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馬公簡易庭 112 年度馬簡字第 8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馬簡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志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志豪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蕭志豪因一時心急而生不滿,竟在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公然侮辱告訴人陳○○、鄭○○,致告訴人之聲譽受到貶損,顯不尊重他人之名譽法益,所為實屬不該,兼衡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且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其警詢時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工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林季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光億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90號
  被   告 蕭志豪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澎湖縣○○鄉○○村○○00號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志豪於民國112年2月1日11時26分許,在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址設澎湖縣○○市○○里00號)急診室內,因護士陳○○、鄭○○請求出示證件而生齟齬,蕭志豪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所,以「幹你娘耖雞掰」(台語)等語辱罵陳○○、鄭○○,足生損害於陳○○、鄭○○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陳○○、鄭○○訴由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蕭志豪經傳未到。而其於警詢時固坦承有為上開客觀行為,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主觀犯意,辯稱:我是一時心急,順口說出,表達我的不滿等語。惟上開犯罪事實,業經告訴人陳○○、鄭○○許○○指訴明確,並有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急診室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2張與錄音譯文對照表1份在卷可稽。另被告於案發時之言語措辭「幹你娘耖雞掰」,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該言語在客觀上已足貶損婦女之名譽及社會評價,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林 季 瑩
上述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翁 碩 陽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