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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交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孟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60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莊孟璋未考領機車駕駛執照,仍於民國111年6月10日16時20分許,騎乘XRL-810號機車(下稱甲車),沿高雄市前鎮區中山四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中山四路內側慢車道機車地下道入口處時,本應注意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向左變換車道,同向左側之柯明宏騎乘879-HXF號機車(下稱乙車)駛至,乙車右前車頭碰撞甲車左側車身,致柯明宏人車倒地,受有左下肢擦挫傷、右上肢擦傷等傷害。莊孟璋於肇事後,竟未報警處理,亦未停留現場配合調查並對傷者進行即時救護,即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逕行駕車離開現場。因認莊孟璋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之過失傷害罪嫌、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逃逸罪嫌。
二、被告死亡者,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莊孟璋已於民國112年4月7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瑞芬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張瀞文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