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訴字第1號
被 告 莊孟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60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係以:被告莊孟璋未考領機車駕駛執照,仍於民國111年6月10日16時20分許,騎乘XRL-810號機車(下稱甲車),沿高雄市前鎮區中山四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中山四路內側慢車道機車地下道入口處時,本應注意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向左變換車道,
適同向左側之柯明宏騎乘879-HXF號機車(下稱乙車)駛至,乙車右前車頭碰撞甲車左側車身,致柯明宏人車倒地,受有左下肢擦挫傷、右上肢擦傷等傷害。莊孟璋於肇事後,竟未報警處理,亦未停留現場配合調查並對傷者進行即時救護,即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逕行駕車離開現場。因認莊孟璋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之
過失傷害罪嫌、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
肇事逃逸罪嫌。
二、
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莊孟璋已於民國112年4月7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在卷
可稽,依照前開規定,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瑞芬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張瀞文
法 官 黃三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