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馬簡字第80號
被 告 曾芊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芊蓉犯
竊盜罪,處
拘役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
扣案之Miine自然柔舒假睫毛壹個(價值新臺幣壹佰伍拾玖元)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應
適用法條,除下列應更正事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犯罪事實欄第2行關於「澎湖縣○○市○○○路○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澎湖縣○○市○○○路○00號」。
二、爰
審酌被告曾有竊盜罪之犯罪
科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素行普通,其正值青壯,僅因貪圖一己私利,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見其漠視他人財產權益,法治觀念偏差,所為實屬不該;考量被告
犯後未坦承全部
犯行,且尚未與
告訴人
和解或賠償其全部損害,兼衡其犯行情節、手段、造成之損害,
暨其於警詢時自述高職畢業之
智識程度,無業,勉持之經濟狀況(見警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所竊取之YOSHI葫蘆型美妝蛋2個、Miine自然柔舒假睫毛3個、EX552長效假睫毛膠水黏著劑1個、富麗絲染髮劑1個,為其
犯罪所得,其中Miine自然柔舒假睫毛1個(價值新臺幣159元,見警卷第59頁)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其餘YOSHI葫蘆型美妝蛋2個、Miine自然柔舒假睫毛2個、EX552長效假睫毛膠水黏著劑1個、富麗絲染髮劑1個,業經被害人
代理人王○○於民國112年1月6日領回,
業據王○○於警詢時指述明確,並有
扣押物認領保管單
可佐(見警卷第16頁、第33頁),是該部分犯罪所得既已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不予
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吳巡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12號
被 告 曾芊蓉 女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澎湖縣○○市○○里○○○000號
之00
居澎湖縣○○市○○里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芊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9時57分許,在澎湖縣○○市○○路00號之○○○○○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澎湖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販售之YOSHI葫盧型美妝蛋2個、Miine自然柔舒假睫毛3個、EX552長效假睫毛膠水黏著劑1個、富麗絲染髮劑1個(價值共計新臺幣1355元),得手後將之藏入手提袋內,
嗣經該店經理王○○發現商品短少,調閱店內監視器後報警處理。
二、案經○○○公司委託王○○訴由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曾芊蓉
矢口否認有何竊盜之犯行,辯稱:我自己也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我自已也不知道如何確定我當時是思覺失調發作而偷竊等語,並提供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
佐證。惟上開犯罪事實,核與
告訴代理人王○○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刑案現場平面圖1張、竊盜案監視器時序圖、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啟明派出所扣押筆錄及扣押品目錄表、
扣押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刑案現場照片9張附卷
可資佐證。另審視上開診斷證明書診斷時間為112年1月11日,是無從證明被告因患有思覺失調症而於
上揭時間將上揭商品藏入手提袋內卻不自知;且被告警詢時坦承竊盜後有使用一副假睫毛,設被告係在無意識下竊盜,於發現
贓物後當盡速歸還,焉有留用之理?是被告所辯顯係
卸責之詞,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
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扣案之葫盧型美妝蛋2個、Miine自然柔舒假睫毛2個、EX552長效假睫毛膠水黏著劑1個、富麗絲染髮劑1個,已發還被害人,爰不聲請宣告沒收。未扣案之Miine假睫毛1個,不宜執行沒收,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吳 巡 龍
上述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 文 雄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
輔佐人、
告訴人、
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
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
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
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