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70號
被 告 游文慶
上列被告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69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
裁定改行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游文慶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
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游文慶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
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核被告游文慶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㈡本院
審酌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3次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仍未知警惕,心存僥倖再次於酒後騎乘機車上路,輕忽其行為對用路人生命、身體及道路交通安全之潛在危害,
為警查獲後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4毫克,酒測值不低,且騎車自摔而發生實害,幸未波及其他車輛或行人,
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高中肄業、目前從事農場內勤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3至4萬元、需要扶養2名分別就讀大學及高中之子女以及母親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
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簡汝珊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淑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代容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
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
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112年度偵字第369號
被 告 游文慶 男 5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文慶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晚間7時許,在南投縣○○鎮○○路000號工作處所飲用高粱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晚間7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返家。
嗣於同日晚間7時30分許,行經埔里鎮西安路2段286之8號前時,不慎自摔,經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並於同日晚間8時8分許,對游文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達為每公升0.84毫克。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游文慶於警詢及偵查中
坦承不諱,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交通事故處理小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
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診斷證明書、駕籍詳細資料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路口監視器錄影檔案及截圖、員警密錄器錄影檔案及截圖附卷
可參,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
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簡汝珊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尤瓊慧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