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32號
被 告 羅幃謙
余曾梅蘭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1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
不受理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即被告羅帷謙、余曾梅蘭互相告訴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被告即告訴人羅帷謙、余曾梅蘭雙方達成
和解,均
撤回告訴等情,有調解紀錄表、調解程序筆錄、調解筆錄、刑事撤回
告訴狀附卷
可稽。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偉誠、蘇皜翔提起公訴,檢察官楊岳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茂榮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