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訴字第 3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詩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321號),因被告對起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詩妘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保護管束,並應依附件所示之調解成立筆錄內容履行損害賠償,及於緩刑期間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參場次。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王詩妘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可能淪為犯罪工具,而幫助詐欺人員從事詐欺取財犯罪,並作為詐欺人員詐取財物後收受、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使用,而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8月26日11時許,在苗栗縣公館鄉某處,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一銀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政帳戶)、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道帳戶)之金融卡,以空軍一號貨運之方式,寄送到新北市三重站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張瑞原」之人所指定之人,並以LINE告知「張瑞原」前開帳戶之金融卡密碼。詐欺人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使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帳戶,並遭人提領,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及所在。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王詩妘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游原瑋、證人即告訴人詹凱安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時、證人即告訴人留昆毅、王尹君、張金懋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本院審理時、證人即告訴人羅心翎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貨運單影本、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明細通話紀錄截圖畫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通話紀錄暨轉帳明細截圖畫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暨內頁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話紀錄翻拍照片、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陳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話紀錄翻拍照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0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45367號函暨函附資料、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10月11日一總營集字第116655號函暨函附資料、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9日王道銀字第1115601602號函暨函附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19日儲字第1110905644號函暨函附資料。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將前開帳戶之金融卡等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容任他人得基於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向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詐欺人員用以受領詐欺犯罪所得之附表所示之帳戶內,且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匯入附表所示帳戶之款項亦經提領,被告雖未參與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行為,然顯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又被告僅提供前開帳戶之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並無證據足證被告對本案詐欺人員之人數是否為3人以上有所認識或預見,認被告基於幫助故意所認知之範圍,應僅及於普通詐欺取財犯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交付前開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他人詐得如附表所示之人之財產,並使他人得順利自附表所示之帳戶提領款項而達成掩飾、隱匿贓款去向之結果,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另被告為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正犯之刑減輕。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涉犯本件幫助洗錢犯行,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㈢本院審酌被告犯後終知坦承犯行,且雖因部分告訴人和被害人經本院傳喚後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未能達成調解,然被告已與告訴人留昆毅、王尹君、被害人張金懋達成調解,再考量附表所示之人所受損害數額、被告本案提供之資料數量,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高職畢業、經濟勉持、沒有家屬要扶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㈣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本次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惟被告犯後終知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被告並非直接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正犯,犯罪情節及惡性較輕微,再被告雖因部分告訴人、被害人未於審判期日出席而未能達成調解,惟被告仍已與於審判期日出席之告訴人留昆毅、王尹君、被害人張金懋達成調解,並經渠等表示在收受賠償款項後不追究被告本件刑事責任,且同意法院給予被告附條件緩刑之宣告,有附件所示之調解成立筆錄在卷可證堪認被告已盡力彌補本案被害人、告訴人所受損害,是本院認被告經此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是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另為督促被告確實履行損害賠償,且於緩刑期間內能深知警惕戒慎自己之行為,並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是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8款規定,命被告應依附件所示之調解成立筆錄內容為損害賠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3場次,且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然倘被告未履行前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撤銷緩刑宣告。
四、又卷內並無證據足證被告本案幫助行為有獲得任何報酬或利益,故應認被告就本案無犯罪所得,自無沒收犯罪所得可言。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由檢察官張桂芳、高詣峰提起公訴,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游原瑋
詐騙人員於111年8月26日18時許,佯裝為博客來客服人員,向游原瑋詐稱其博客來網路商城訂單重複扣款,須配合銀行人員操作等語,致游原瑋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8月26日19時46分許
59,987元
中信帳戶
111年8月26日20時6分許
49,985元
一銀帳戶
111年8月26日20時8分許
49,986元
一銀帳戶
111年8月26日20時50分許
30,000元
王道帳戶
2
留昆毅
(提出告訴)
詐騙人員於111年8月26日20時許,佯裝為博客來客服人員,向留昆毅詐稱其博客來網路商城訂單重複扣款,須配合銀行人員操作等語,致留昆毅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8月26日21時57分許
99,987元
王道帳戶
111年8月26日21時59分許
99,989元
王道帳戶
111年8月26日22時4分許
49,989元
王道帳戶
3
詹凱安
(提出告訴)
詐騙人員於111年8月26日17時37分許,佯裝為博客來客服人員,向詹凱安詐稱其博客來網路商城訂單重複扣款,須配合銀行人員操作等語,致詹凱安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8月26日19時45分許
49,985元
郵政帳戶
111年8月26日19時46分許
49,989元
郵政帳戶
4
王尹君
(提出告訴)
詐騙人員於111年8月26日17時許,佯裝為博客來客服人員,向王尹君詐稱其博客來網路商城訂單設定錯誤,須配合銀行人員操作等語,致王尹君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8月26日19時55分許
11,988元
郵政帳戶
5
張金懋
詐騙人員於111年8月26日某時,佯裝為博客來客服人員,向張金懋詐稱其博客來網路商城訂單設定錯誤,須配合銀行人員操作等語,致張金懋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8月26日20時3分許
29,989元
郵政帳戶
6
羅心翎
(提出告訴)
詐騙人員於111年8月26日19時許,佯裝為迪卡儂客服人員,向羅心翎詐稱:迪卡儂網路商城操駭客入侵,造成其訂單重複,須配合銀行人員操作方可取消等語,致羅心翎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8月26日19時48分許
29,989元
中信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