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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5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源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調偵字第12
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壹、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所載
貳、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參、經查,本件被告陳俊源傷害告訴人蔣政霖及毀損其物品之案
  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
  同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第357 條之規
  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肆、應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
本案經檢察官李英霆提起公訴,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