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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審易字第 44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44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皓翔



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律師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87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皓翔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皓翔基於幫助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圖利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11年4月某日起至111年9月7日間,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林宸」之委託,以月薪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代價,由被告透過臉書暱稱「皇家柳丁」之帳號,在高雄市○○○路000號,以網路直播刊登「CASH88娛樂城」賭博網站(網址:www.cash.com),負責媒介、廣告、招攬會員上網站賭博百佳樂,以牌面總點數接近9點者獲勝,警於111年9月7日8時10分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111年聲搜字000959號)至其高雄市○鎮區○○○街00號6樓之1居所執行搜索,當場查扣其所有使用之手機1支、電腦主機1部、現金30000元,並於該部電腦主機發現有登入CASH88娛樂城賭博網站記錄。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268條前段幫助他人犯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刑法第30條、第268條後段之幫助圖利聚眾賭博等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知(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係以:①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②CASH88娛樂城賭博網站網頁、被告臉書截圖、LINE對話截圖;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1年7月28日刑事案件報告書影本、同案被告施威甫警詢筆錄、扣案物品目錄表、網站照片等證據資料,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之被告於審理時堅決否認犯罪,辯以:我在提供製作給「林宸」的宣傳文上面是寫純屬娛樂,嚴禁賭博,是「林宸」告訴我是純屬娛樂,嚴禁賭博,我知道他們是在玩百家樂,但是不知道這個是賭博等語;其辯護人辯稱略以:①被告僅係受「林宸」委託於被告直播刊登「CASH88娛樂城」之廣告,而該娛樂城有無從事賭博,被告實不知,被告主觀認知上欠缺賭博之認知。被告所製作提供給「林宸」的宣傳文上亦載明「純屬娛樂、嚴禁賭博」等詞,更益見被告之認知上該娛樂城純屬娛樂,無關賭博。②「CASH88娛樂城」是否確實為賭博網站,是否涉犯賭博罪行,卷內資料尚無法證明。③證人施威甫係系統開發商及網路平台維修,就其所開發而提供之系統是否確有賭博行為,此尚難由證人施威甫一人之警詢筆錄即可證明。再者依證人施威甫之警詢筆錄內所稱者為「CASH娛樂城」,並非「CASH88娛樂城」,而「CASH娛樂城」是否即為「CASH88娛樂城」,此依卷內資料尚無法得知,縱若「CASH娛樂城」有涉及賭博,亦難依此認定「CASH88娛樂城」涉及賭博等語。
五、經查:
(一)被告於111年4月間起,在高雄市○○○路000號,以網路直播廣告「CASH88娛樂城」,在線上進入該網站打牌等情,為被告於警詢、偵查所坦認,並有CASH88娛樂城網站網頁、被告臉書截圖、LINE對話截圖、扣案物品目錄表、網站照片存卷可查,此部分事實以認定。
(二)然細稽卷附之被告臉書截圖、LINE對話截圖,僅可看見被告直播玩牌之畫面,及討論廣告、報酬之訊息,從該等截圖中尚無法查悉有無賭博行為,而卷內亦乏經檢視扣案行動電話、電腦主機後,與本案相關之證據。又本件係因另案查獲證人施威甫於另案警詢時陳述其有經營或負責管理之賭博網站「CASH娛樂城」等語,而循線查獲本案。然證人施威甫亦未證稱認識被告,復該另案所查獲之賭博網站為「CASH娛樂城」,與本案「CASH88娛樂城」之名字有別,卷內尚乏「CASH娛樂城」之網站資料或畫面,難遽以認定是否與本案被告所直播廣告之「CASH88娛樂城」為同一網站,顯難以此相近之名字而認定兩網站之關聯性。再卷內亦無進入「CASH88娛樂城」查看之資料,故無法判斷該「CASH88娛樂城」之實際內容。據此,系爭網站是否為賭博網站,已非無疑。
(三)另按刑法所稱之賭博行為,係指以偶然事實之成就與否,決定財物輸贏之射倖行為,故雖有以偶然事實之成就與否決定輸贏之行為(如體育競賽、撲克牌遊戲、電動玩具遊戲等),如並非以此決定財物得喪變更之輸贏,即與刑法之賭博罪無涉。又賭博罪性質上屬「必要共犯」之「對向犯」,亦即須二以上之行為人,此以相互對立之意思合致,始能成立之犯罪。而就「CASH88娛樂城」之玩家得否及如何將充值之金錢再兌換為現金一節,卷內並無玩家具體說明,則「CASH88娛樂城」網站之遊戲究竟有無以偶然事實之成就決定財物得喪變更之輸贏之情形,仍屬不明,即與賭博罪之構成要件有別。再觀卷附之其餘證據資料,均無從證明「CASH88娛樂城」之遊戲是否有與不特定之玩家對賭,或提供該遊戲平台供玩家間賭博,既已難認定有賭博之事實,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觸犯刑法30條、第268條幫助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幫助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六、綜上所述,就公訴意旨所稱被告所涉之犯行,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難認已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是依無罪推定及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本院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即應為無罪諭知,以示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葆清提起公訴,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丁亦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重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