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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附民緝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
原    告  童蔡素蘭

被    告  CASIM GEORGINA SARCON(菲律賓籍,中文名:吉娜)                    住○○市○鎮區○○街00號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關於被告CASIM GEORGINA SARCON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CASIM GEORGINA SARCON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判決被告CASIM GEORGINA SARCON無罪在案,有刑事判決在卷可參,依照前開規定,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附帶民事訴訟無須繳納訴訟費用,無庸審酌
三、至原告對刑事同案被告PERALTA LENNIE REY(菲律賓籍,中文名:蓮妮)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另行審結,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