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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度自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占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自字第3號
自  訴  人  陳昌期

            陳燕齡
被      告  陳宥良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刑事自訴狀」所載 (如附件)。
二、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自訴必備之法定程式。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有同法第343條準用第307條之規定甚明。
三、經查,自訴人陳昌期、陳燕齡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而提起本件自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2日裁定命自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向本院陳報,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18日合法送達予自訴人等情,有前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自訴人於前開裁定合法送達後,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是依前揭規定,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之程式違背規定,且逾期未補正,故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顏紫安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