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91號
被 告 傅雅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210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當事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犯罪事實
一、傅雅君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中午12時51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1次。
嗣經警徵得其同意於上開採尿時間採尿送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由
㈠
訊據被告傅雅君對上開犯罪事實於審理中
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45、50至51頁),且其為警採集之尿液送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涉毒案件尿液管制登記簿、偵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尿液鑑驗代碼對照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在卷
可稽(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210號卷第53至59頁)。足徵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0年7月23日釋放,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197、1546、1587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78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應依法追訴。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洵堪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而
持有之行為,為施用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1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第①案),入監執行後於109年3月18日執行完畢出監;又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苗簡字第12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再以109年度簡上字第17號判決
上訴駁回確定(第②案);第①、②案
嗣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10年9月19日執行完畢出監乙節,
業據檢察官主張此構成
累犯之事實(見本院卷第7至8、53頁;雖略有疏漏,然非全未敘明),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未爭執記載內容之真實性(見本院卷第51頁),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405號判決意旨,得憑以論斷被告構成累犯,是被告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
審酌檢察官就被告應依累犯規定
加重其刑之事項已主張及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見本院卷第53頁),及被告前因犯罪而經徒刑執行完畢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能因此自我控管,不再觸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卻故意再犯與前罪(第①案)罪質類似之本案之罪,足見被告有其特別惡性,且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等一切情節,認有必要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基於精簡裁判之要求,即使法院論以累犯,無論有無加重其刑,判決主文均
無庸為累犯之
諭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
參照),併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後,再為施用毒品犯行,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身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兼衡其已有多次施用毒品之前案紀錄(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足見其嚴重缺乏戒斷毒品之決心及悔改之意,與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坦承犯行之態度,
暨自述國中畢業之
智識程度、職水電、月薪新臺幣2萬多元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52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
懲儆。
㈣未
扣案供犯罪所用之玻璃球,業經丟棄,此據被告陳稱在卷(見本院卷第45頁),衡該物價值甚微,取得容易,沒收無法有效預防犯罪,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
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偉誠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棋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