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
原 告 童蔡素蘭
被 告 CASIM GEORGINA SARCON(菲律賓籍,中文名:吉娜) 住○○市○鎮區○○街00號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原
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關於被告CASIM GEORGINA SARCON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CASIM GEORGINA SARCON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判決被告CASIM GEORGINA SARCON無罪在案,有刑事判決在卷
可參,依照前開規定,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附帶民事訴訟無須繳納訴訟費用,
無庸審酌。
三、至原告對刑事同案被告PERALTA LENNIE REY(菲律賓籍,中文名:蓮妮)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另行審結,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陳俊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