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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審金訴字第 23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3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凃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01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凃乃瑜已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該人可能藉由所蒐集得來之帳戶作為詐欺他人匯款之用,以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且匯入帳戶之款項係犯罪所得,代為提領、轉匯之行為,可能隱匿該詐欺所得來源、去向、所在,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黑寡婦團隊領導」之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去向、所在之不確定犯意聯絡,由凃乃瑜於民國111年6月24日以通訊軟體LINE,將其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中信銀行帳戶)之帳號傳送予「黑寡婦團隊領導」而提供該帳戶予他人使用。另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自同年6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黑寡婦團隊領導」群組與林娟孚聯絡,並佯稱:可登入「STEP UP」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林娟孚陷於錯誤,於同年月24日16時48分許,使用自動櫃員機無摺存款新臺幣(下同)3萬元至凃乃瑜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凃乃瑜再於同日16時56分許,依「黑寡婦團隊領導」指示,將該筆款項轉帳至指定帳戶,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去向、所在,並因而獲取價值1000元之虛擬貨幣,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112年4月30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院卷第35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