷頁13);於110年10月15日23時2分許,從本案郵局帳號提領之1,000元「是原本帳戶内的錢。是我使用提款卡提領的,做為我的生活費。」之語(併警十八頁6),足見被告依「北陌」指示,從本案郵局帳號中提領此筆從「一卡通電支帳號」轉入之1,000元,應可推認是被告提供本案郵局帳號所獲取之報酬。
 ㈢從卷附「一卡通電支帳號」交易明細得悉,確有一筆於110年12月7日14時3分「提領」19,000元之紀錄(併警一卷頁37),經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回函釋明,此筆交易「係..收受其他會員操作『轉帳』功能轉入的款項,後..操作需綁定本人銀行帳戶之『提領』功能,將電支帳戶内19,000元提領至綁定之郵局帳戶」,有該公司111年12月26日一卡通字第1111223160號函在卷為憑(院卷頁71),經對照卷附本案郵局帳號交易明細,於同日14時5分許,有一筆以「網路跨行」方式轉出18,997元之紀錄(院卷頁67),足見以上從一卡通電支帳號「提領」19,000元,及從本案郵局帳號「網路跨行」轉出18,997元等操作,並非被告所為。
 ㈣綜上說明,被告僅是提供本案郵局帳號作為「北陌」等詐騙集團用以申請註冊以上2電支帳號驗證之用,而被告於110年10月15日從本案郵局帳號所提領1,000元,既是「北陌」匯給被告做為生活費之用,並非提領詐騙款項之行為,亦即被告所為並非詐欺取財、洗錢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另如上㈢所示之「提領」19,000元、「網路跨行」18,997元等交易也非被告所操作,公訴意旨誤認此筆19,000元款項是被告所提領,亦有誤會。公訴意旨未經查明即以被告有從本案郵局帳號提領1,000元,及誤認上述19,000元是被告所提領,就認定被告所為已是詐欺、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而指述被告此部分行為為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共同正犯,實屬誤會,僅在此補正說明如上,無須變更起訴之法條。
四、審酌被告對於目前社會詐騙案件頻傳,民眾因遭騙而將款項匯入人頭帳戶致受財產損害者所在多有,政府相關單位莫不嚴予查察,並多方宣導不可隨意將金融帳戶提供予陌生人使用一事,仍恣意將本案郵局帳號暨身分資料資料提供予來歷不明之人使用,顯然不顧其帳戶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助長犯罪歪風,並增加司法單位追緝本案犯罪集團成員之困難,且告訴人受騙轉入之款項經該集團成員轉出、提領後,即難以追查其去向,而得以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特定犯罪行為人間之關係,致加深告訴人向施用詐術者求償之困難度,所為實非可取;並審酌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因受騙而轉入以上2電支帳號之金額(詳如附表一所載);兼衡被告犯後仍否認犯行,未見其對自己錯誤行為已有反省之意,及其自述高職畢業、現從事冰塊運輸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
一、被告有從本案郵局帳號中,以「卡片提款」方式,先後於㈠110年10月15日提領1,000元;㈡10月18日提領5,000元、5,000元;㈢10月19日提領1,000元;㈣10月28日提領1,000元;㈤12月7日提領7,000元;㈥12月9日提領200元;㈦12月15日提領2,700元,有本案郵局帳號交易明細在卷可查(警卷頁123、院卷頁67),對照卷附「一卡通電支帳號」交易明細,以上款項實際提領時間前,均有從「一卡通電支帳號」以「提領」功能將相對應之款項提領至本案郵局帳號內(併警一卷頁33起),佐以被告於警詢時也坦承以上8筆款項都是他用提款卡提領的等情,足見被告所提領之上述8筆款項應是「北陌」從「一卡通電支帳號」中提領至本案郵局帳號後,由被告以提款卡分次提領等情,已經明確。
二、被告對於上述款項提領用途分別供稱如下:
 ㈠110年10月15日提領1,000元部分:做為我的生活費。(警卷頁13、併警十八卷頁6)
 ㈡同年10月18日提領5,000元、5,000元部分:於111年3月29日警詢時供述:「..其中有一筆110年10月18日13時01分匯的款項5,000元,是「北陌」要我幫忙轉帳到花蓮的花岡郵局某帳戶内」(警卷頁13);另於同日偵訊時則改稱:「他有陸續給我1千及兩次5千元,都是匯到我的郵局帳戶,我跟他說我沒吃飯錢,他借我的、他說不用還..」(偵一卷頁158);再於同年8月23日警詢時則供稱:「..北陌跟我說他的親人需要用錢,叫我把帳戶内2筆5,000元領出來,並以現金袋寄出。」(併警十八卷頁6)
 ㈢同年10月19日、28日各提領1,000元部分:是北陌叫我去幫他辦3張預付卡,1張遠傳預付卡是500元,2張台灣之星預付卡共600元,總共1,100元,剩下900元他就跟我說當作我的吃飯錢。
 ㈣同年12月7日提領7,000元部分:是我的公司給我的獎金。
 ㈤同年12月9日提領200元部分:是帳戶剩的餘額。
 ㈥同年12月15日提領2,700元部分:是我的業務獎金。
  (以上㈢-㈥之內容見警十八卷頁6起)
  經核被告以上所陳內容,其中㈠㈤部分與前項論述相符;㈢部分則有被告當庭提出之遠傳電信SIM卡1張、臺灣之星預付卡外殼2張可佐(院卷頁479);至於㈡部分先後供述均不一致,且被告也未能提出此2筆款項確已應「北陌」要求轉寄給他人之證據證明;㈣㈥部分亦與前項說明此2筆款項是由「一卡通電支帳號」以「提領」功能提領至本案郵局帳號之客觀事實不符,故此2筆款項顯非被告所陳是公司給的業務獎金。
三、綜上說明,以上被告提領之8筆款項中,除了用以申辦預付卡之費用合計1,100元(500+300×2=1100),剩餘款項21,800元(1000+10000+900+7000+200+2700=21800)既是「北陌」給被告之生活費,自可推認是被告提供本案郵局帳號所獲取之報酬,核屬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合併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被告雖另於110年12月23日18時45分許,有從本案郵局帳號,以「卡片提款」方式提領4,000元,此情亦經被告承認在卷,並有本案郵局帳號交易明細在卷可查(院卷頁67),且被告於警詢時陳稱:此筆款項是公司發的業務獎金之語(警十八卷頁7),對照同日15時40分許,有1筆5,000元款項以「跨行轉入」方式匯入本案郵局帳號,而非如同前述8筆款項都是以「電子支付」方式由上述「一卡通電支帳號」中提領至本案郵局帳號,則被告提領之此筆4,000元款項既非由上述「一卡通電支帳號」轉入,基於罪疑唯輕原則,本院實無從認定此筆款項也是「北陌」要給被告之生活費,故無法將之視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
五、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已經詐欺集團成員以前述方式提領一空,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其就所掩飾、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故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於本案宣告沒收。
伍、退併辦部分
一、橋檢111年度偵字第10951號犯罪事實㈠被害人林科郁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部分):
  ㈠林科郁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受騙依指示匯入6,800元之LINE Pay Money申請註冊之會員為謝奇宏,註冊日期為110年10月28日,電支帳號0000000000,有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檢附之LINE Pay Money會員資料在卷為憑(併偵一卷頁17、院卷頁100);雖此電支帳號之申請驗證手機門號0000000000是被告所申辦,但此手機門號申辦日期也是110年10月28日,有預付卡服務申請書在卷可查(院卷頁39)。
 ㈡以被告提供之本案郵局帳號為驗證之銀行帳號,向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註冊LINE Pay Money會員註冊之日期則是110年10月12日,也有LINE Pay Money會員資料在卷為憑(併警一卷頁30),佐以被告也坦言本案郵局帳號與上述手機門號SIM資料是不同時間提供的之語(院卷頁144),雖被告無法明確說出提供本案郵局帳號及上述手機門號資料之具體時間,但從上述以被告名義、案外人謝奇宏名義申請註冊LINE Pay Money會員之日期分別為110年10月12日、110年10月28日等客觀事實推斷,被告並非同時提供本案郵局帳號及上述手機門號資料,應可認定。
 ㈢綜上說明,被告既非同時提供本案郵局帳號及上述手機門號資料,則被告先後分次提供本案郵局帳號及上述手機門號之行為,依法自應分論併罰。從而,此移送併辦部分即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案審理,應將案卷退還移送併辦檢察官另行偵查。
二、橋檢112年度偵字第670號(即附表二編號2部分)
 ㈠如附表二編號2所載事實,雖經證人即被害人石羽庭於警詢時陳明(併警十七卷頁11起),並有轉帳交易明細、Line對話內容(併警十七卷頁25起)在卷可查。
 ㈡證人石羽庭警詢時陳述:「..110年12月6日14時16分我收到一筆來自000-0000000000000000一萬元的匯款,Vivian Hsu Hsu請我以LINE PAY方式轉帳給他」、我於「110年12月06日15時25分轉帳9,500元至LineID:gm65776」等語(併警十七卷頁11-12),對照移送併辦意旨所載,石羽庭應只是依Vivian Hsu Hsu指示,將Vivian Hsu Hsu匯入其提供之金融帳戶之此筆10,000元款項中之9,500元,轉匯入本案「一卡通電支帳號」,顯非此筆10,000元款項之所有人。至於此筆款項來源為何?是否是詐騙而來之款項?被詐騙之人為誰?移送併辦意旨並未敘明。從而本件移送併辦意旨所載犯罪事實不明,本院無從併案審理,亦應將案卷退還移送併辦檢察官另行查明卓處。
本案經檢察官蕭琬頤提起公訴;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檢察官王啟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張瀞文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經過
對應偵查案號
1
高淳家
詐騙集團以「張瑜文」名義在臉書社團刊登販售吹風機文章,致高淳家陷於錯誤與之聯繫後,依對方指示於民國(下同)110 年10月13日9 時52分許將新台幣(下同)1,380 元轉入賴昇源LINE PAY MONEY電支帳號0000000000(下稱賴昇源電支帳號)。
賴昇源電支帳號於110 年10月13日20時35分轉入49,999元至徐鋒電支帳號0000000000
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0049、19956號起訴書
證據出處
1.高淳家110年10月21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7至21頁)
2.賴昇源電支帳號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併警一卷第31至41頁)
3.高淳家LINE Pay Money會員戶交易紀錄(警卷第111 頁)、LINE Pay Money紀錄(警卷第29至30頁)、臉書網頁(警卷第31至32頁、臉書對話內容擷取(警卷第33至51頁)
2
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經過
何家豪
詐騙集團以「Zou Unn Lin 」名義在臉書社團刊登販售商品LV後背包之文章,致何家豪陷於錯誤與之聯繫後,依對方指示於110 年10月15日16時16分許轉入10,000元至高淳家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000,高淳家再以其電支帳號0000000000於110 年10月15日20時33分轉入7,000 元至李金城電支帳號0000000000,李金城之電支帳號又於110年10月15日22時51分轉入1,000 元至賴昇源電支帳號。
賴昇源電支帳號先於110 年10月15日22時51分轉入1,000 元至賴昇源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賴昇源再於110 年10月15日23時02分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操作提款機,現金提領11,000元(含衛福部之匯款10,000元)。
證據出處
1.何家豪110年10月22日警詢筆錄(警卷第53至54頁)
2.賴昇源電支帳號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併警一卷第31至41頁)
3.賴昇源由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警卷第123頁)
4.賴昇源提領監視器畫面(警卷第107至109頁)
5.高淳家LINE Pay Money會員戶交易紀錄(警卷第111 頁)、LINE Pay Money紀錄(警卷第29至30頁)
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 年11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89329號函暨檢附高淳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警卷第113至120頁)
3
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經過
橋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0951、12336、14669號併辦意旨書
許玲玉
詐騙集團,以臉書暱稱「Lin Lin」名義在臉書社團張貼販賣手機等貼文,致許玲玉瀏覽後陷於錯誤,與之私訊聯繫,依指示分別於110年12月6 日10時1 分許至同日19時54分許及110 年12月7 日12時4 分許轉入9,800 元、2,000 元、2,600 元、1,000 元、2,400 元、11,700元至賴昇源電支帳號。
1.轉入之9,800 元、2,000 元,賴昇源電支帳號於110 年12月6 日13時22分轉出49,999元至李詠寬電支帳號0000000000 。
2.轉入之2,600 元、1,000 元、2,400 元,賴昇源電支帳號於110 年12月6 日21時0 分提領36,650元至綁定之至賴昇源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再分別於同日時3 分、5 分轉出20,000元、16,65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
3.轉入之11,700元,賴昇源電支帳號於110 年12月7 日14時3 分提領19,000元至綁定之至賴昇源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000 號,再於同日時5 分轉出18,997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證據出處
1.許玲玉11年12月9日警詢筆錄(併警一卷第3至7頁)
2.賴昇源電支帳號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併警一卷第31至41頁)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12月5 日儲字第1111207858號函暨檢附賴昇源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院卷第65至69頁)
4.轉帳交易明細(併警一卷第11至14頁)、許玲玉LINE Pay Money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併警一卷第29至30頁)、LINE PAY 將金額轉出紀錄(併警一卷第17至18頁)、郵局存摺交易明細(併警一卷第23至24頁)、中國信託存摺交易明細(併警一卷第25頁)、臉書帳號及臉書對話紀錄(併警一卷第15至16頁)、詐騙集團使用之LINE帳號(併警一卷第17頁)、LINE對話紀錄(併警一卷第18至21頁)
4
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經過
邱正忠
詐騙集團以臉書及LINE與邱正忠結識,佯稱知道博弈網站有漏洞,可破解賺錢云云,致邱正忠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111 年1 月5 日13時25分、111 年1 月10日11時51分許轉入1,000 元、10,000 元至賴昇源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號。
1.轉入之入1,000 元,於111 年1月5 日23時許以電子支付方式轉出1,000 元至不詳帳戶。
2.轉入之入10,000元,111 年1 月10日12時48分以電子支付方式轉出10,000元至不詳帳戶。
證據出處
1.邱正忠111年1月17日警詢筆錄(併警二卷第2至4頁)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3 月2 日儲字第1110057560號函暨檢附賴昇源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併二警卷第12至14頁)
3.匯款申請書:1,000元、10,000元(併警二卷第22至23頁)
5
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經過
橋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23、124、125、126、127、128號併辦意旨書
唐麗臻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社群網站刊登販賣商品之不實訊息,唐麗臻瀏覽上開訊息後,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 年1 月8 日12時24分許轉入1,200元至賴昇源電支帳號。
賴昇源電支帳號分別於111 年1 月8 日22時49分、50分以電子支付方式轉出49,999元、49,901元至黃德維電支帳號0000000000
證據出處
1.唐麗臻111年2月10日警詢筆錄(併警六卷第13至15頁)
2.賴昇源電支帳號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併警一卷第31至41頁)
3.轉帳交易明細(併警六卷第22頁)、對話內容擷取(併警六卷第22頁)、臉書刊登資訊(併警六卷第21頁)
6
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經過
陳冠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社群網站刊登販賣商品之不實訊息,陳冠宇瀏覽上開訊息後,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 年12月6 日15時42分許轉入20,000元至賴昇源電支帳號。
賴昇源電支帳號於110 年12月6 日21時0 分提領36,650元至綁定之至賴昇源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再分別於同日時3 分、5 分轉出20,000元、16,650元至帳號000 -00000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
證據出處
1.陳冠宇110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併警四卷第13至15頁)
2.賴昇源電支帳號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併警一卷第31至41頁)
3.轉帳交易明細(併警四卷第25頁)、對話內容(併警四卷第27至29頁)
7
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經過
張凱琳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社群網站刊登販賣商品之不實訊息,張凱琳瀏覽上開訊息後,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 年1 月17日13時39分許轉入6,500元至賴昇源電支帳號。
未見有轉出紀錄,且郵局帳戶亦未有轉入紀錄,故無法得知該筆款項是否已提領。
證據出處
1.張凱琳111年1月18日警詢筆錄(併警八卷第13至16頁)
2.賴昇源電支帳號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併警一卷第31至41頁)
3.轉帳交易明細(併警八卷第23頁)、一卡通交易明細(併警八卷第31頁)、對話內容擷取(併警八卷第25至30頁)
8
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經過
卓曼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社群網站刊登販賣商品之不實訊息,卓曼婷瀏覽上開訊息後,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110 年12月6 日11時39分起至12時11分,轉入1,000 元、2,000元至賴昇源電支帳號。
賴昇源電支帳號於110 年12月6 日13時22分轉出49,999元至李詠寬電支帳號0000000000
證據出處
1.卓曼婷111年1月8日警詢筆錄(併警三卷第13至14頁)
2.賴昇源電支帳號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併警一卷第31至41頁)
3.轉帳明細(併警三卷第28頁)、一卡通MONEY(原LINE Pay Money) 交易明細(併警三卷第35至37頁)、對話內容(併警三卷第25至27、29、32頁)、包裹提貨資訊(併警三卷第29至30頁)、刊登販賣資訊(併警三卷第31頁)
9
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經過
王希予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社群網站刊登販賣商品之不實訊息,王希予瀏覽上開訊息後,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 年1 月8 日23時56分許轉入2,000元至賴昇源電支帳號。
賴昇源電支帳號111 年1 月9 日0時17分以電子支付方式轉出7,710元至黃德維電支帳號0000000000
證據出處
1.王希予111年1月12日警詢筆錄(併警七卷第13至15頁)
2.賴昇源電支帳號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併警一卷第31至41頁)
3.轉帳交易明細(併警七卷第29頁)、一卡通交易明細(併警七卷第23頁)、對話內容(併警七卷第29至30頁)
10
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經過
洪景清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社群網站刊登販賣商品之不實訊息,洪景清瀏覽上開訊息後,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111 年1 月8 日9 時51分起至同日10時46分,轉入2,000 元、3,000元至賴昇源電支帳號。
賴昇源之電支帳號分別於111 年1月8 日22時49分、50分以電子支付方式轉出49,999元、49,901元至黃德維電支帳號0000000000
證據出處
1.洪景清111年1月9日警詢筆錄(併警五卷第13至14頁)
2.賴昇源電支帳號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併警一卷第31至41頁)
3.轉帳交易明細(併警五卷第28頁)、一卡通MONEY(原LINE Pay Money) 交易明細(併警五卷第27至28頁)、對話內容(併警五卷第23至25頁)
11
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經過
橋頭地檢署112 年度偵字第116 號併辦意旨書
潘冠蓁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社群網站刊登販賣APPLE Airpods pro 之不實訊息,潘冠蓁瀏覽上開訊息後,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 年10月12日11時22分許轉入1,000元至賴昇源電支帳號。
賴昇源電支帳號於110 年10月12日15時2 分以電子支付方式轉出40,000元、27,000元至戴鎮電支帳號0000000000
證據出處
1.潘冠蓁110年10月26日警詢筆錄(併警九卷第17至21頁)
2.賴昇源電支帳號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併警一卷第31至41頁)
3.轉帳交易明細(併警九卷第48頁)、對話內容(併警九卷第39至47頁)
12
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經過
橋頭地檢署112 年度偵字第117、118、119、120、121、122號併辦意旨書
蔡維霓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社群網站刊登販賣商品之不實訊息,蔡維霓瀏覽上開訊息後,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 年1 月17日22時16分許轉入1,800元至賴昇源電支帳號。
此筆為最末筆交易紀錄,未見有轉出紀錄,且郵局帳戶亦未有轉入紀錄,故無法得知該筆款項是否已提領。
證據出處
1.蔡維霓111年2月7日警詢筆錄(併警十一卷第13至14頁)
2.賴昇源電支帳號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併警一卷第31至41頁)
3.轉帳交易明細(併警十一卷第21頁)、一卡通MONEY(原LINE Pay Money) 交易明細(併警十一卷第23頁)、對話內容(併警十一卷第21至22頁)
13
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經過
陳麗鈴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社群網站刊登販賣商品之不實訊息,陳麗鈴瀏覽上開訊息後,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 月9日11時38分許轉入5,000元至賴昇源電支帳號。
賴昇源電支帳號分別於111 年1 月9 日15時43分以電子支付方式轉出40,000元至黃德維電支帳號0000000000
證據出處
1.陳麗鈴111年1月18日警詢筆錄(併警十卷第13至14頁)
2.賴昇源電支帳號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併警一卷第31至41頁)
3.轉帳交易明細(併警十卷第37至39頁)、一卡通MONEY(原LINE PayMoney)交易明細(併警十卷第41至43頁)、對話內容(併警十卷第27至36 頁)
14
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經過
王秋蓉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社群網站刊登販賣商品之不實訊息,王秋蓉瀏覽上開訊息後,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111 年2 月23日12時1 分起至同日時11分,轉入1,500 元、2,500元至賴昇源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
賴昇源街口支付帳號於111 年2 月23日20時41分許以電子支付方式轉出28,517元至不詳申請人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
證據出處
1.王秋蓉111年2月26日警詢筆錄(併警十三卷第13至14頁)
2.賴昇源街口支付會員資料及帳號交易紀錄(併警十二卷第31頁、併警十五卷第43頁)
3.轉帳交易明細(併警十三卷第23頁)、對話內容(併警十三卷第24頁)
15
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經過
許淨惠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社群網站刊登販賣商品之不實訊息,許淨惠瀏覽上開訊息後,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 年2 月23日10時32分許轉入5,000 元至賴昇源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
賴昇源街口支付帳號於111 年2 月23日20時41分許以電子支付方式轉出28,517元至不詳申請人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
證據出處
1.許淨惠111年2月28日警詢筆錄(併警十二卷第13至15頁)
2.賴昇源街口支付會員資料及帳號交易紀錄(併警十二卷第31至33頁、併警十五卷第43頁)
3.轉帳交易明細(併警十二卷第32頁)、對話內容(併警十二卷第25至32頁)
16
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經過
秦佩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社群網站刊登販賣商品之不實訊息,秦佩君瀏覽上開訊息後,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 年2 月23日21時57分起至同日時58分,轉入40,000元、20,000元至賴昇源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 。
1.轉入之40,000元,賴昇源街口支付帳號於111 年2 月23日22時25分許以電子支付方式轉出49,999元至不詳申請人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
2.轉入之20,000元,賴昇源街口支付帳號於111 年2 月23日22時27分許以電子支付方式轉出17,000元至不詳申請人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
證據出處
1.秦佩君111年2月26日警詢筆錄(併警十五卷第13至15頁)
2.賴昇源街口支付會員資料及帳號交易紀錄(併警十二卷第31頁、併警十五卷第43頁)
3.轉帳交易明細(併警十五卷第36頁)、對話內容(併警十五卷第33至34頁)、臉書賣家資訊(併警十五卷第37至39頁)
17
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經過
張恩瑀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社群網站刊登販賣商品之不實訊息,張恩瑀瀏覽上開訊息後,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111 年2 月23日22時14分許、111 年2 月24日6 時17分許轉入49,999元、10,001元至賴昇源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
賴昇源街口支付帳號分別於111 年2 月23日22時25分至27分許、111年2 月24日0 時4 分許、同日22時22分許,以電子支付方式轉出49,999元、17,000元、2,700 元、10,278元、至不詳申請人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 。
證據出處
1.賴昇源街口支付會員資料及帳號交易紀錄(併警十二卷第31頁、併警十五卷第43頁)
2.轉帳交易明細(併警十五卷第36頁)、對話內容(併警十五卷第35頁)、臉書賣家資訊(併警十五卷第37至39 頁)
18
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經過
鄭伊均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社群網站刊登販賣商品之不實訊息,鄭伊均瀏覽上開訊息後,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 年2 月23日13時18分許轉入15,000元至賴昇源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
賴昇源街口支付帳號於111 年2 月23日20時41分許以電子支付方式轉出28,517元至不詳申請人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
證據出處
1.鄭伊均111年2月25日警詢筆錄(併警十四卷第13至14頁)
2.賴昇源街口支付會員資料及帳號交易紀錄(併警十二卷第31頁、併警十五卷第43頁)
3.轉帳交易明細(併警十四卷第38頁)、賴昇源街口支付帳號交易紀錄(併警十四卷第40頁)、對話內容(併警十四卷第21至37頁)
19
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經過
橋頭地檢署112 年度偵字第 672 號併辦意旨書
張凱程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社群網站與張凱程交易日本SWITCH遊戲機,致張凱程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 年12月5 日11時7 分轉入2,800元至賴昇源電支帳號。
賴昇源電支帳號於110 年12月5 日22時31分轉入11,600元至蔡長文電支帳號0000000000
證據出處
1.張凱程110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併警十六卷第5至6頁)
2.賴昇源電支帳號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併警一卷第31至41頁)
3.轉帳交易明細(併警十六卷第13頁)、一卡通MONEY(原LINE Pay Money) 交易明細(併警十六卷第7 頁)、對話內容(併警十六卷第13至23頁)
20
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經過
橋頭地檢署112 年度偵字第2033號併辦意旨書
陳亭如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社群網站刊登販賣商品之不實訊息,致陳亭如瀏覽上開訊息後,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110 年10月12日11時14分起至同日時50分轉入6,000 元、6,800元至賴昇源電支帳號。
賴昇源電支帳號於110 年10月12日15時2 分以電子支付方式轉出40,000元、27,000元至戴鎮電支帳號0000000000
證據出處
1.陳亭如110年10月14日警詢筆錄(併警十八卷第42至44頁)
2.賴昇源電支帳號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併警一卷第31至41頁)
3.轉帳交易明細(併警十八卷第47-48 頁)、LINE Pay Money交易明細(併警十八卷第46頁)、對話內容(併警十八卷第49至54 頁)
21
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經過
江俞萱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社群網站刊登販賣商品之不實訊息,致江俞萱瀏覽上開訊息後,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 年10月12日14時31分許轉入4,500元至賴昇源電支帳號。
賴昇源電支帳號於110 年10月12日15時2 分以電子支付方式轉出40,000元、27,000元至戴鎮電支帳號0000000000
證據出處
1.江俞萱110年10月22日警詢筆錄(併警十八卷第61至62頁)
2.賴昇源電支帳號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併警一卷第31至41頁)
3.LINE Pay Money交易明細(併警十八卷第65頁)、對話及臉書刊登廣告內(併警十八卷第66至71頁)
22
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經過
陳妍樺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社群網站刊登販賣商品之不實訊息,致陳妍樺瀏覽上開訊息後,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 年10月13日11時45分許轉入4,500元至賴昇源電支帳號。
賴昇源電支帳號於110 年10月13日20時35分轉入49,999元至徐鋒電支帳號0000000000
證據出處
1.陳妍樺110年10月13日警詢筆錄(併警十八卷第76至77頁)
2.賴昇源電支帳號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併警一卷第31至41頁)
3.轉帳交易明細(併警十八卷第80頁)、對話內容(併警十八卷第81至86頁)
23
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經過
賴碧連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社群網站刊登販賣商品之不實訊息,致賴碧連瀏覽上開訊息後,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110 年11月8 日15時4 分起至同日16時36分,轉入49,999元、49,999元、30,002元至賴昇源電支帳號。
1.轉入之2 筆各49,999元,賴昇源之電支帳號分別於110 年11月8日15時36分以電子支付方式轉出49,999元至戴鎮電支帳戶0000000000,再於同日時40分轉入49,991元至徐鋒電支帳號0000000000。
2.轉入之30,002元,賴昇源之電支帳號於110 年11月9 日0 時21分轉入260 元至王建民電支帳號0000000000,再於同日時24分轉入31,776元至徐鋒電支帳號0000000000。
證據出處
1.賴碧連110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併警十八卷第92至94頁)
2.賴昇源電支帳號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併警一卷第31至41頁)
3.轉帳交易明細(併警十八卷第104 頁)、LINE Pay Money交易明細(併警十八卷第97至98頁)、對話內容(併警十八卷第104 至107 頁)、對話內容(院卷第321至347 頁)、包裹照片(院卷第355至357 頁)
24
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經過
彭琳芳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社群網站刊登販賣商品之不實訊息,致彭琳芳瀏覽上開訊息後,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 年11月9 日8 時43分許轉入3,800元至賴昇源電支帳號。
賴昇源電支帳號於110 年11月9 日21時5 分轉入32,726元至徐鋒電支帳號0000000000
證據出處
1.彭琳芳110年11月14日警詢筆錄(併警十八卷第112至113頁)
2.賴昇源電支帳號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併警一卷第31至41頁)
3.轉帳交易明細(併警十八卷第122 頁)、LINE Pay Money交易明細(併警十八卷第115 頁)、對話內容及臉書刊登廣告內容(併警十八卷第118 至121 、123 頁)
25
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經過
黃信諭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社群網站刊登販賣商品之不實訊息,致黃信諭瀏覽上開訊息後,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 年11月10日10時26分許轉入2,000元至賴昇源電支帳號。
賴昇源電支帳號於110 年11月10日15時14分轉入35,167元至徐鋒電支帳號0000000000
證據出處
1.黃信諭110年11月16日警詢(併警十八卷第126至127頁)
2.賴昇源電支帳號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併警一卷第31至41頁)
3.轉帳交易明細(併警十八卷第130 頁)、對話內容(併警十八卷第131 至133頁)
26
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經過
萬慧貞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社群網站刊登販賣商品之不實訊息,致萬慧貞瀏覽上開訊息後,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 年11月10日11時53分許轉入4,500 元至賴昇源電支帳號。
賴昇源電支帳號於110 年11月10日15時14分轉入35,167元至徐鋒電支帳號0000000000
證據出處
1.萬慧貞110年11月12日警詢(併警十八卷第138至139頁)
2.賴昇源電支帳號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併警一卷第31至41頁)
3.轉帳交易明細(併警十八卷第152 頁)、LINE Pay Money交易明細(併警十八卷第141 至142 頁)、對話及臉書刊登廣告內容(併警十八卷第143至151頁)
27
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經過
陳彥中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社群網站刊登販賣商品之不實訊息,致陳彥中瀏覽上開訊息後,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 年11月10日12時14分許轉入4,000元至賴昇源電支帳號。
賴昇源電支帳號於110 年11月10日15時14分轉入35,167元至徐鋒電支帳號0000000000
證據出處
1.陳彥中110年11月10日警詢筆錄(併警十八卷第161至162頁)
2.賴昇源電支帳號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併警一卷第31至41頁)
3.轉帳交易明細(併警十八卷第165 頁)、LINE Pay Money交易明細(併警十八卷第164 頁)、對話及臉書刊登廣告內容(併警十八卷第166至172頁)
28
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經過
余焌銘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社群網站刊登販賣商品之不實訊息,致余焌銘瀏覽上開訊息後,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 年12月5 日11時9 分許轉入3,000元至賴昇源電支帳號。
賴昇源電支帳號於110 年12月5 日16時43分轉入21,716元至徐鋒電支帳號0000000000
證據出處
1.余焌銘110 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併警十八卷第176 至179 頁)、111 年2月8日 警詢筆錄(併警十八卷第180至181 頁)
2.賴昇源電支帳號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併警一卷第31至41頁)
3.轉帳交易明細(併警十八卷第185 頁)、LINE Pay Money交易明細(併警十八卷第184 頁)、對話及臉書刊登廣告內容(併警十八卷第186至199頁)
29
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經過
莊涵如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社群網站刊登販賣商品之不實訊息,致莊涵如瀏覽上開訊息後,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 年12月6 日13時16分許轉入4,100元至賴昇源電支帳號。
賴昇源電支帳號於110 年12月6 日13時22分轉出49,999元至李詠寬電支帳號0000000000
證據出處
1.莊涵如110年12月6日警詢筆錄(併警十八卷第203至205頁)
2.賴昇源電支帳號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併警一卷第31至41頁)
3.LINE Pay Money交易明細(併警十八卷第208 至209 頁)、對話及臉書刊登廣告內容(併警十八卷第210至212 頁)
30
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經過
吳宜璇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社群網站刊登販賣商品之不實訊息,致吳宜璇瀏覽上開訊息後,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 年12月7 日10時27分許轉入1,000元至賴昇源電支帳號。
賴昇源電支帳號於110 年12月7 日14時3 分提領19,000元至綁定之至賴昇源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再於同日時5 分轉出18,997元至帳號000 -0000000000000000號
證據出處
1.吳宜璇110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併警十八卷第218至220頁)
2.賴昇源電支帳號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併警一卷第31至41頁)
3.轉帳交易明細(併警十八卷第225 頁)、LINE Pay Money交易明細(併警十八卷第223至224 頁、)對話內容(併警十八卷第226至231 頁)
31
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經過
劉見柔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社群網站刊登販賣商品之不實訊息,致劉見柔瀏覽上開訊息後,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 年12月7 日12時許轉入800元至賴昇源電支帳號。
賴昇源電支帳號於110 年12月7 日14時3 分提領19,000元至綁定之至賴昇源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再於同日時5 分轉出18,997元至帳號000 -0000000000000000號
證據出處
1.劉見柔110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併警十八卷第236至238頁)
2.賴昇源電支帳號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併警一卷第31至41頁)
3.轉帳交易明細(併警十八卷第248 頁)、對話及臉書刊登廣告內容(併警十八卷第246 頁)
32
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經過
鄭舜宗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社群網站刊登販賣商品之不實訊息,致鄭舜宗瀏覽上開訊息後,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 年12月7 日15時11分許轉入500元至賴昇源電支帳號。
賴昇源電支於110 年12月7 日22時33分提領7,709 元至綁定之至賴昇源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賴昇源再於同日23時09分卡片提款7,000 元
證據出處
1.鄭舜宗110年12月12日警詢筆錄(併警十八卷第253至260頁)
2.賴昇源電支帳號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併警一卷第31至41頁)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12月5 日儲字第1111207858號函暨檢附賴昇源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院卷第65至69頁)
4.轉帳交易明細(併警十八卷第256 頁)、對話及臉書刊登廣告內容(併警十八卷第255、261至283頁)
33
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經過
詹凱勛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社群網站刊登販賣商品之不實訊息,致詹凱勛瀏覽上開訊息後,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 年12月7 日23時8 分許轉入12,000元至賴昇源電支帳號。
賴昇源電支帳號於110 年12月9 日14時0 分提領12,000元至綁定之至賴昇源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再於同日時3 分跨行轉出12,000元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 號
證據出處
1.詹凱勛110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併警十八卷第289至290頁)
2.賴昇源電支帳號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併警一卷第31至41頁)
3.轉帳交易明細(併警十八卷第293 頁)、LINE Pay Money交易明細(併警十八卷第294 至295 頁)、對話內容及臉書刊登廣告內容(併警十八卷第296 至315 頁)
34
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經過
戴振家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社群網站刊登販賣商品之不實訊息,致戴振家瀏覽上開訊息後,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 年1 月8 日13時51分許轉入4,500 元至賴昇源電支帳號。
賴昇源電支帳號分別於111 年1 月8 日22時49分、50分以電子支付方式轉出49,999元、49,901元至黃德德維電支帳戶0000000000
證據出處
1.戴振家110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併警十八卷第320至321頁)
2.賴昇源電支帳號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併警一卷第31至41頁)
3.轉帳交易明細(併警十八卷第324 頁)、LINE Pay Money交易明細(併警十八卷第323 頁)、對話及臉書刊登廣告內容(併警十八卷第324至328頁)
35
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經過
許芳瑜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社群網站刊登販賣商品之不實訊息,致許芳瑜瀏覽上開訊息後,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 年1 月8 日16時37分許轉入10,000元至賴昇源電支帳號。
賴昇源電支帳號分別於111 年1 月8 日22時49分、50分以電子支付方式轉出49,999元、49,901元至黃德德維電支帳戶0000000000
證據出處
1.許芳瑜111年1月9日警詢筆錄(併警十八卷第334至336頁)
2.賴昇源電支帳號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併警一卷第31至41頁)
3.轉帳交易明細(併警十八卷第340 頁)、LINE Pay Money交易明細(併警十八卷第339 頁)、對話及臉書刊登廣告內容(併警十八卷第341至345頁)
36
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經過
黃巧蓁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社群網站刊登販賣商品之不實訊息,致黃巧蓁瀏覽上開訊息後,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 年1 月8 日19時48分許轉入2,000 元至賴昇源電支帳號。
賴昇源電支帳號分別於111 年1 月8 日22時49分、50分以電子支付方式轉出49,999元、49,901元至黃德德維電支帳戶0000000000
證據出處
1.黃巧蓁111年1月11日警詢筆錄(併警十八卷第350至351頁)
2.賴昇源電支帳號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併警一卷第31至41頁)
3.轉帳交易明細(併警十八卷第356 頁)、LINE Pay Money交易明細(併警十八卷第354至355頁)、對話及臉書刊登廣告內容(併警十八卷第357 至363 頁)
37
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經過
林子芸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社群網站刊登販賣商品之不實訊息,致林子芸瀏覽上開訊息後,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111 年1 月8 日19時52分起至同日21時51分許轉入2,750 元、1,500 元、1,500 元至賴昇源電支帳號。
賴昇源電支帳號分別於111 年1 月8 日22時49分、50分以電子支付方式轉出49,999元、49,901元至黃德德維電支帳戶0000000000
證據出處
1.林子芸111年1月10日警詢筆錄(併警十八卷第368至369頁)
2.賴昇源電支帳號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併警一卷第31至41頁)
3.轉帳交易明細(併警十八卷第383 頁)、LINE Pay Money交易明細(併警十八卷第371 至372 頁)、對話及臉書刊登廣告內容(併警十八卷第373至383頁)
38
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經過
賴慶政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社群網站刊登販賣商品之不實訊息,致賴慶政瀏覽上開訊息後,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 年1 月8 日21時33分許轉入4,302元至賴昇源電支帳號。
賴昇源電支帳號分別於111 年1 月8 日22時49分、50分以電子支付方式轉出49,999元、49,901元至黃德德維電支帳戶0000000000
證據出處
1.賴慶政111年1月16日警詢筆錄(併警十八卷第391至393頁)
2.賴昇源電支帳號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併警一卷第31至41頁)
3.轉帳交易明細(併警十八卷第397 頁)、LINE Pay Money交易明細(併警十八卷第396 頁、對話及臉書刊登廣告內容(併警十八卷第397至404 頁)
39
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經過
黃永迦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社群網站刊登販賣商品之不實訊息,致黃永迦瀏覽上開訊息後,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 年1 月9 日11時21分許轉入4,500元至賴昇源電支帳號。
賴昇源電支帳號分別於111 年1 月9 日15時43分、57分以電子支付方式轉出40,000元、40,100元至黃德維電支帳戶0000000000
證據出處
1.黃永迦111年1月10日警詢筆錄(併警十八卷第411至412頁)
2.賴昇源電支帳號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併警一卷第31至41頁)
3.轉帳交易明細(併警十八卷第416 頁)、LINE Pay Money交易明細(併警十八卷第415 頁)
40
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經過
黃怡頻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社群網站刊登販賣商品之不實訊息,致黃怡頻瀏覽上開訊息後,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111 年1 月9 日11時51分起至同日時55分許轉入100 元、9,900 元至賴昇源電支帳號。
賴昇源電支帳號分別於111 年1 月9 日15時43分、57分以電子支付方式轉出40,000元、40,100元至黃德維電支帳戶0000000000
證據出處
1.黃怡頻111年1月10警詢筆錄(併警十八卷第421至423頁)
2.賴昇源電支帳號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併警一卷第31至41頁)
3.轉帳交易明細(併警十八卷第427 頁)、LINE Pay Money交易明細(併警十八卷第426 頁、)對話及臉書刊登廣告內容(併警十八卷第427 、429至432頁)
41
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經過
橋頭地檢署112 年度偵字第4524號併辦意旨書
周政叡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聯繫周政叡,向周政叡佯稱出售全新IPH0NE12PRO 予周政叡,致周政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 年10月12日22時50分轉入7,580 元至蔡婷宇所有之嘉義玉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再由蔡婷宇於110 年10月13日9 時16分許匯入周妤臻所有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復由周妤臻自名下LINE Pay Money—卡通會員電支帳戶於110 年10月13日11時24分許轉匯5,000 元至賴昇源電支帳號。
賴昇源電支帳號於110 年10月13日0 時18分轉入30,348元至徐鋒電支帳號0000000000
證據出處
1.周政叡110年10月18日警詢筆錄(併警十九卷第57至59頁)
2.賴昇源電支帳號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併警一卷第31至41頁)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11月11日儲字第1100917550號函暨檢附蔡婷宇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併警十九卷第81至83頁)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 年11月16日函暨檢附周妤臻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併警十九卷第78至79頁)
5.周妤臻LINE Pay Money會員帳戶交易紀錄(併警十九卷第84至85 頁)
6.匯款明細(併警十九卷第60頁)、對話內容(併警十九卷第61至63頁)
42
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經過
莊易霖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上刊登販售空拍機之不實訊息,致莊易霖瀏覽該網頁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訂購,並依指示分別於110 年10月12日15時28分許、15時33分許匯款5,000 元、80元至周妤臻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中,再由周妤臻以其名下LINEPay Money 一卡通會員電支帳戶分別於同日15時34分許、15時37分許許轉入80元至賴昇源電支帳號。
賴昇源之電支帳號於110 年10月13日20時35分轉入49,999元至徐鋒電支帳號0000000000
證據出處
1.莊易霖110年10月15日警詢筆錄(併警十九卷第69至70頁)
2.賴昇源電支帳號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併警一卷第31至41頁)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 年11月16日函暨檢附周妤臻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併警十九卷第78至79頁)
4.周妤臻LINE Pay Money會員帳戶交易紀錄(併警十九卷第84至85 頁)
5.對話內容及交易明細(併警十九卷第71頁)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對應偵查案號
1
林科郁
詐騙集團在臉書社團張貼販賣手機貼文,致林科郁瀏覽後與之私訊聯繫,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11月4 日16時59分許,轉入6,800 元至謝奇宏之電支帳號0000000000。
橋頭地檢署111 年度偵字第10951 號、第12336 號、第14669 號併辦意旨書
2
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橋頭地檢署112 年度偵字第670 號、第672 號併辦意旨書
石羽庭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社團上張貼「AIRPODS PRO 」耳機販售訊息而與瀏覽上開訊息之石羽庭聯繫,並於石羽庭匯款後,再向石羽庭訛稱:請石羽庭幫忙不會操作LINEPAY 匯款之老人匯款等語,並匯入1 萬元至石羽庭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內,致石羽庭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 年12月6 日15時25分轉入9,500元至賴昇源電支帳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