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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62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6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建興 義務辯護人 涂予彣律師 被   告 許詠淞 選任辯護人 羅亦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 年度偵字第11322 號、108 年度偵字第17231 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 收。附表一編號二至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其餘被訴無罪。 丙○○犯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二主文欄所 示之刑及沒收。 事 實 一、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 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且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 生署公告列為禁藥管理,屬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所規 範之禁藥,不得持有、轉讓。竟基於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8 月18日9 時餘許,在桃園市○鎮區 ○○路○○號愛莉園汽車旅館805 號房內,將約0.2 克甲基安 非他命提供予戊○○吸食,而無償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予戊○○。 二、甲○○、丙○○均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 2 項第1 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持有、販賣。仍為下列 犯行: ㈠甲○○與丙○○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意聯 絡,於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二編號1 所 示之方式,共同販賣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海洛因予戊○○( 交易數量、金額詳如附表二編號1 )。 ㈡甲○○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意, 於附表二編號2 至4 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二編號2 至 4 所示之方式,販賣附表二編號2 至4 所示之海洛因予戊○ ○(交易數量、金額詳如附表二編號2 至4 )。 三、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 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㈠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其立法本旨係以證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於傳 聞證據,此項證據,當事人無從直接對於原供述者加以詰問 ,以擔保其真實性,法院亦無從直接接觸證人而審酌證言憑信性,違背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原則,除具有必要性 及信用性情況之除外者外,原則上不認其有許容性,自不具 證據能力;至所謂具有必要性及信用性情況者,例如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及第206條等情形,仍例外認其 有證據能力。由此可見,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若未於審判 期日經到庭接受詰問時,因無法擔保其真實性及憑信性,自 須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5所定要件一一檢視,以查 其證據之格。反之,若證人業已到庭接受交互詰問,當事 人之詰問權以受保障,且可透過直接、言詞審理方式檢驗證 人於審判外陳述之真實性、憑信性,則該等審判外陳述,應 認得作為證據之資格,亦即該審判外供述與審判中供述相符 部分,顯然已經構成具備可信之特別情狀,當然有證據資格 (可據以強化該證人供述之可信度),其不符部分,作為檢 視審判中所為供述可信與否彈劾證據。 1.被告甲○○、丙○○同為本案被告,然公訴人援引被告甲○ ○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為被告丙○○犯行之證據,則 共同被告之證述無異屬「被告以外之人」之陳述,先予敘明 。被告丙○○及其辯護人雖否認共同被告甲○○於檢察官偵 查中證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118 頁),惟被告甲○ ○於本院審判期日業經轉換為證人進行交互詰問程序,業已 保障被告丙○○之詰問權,且檢察官、被告丙○○及其辯護 人均得經由交互詰問程序檢驗證言之憑信,法院亦得經此程 序直接言詞審理證人之證詞,自應認證人即共同被告甲○○ 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有證據能力。 2.被告甲○○及其辯護人否認證人戊○○警詢所述之證據能力 (見本院卷一第281 頁);被告丙○○及其辯護人否認證人 戊○○警詢、檢察官偵查中所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 117 至118 頁),惟證人戊○○於本院審判期日業經傳喚到 庭進行交互詰問程序(見本院卷一第375至397頁),業已保 障被告甲○○、被告丙○○之詰問權,且檢察官、被告甲○ ○、被告丙○○及其等辯護人均得經由交互詰問程序檢驗證 人證言之憑信,法院亦得經此程序直接言詞審理證人之證詞 ,自應認證人戊○○前開證述有證據能力。 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本案以下所引之證據(除前述證人證述外) ,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丙○○及其等辯護人均同意作 為證據(見本院卷一第279 至282 頁、第116 至118 頁), 且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丙○○及其等辯護人言詞辯 論終結前未就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見本院卷二第 203 至221 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並非公務員違法取得, 亦無證據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 據進行調查、辯論,依法自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之依據: ㈠犯罪事實一部分業據被告甲○○於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 時坦承不諱(見偵字11322 號卷第11頁、本院卷一第276 頁 ),且有證人戊○○於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可 佐(見偵字5309號卷第75頁、本院卷一第377 至378 頁), 復有卷附G2通訊監察譯文可參(見偵字5309號卷第90頁背面 ),足佐被告甲○○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被告甲○○固坦承有於附表二編號1 所示時間與戊○○聯繫 ,後由被告丙○○前往附表二編號1 所示地點交付海洛因予 戊○○,且於附表二編號2 至4 所示時、地,交付附表二編 號2 至4 所示海洛因予戊○○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 一級毒品毒品之犯行,辯稱:伊係幫戊○○調毒品,伊係幫 助戊○○施用毒品,伊並非販賣毒品云云。被告丙○○固坦 承於106 年8 月18日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同日15 時2 分,以前開行動電話與被告甲○○持用之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為G3通訊察譯文中所示對話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 與被告甲○○共同販賣海洛因犯行,辯稱:當日被告甲○○ 要求伊駕車去買材料,但該車故障,伊找丁○○來修理,但 丁○○無法修理,伊便與丁○○離開,伊並無駕駛被告甲○ ○之車,亦未與戊○○見面云云。 ㈢經查: 1.犯罪事實二㈠(即附表二編號1 )部分: ⑴被告甲○○有於106 年8 月18日12時58分至同日16時27分間 ,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戊○○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聯繫交付海洛因事宜,後被告甲○○指示被告丙○○ 前往附表二編號1 所示時、地交付海洛因予戊○○等情,業 據被告甲○○供陳明確(見偵字11322 號卷第11頁、本院卷 一第243 至244 頁、第277 頁),又證人戊○○於檢察官偵 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106 年8 、9 月間使用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G3所示106 年8 月18日12時58分至16時27 分間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 監察譯文係伊與被告甲○○之對話,其等聯絡毒品之事,通 訊監察譯文中提到「有幫你處理」係被告甲○○幫伊拿到海 洛因,但被告甲○○不能前來,故央他人送來,當日16時27 分與被告甲○○通話後,在伊居處附近之清心飲料店與被告 甲○○派來的綽號「小熊」男子見面,「小熊」交予伊以夾 鏈袋包裝、價值2,500 元、重量不詳之海洛因,伊只有這次 見過「小熊」,伊與「小熊」不熟,對「小熊」印象不深, 伊於同日上午在愛莉園汽車旅館時便將前開款項交予被告甲 ○○等語(見偵字5309號卷第75頁背面、本院卷一第377 至 379 頁、第389 至390 頁),佐以卷附通訊監察譯文G3(見 偵字5309號卷第91頁背面至93頁),顯示被告甲○○向戊○ ○稱「等一下我弄好之後我請我朋友過去」、「有幫你處理 」、「快到時我叫他打給你」、「人已經過去了」、「我沒 有過去」、「我請我朋友開車過去,他說他快到了」、「他 叫我打給你說他快到了」等語,可徵被告甲○○供述及證人 戊○○所言106 年8 月18日聯繫被告甲○○交付海洛因予戊 ○○,而由他人前往交付海洛因予戊○○一節有據。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甲○○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G3 所示106 年8 月18日之通訊監察譯文中,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係伊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係戊○○使用,通訊 監察譯文伊與戊○○對談係在聯絡毒品之事,通訊監察譯文 中伊稱「有幫你處理」係指伊有幫戊○○拿到海洛因,因伊 要工作,而「小熊」即被告丙○○與伊同行,故伊請被告丙 ○○駕駛伊之貨車至戊○○居處附近之清心飲料店給戊○○ 價值2,000元或2,500元、重量不詳之海洛因,伊之前也曾請 被告丙○○幫忙拿毒品給別人,被告丙○○知情,當日伊交 給被告丙○○之海洛因以透明夾鏈袋包裝,G3所示106年8月 18日14時1 分通訊監察譯文中伊稱「等一下你,他到的時候 打電話給妳,你看到我的車,你就開到旁邊,窗戶打開我就 丟進去就好」,係伊告訴戊○○看到伊車,要戊○○將車窗 打開,讓被告丙○○將海洛因丟進車內,G3所示106年8月18 日15時34分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察譯文中伊傳簡訊予戊○○ 「人已經過去了」,係表示被告丙○○已經過去戊○○那裏 。G3所示106年8月18日15時2 分通訊監察譯文中被告丙○○ 稱「你的車又在跟我鬧脾氣了」,係被告丙○○要開伊車, 但被告丙○○說車壞掉,伊車有時會發不動,但弄一下又可 以發動,G3所示106年8月18日15時36分通訊監察譯文中伊稱 「我說人快到了,我沒有過去,在這邊」,係伊向戊○○表 示送海洛因的被告丙○○快到等語(見偵字11322號卷第11 頁、本院卷二第144至157頁),證人甲○○前開證述106年8 月18日下午其欲交付海洛因予戊○○,係由綽號「小熊」之 被告丙○○駕駛其車輛前去交付一情,與證人戊○○證述10 6年8月18日下午係被告甲○○委請綽號「小熊」男子駕車前 來交付海洛因一節相符,且其等前開證述內容,均有卷附通 訊監察譯文G3可佐,足認其等證述信實有據。觀諸G3所示10 6年8月18日15時2 分通訊監察譯文,被告丙○○向被告甲○ ○稱「你的車又在跟我鬧脾氣了」,被告甲○○回稱「怎樣 了」、被告丙○○稱「不發動了」等語(見偵字5309號卷第 92頁),可見當時係由被告丙○○操作被告甲○○之車輛。 而雖被告丙○○曾向被告甲○○表示其車無法發動,然之後 未見被告丙○○向被告甲○○表示其不欲駕駛該車,甚且依 卷附通訊監察譯文,於同日稍後,被告甲○○向戊○○表示 其請朋友開車過去,其朋友表示快到了。並一再與戊○○確 認相見處所(見偵字5309號卷第92頁),均足徵當日係由被 告丙○○駕車前往交付海洛因予戊○○。 ⑶證人戊○○於本院109 年3 月3 日審理時雖曾證稱:「(檢 察官問:你是否認識在庭2 位被告?)我只認識被告甲○○ 一個」、「(檢察官問:你說你不認識另一位被告丙○○, 有無看過他)沒有看過」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76 頁),然 其於同一庭期另證稱:106 年8 月18日下午,係被告甲○○ 朋友「小熊」開車前來,伊只有該次見過「小熊」,對「小 熊」印象不深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90 至391 頁),經進一 步與其確認被告丙○○是否為「小熊」,其證稱:好像有一 點像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95 頁)。依證人戊○○所述,其 與前來交付海洛因之「小熊」僅見過一次面,其對「小熊」 並不熟識,況依卷附附表通訊監察譯文顯示,被告甲○○要 求戊○○將車窗打開,由前去之人將海洛因丟入車中即可, 可認戊○○與該交付海洛因之人接觸時間甚短,則戊○○無 法精確辨識前來交付海洛因之人一情,自屬情理之常。況戊 ○○於本院審理為證時,距離106 年8 月18日被告甲○○託 人前來交付海洛因,已相隔2 年餘,且其與該交付海洛因之 人僅短暫見面,未必可記憶該人,則面對檢察官詢問其是否 認識被告丙○○、有無見過被告丙○○時,無法辨識或將之 連結,亦屬情理之常。故縱證人戊○○無法確認106 年8 月 18日下午前來交付海洛因之人為被告丙○○,不足為被告丙 ○○有利之證明。至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被告丙 ○○曾因車子故障,要其到場,其到場時後無法修理,被告 丙○○即與其一起返回其公司云云(見本院卷二第67至82頁 ),然依被告丙○○所述,當日其與被告甲○○一起工作, 被告甲○○要求其駕駛被告甲○○之貨車前去購買材料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53至54頁),再依卷附G3所示106 年8 月18 日15時2 分通訊監察譯文,顯示被告丙○○業已告知被告甲 ○○其車無法發動,苟被告丙○○無法處理或欲召人前來修 理車輛,應會告知車主被告甲○○,實則不然,被告丙○○ 於告知被告甲○○該車無法發動後,並未詢問被告甲○○處 理方式,亦無後續回報被告甲○○其無法使用該車或其無法 從事被告甲○○要求其駕駛該車前去處理之事,甚且被告甲 ○○尚發送簡訊告知戊○○「人已經過去了」,可見被告丙 ○○當日確有駕駛被告甲○○車輛前去交付海洛因予戊○○ 。況證人丁○○證稱:當時其在中和景新從事汽車美容,其 公司係從事汽車美容,並無從事汽車維修,被告丙○○都是 開車來洗車、打蠟,其是板金師傅,能將車子變亮,但不會 修車,當日被告丙○○稱車子在板橋或土城壞掉,要其過去 看,其到場看是引擎問題,與板金無關,其無法修理,當時 其係偷溜出去,還要回去上班,被告丙○○就與其返回其上 班處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7至69頁、第71頁、第77頁、第79 至82頁)。可見丁○○係從事汽車美容,並非修車人員,且 被告丙○○知悉前情,既如此,衡情被告丙○○縱欲修理被 告甲○○之車輛,亦應尋求專業修車人員,其聯繫無修車技 術之丁○○,即違情理。更遑論丁○○當時正在工作,依其 所稱尚須「偷溜」出去,則於前去車輛處前,2 人豈非更應 確認車輛故障狀況、丁○○可否處理、是否需要攜帶任何工 具等情,然依證人丁○○所述情節,2 人顯未確認前開情事 ,其即大費周章前往,而被告丙○○既大費周章聯繫丁○○ 前來修理車輛,然於丁○○到場無法修理車輛,被告丙○○ 竟未有其他後續行為,亦未告知車主被告甲○○,即與丁○ ○同至其工作處,前開各節,均違事理,證人丁○○所證情 節,顯屬不實,無法為被告丙○○抗辯因被告甲○○車輛故 障,其即未使用該車一節為佐,被告丙○○前開所辯,自無 可採。 ⑷再者,依前所述,此次被告甲○○因工作而無法前去交付海 洛因予戊○○,其須指示被告丙○○駕車前去交付毒品,倘 若無利可圖,被告甲○○、被告丙○○實無必要如此大費周 章為戊○○提供毒品便利施用,被告甲○○、被告丙○○應 有獲利。 2.犯罪事實二㈡(即附表二編號2 至4 )部分: ⑴被告甲○○於附表二編號2 至4 所示時、地,交付附表二編 號2 至4 所示海洛因予戊○○等情,業據被告甲○○供陳明 確,且有證人戊○○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及G4 、G5、G9、G10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中可佐,此部分事實,首 勘認定。 ⑵觀諸G4所示106 年8 月20日5 時22分通訊監察譯文,被告甲 ○○詢問戊○○「硬的喔」,戊○○稱「軟的啦」,同日6 時59分通訊監察譯文,被告甲○○傳送「哇要3,000 要嗎」 之簡訊,同日7 時之通訊監察譯文,戊○○回覆「要」之簡 訊,於同日12時23分通訊監察譯文,被告甲○○傳送「我先 回家了,錢你用匯的好嗎很重要喔0000000000000- 000不然 換我完蛋要給人的」之簡訊(見偵字5309號卷第94至95頁) 。G5所示106 年8 月27日5 時52分通訊監察譯文,戊○○詢 問被告甲○○「你帶什麼啦」,被告甲○○回稱「軟的」, 戊○○稱「硬的有嗎」,被告甲○○稱「硬的沒有」,於同 日7 時45分之通訊監察譯文,戊○○傳送「你先回去我找時 間去匯款我會打給你勿回電」之簡訊,於同日9 時30分通訊 監察譯文,被告甲○○傳送「0000000000000-000 」之簡訊 (見偵字5309號卷第96頁),佐以被告甲○○供稱其與戊○ ○於通訊監察譯文所提「軟的」表示海洛因,「硬的」表示 安非他命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79 頁)及證人戊○○於本院 審理時亦證稱通訊監察譯文所稱「軟的」表示海洛因,「硬 的」表示安非他命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87 頁)。可見前開 交易係由被告甲○○與戊○○相互商議交易之毒品種類及價 金,甚至戊○○詢問有無硬的(即安非他命),被告甲○○ 回覆沒有,其僅與戊○○交易軟的(即海洛因),故被告甲 ○○並非單純依戊○○指定之毒品數量、價格前去購買後轉 交戊○○。再依G9所示106 年9 月20日22時26分通訊監察譯 文,被告甲○○詢問戊○○「你要買多少」,戊○○回稱「 5 張啊」,被告甲○○稱「我沒油錢了」,戊○○詢問「油 錢多少」,被告甲○○回稱「多少,我都沒油了耶」,戊○ ○稱「我知道,好啦,我再貼你油錢」,被告甲○○回稱「 你要一起匯過來,不然要怎麼拿」(見偵字5309號卷第101 頁),可見被告甲○○要求戊○○支付毒品價金以外之款項 ,縱被告甲○○係以欠缺油錢為由要求戊○○支付,然此節 無卸被告甲○○確有從中獲利之事實,被告甲○○此次交付 毒品予戊○○,確有獲利甚明。又G9所示106 年9 月21日2 時58分通訊監察譯文,戊○○向被告甲○○表示「你跟他說 那個不拿了,你錢拿回來,那都是糖好嗎?那東西要到09( 台語),那才有0.9 」,被告甲○○回稱「嘿,好,我知道 」(見偵字5309號卷第102 頁),顯示戊○○向被告甲○○ 抱怨毒品品質,設若被告甲○○僅係單純提供毒品幫助戊○ ○施用,本毋須擔保所提供毒品之品質,且其若非出賣者, 亦無法確認是否可更換其他品質之毒品,自無法回應戊○○ 之要求,然被告甲○○竟回應戊○○要求,由此可見被告甲 ○○可掌握、處理其交付予戊○○之毒品,其顯非僅居於單 純傳遞毒品之地位,由前揭被告甲○○與戊○○議定交易毒 品種類、價金、被告甲○○可由交付毒品之舉獲利、且負擔 保所交毒品品質之責等情觀之,確屬販賣毒品無疑。 3.更進者,海洛因為法定第一級毒品,不得交易流通,自無一 定之公定價格,是其各次買賣之價格,當亦各有差異,或隨 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 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程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進 而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是其價格標 準,自非一成不變,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量差」或 「純度」謀取利潤方式,亦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 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因之,販賣利得,除經 被告坦承,或其價量至臻明確,確實難以究其原委。然按一 般民眾普遍認知之毒品非法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 不寬貸,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重罰風 險之理,從而,舉凡其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另基於某種 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買進、賣出之 差價,而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又販賣 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係行為人基於營利之目的,而販入或 賣出毒品而言。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且客 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 所問。即於有償交付他人之初,係基於營利之意思,並著手 實施,而因故無法高於購入之原價出售,最後不得不以原價 或低於原價交付他人時,仍屬販賣行為。被告甲○○供稱其 有施用安非他命,其並無施用海洛因,但有幫戊○○購買海 洛因等語(見偵字5309號卷第32頁背面、本院卷一第277 頁 、本院卷二第213 頁),被告丙○○供稱其有施用安非他命 等語(見偵字5309號卷第60頁),其等對於毒品價格昂貴, 取得不易,毒品交易為政府檢警機關嚴予取締之犯罪,法律 並就此設有重典處罰,當知之甚稔,自客觀以言,雖無從證 明被告甲○○、被告丙○○取得本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為 販賣圖利而入者,然其等於持有過程中,將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販賣予他人,若非有利可圖,豈有犯險交付之意願,是被 告甲○○與被告丙○○共同或被告甲○○單獨販售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應有賺取相當利潤,認係意圖營利。 4.再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有用電話於106 年9 月 20日晚上與被告甲○○聯繫毒品交易,於翌日即21日凌晨2 時21分,在桃園市○鎮區○○路○○號巷口附近見面,此次交 易海洛因,伊於前日晚上8 時許已匯款5,000 元給被告甲○ ○,21日下午1 時餘許,被告甲○○又再送海洛因過來,此 次與21日凌晨係同筆交易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85 至386 頁 ),與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於106 年9 月21日 2 時21分及同日13時23分先後交付海洛因予戊○○,係因第 一次交付之數量不夠,所以再交付一次等語(見本院卷二第 214 頁),均顯示被告甲○○於106 年9 月21日雖分2 次交 付海洛因,然屬同次交易,僅係分批交付,故起訴書附表編 號㈦、㈧應論一次交易。 ㈣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杜建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予戊○○(即犯罪事實一);被告甲○○、被告丙○ ○共同販賣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海洛因予戊○○(即犯罪事 實二㈠);被告甲○○販賣附表二編號2 至4 所示之海洛因 予戊○○(即犯罪事實二㈡)之犯行,均堪認定,自應依法 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第1 項規定業於109 年1 月15日修正,同年7 月15日施行,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 法定刑原規定「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 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法定刑則為「死刑或無 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 千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法定刑之罰金數額提高,可見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 有利於被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政府明令公告禁止使用之毒害藥品,為藥 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所稱之禁藥,亦屬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且併屬管 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 條第2 項列管之第二級管制藥品。當甲 基安非他命不合於管制藥品列管之要件者(即不具備阻卻違 法事由),自屬兼具第二級毒品與禁藥之性質。其非法轉讓 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 、第6 項皆設有處罰規定,屬於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2 種 法律可資處罰之法規競合情形。而關於法規競合選擇適用法 律之判斷標準,法律既無明文規定,學說亦乏具體明確標準 。向來適用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以規範難以被所謂特別關 係、補充關係或吸收關係涵蓋之其他法規競合情形,堪謂具 有法規競合「滯洪池」之功能,既無悖乎重複評價之禁止, 亦符合充分評價之誡命,且可避免刑罰不公,自屬正當合宜 。況最高法院採用上述原則,作為選擇法規競合適用法律之 標準,迄今已久,實務運用並無困擾。在相關法律及客觀環 境毫無異動之情形下,殊不宜驟然加以改變,以維法律適用 之明確性與安定性。故行為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 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男子,同時該當藥事法第83 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及毒品條例第8 條第2 項轉讓第二級毒 品罪之構成要件。因轉讓禁藥罪之法定刑為7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較轉讓第二級毒品罪 之法定刑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 以下罰金為重,故應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轉讓 禁藥罪論處。故被告甲○○為犯罪事實一所示轉讓0.2 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予戊○○,其此次轉讓之第二級毒品即禁藥甲 基安非他命之數量未達淨重10公克以上,且戊○○亦非未成 年人,有其年籍在卷可參,是被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所為, 不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6 項、第9 條加重其刑之規 定,揆諸前揭說明,應優先適用藥事法之規定加以論處。 ㈢是核被告甲○○如犯罪事實一所示之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 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如犯罪事實二(即附表二)所示之 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販賣第 一級毒品罪。被告丙○○如如犯罪事實二㈠(即附表二編號 1 )所示之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甲○○如犯罪事實一所示之轉讓 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轉讓禁藥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甲○○、被告丙○○如犯罪 事實二㈠(即附表二編號1 )所示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前持 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被告甲○○如犯罪事實二(即附 表二編號2 至4 )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前持有第一級毒品之 低度行為,均分別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甲○○、被告丙○○就如犯罪事實二㈠(即附表二編號 1 )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 為共同正犯。被告甲○○如犯罪事實一所示轉讓禁藥犯行、 如犯罪事實二㈠、㈡所示4 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有罪之判決,關於主刑從刑或刑之加重、減輕、免除及保 安處分等事項所適用之法律,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統一性 及整體性原則一體適用,不能與主刑所適用之法律任意割裂 。上開因法條競合而優先適用重法之結果,基於法律整體適 用原則,應全部適用重法,而不得部分適用重法,部分又適 用輕法,致有割裂適用法律之違法。故該當於毒品條例第8 條第2 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 禁藥罪者,既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論罪,縱行為人 有於偵、審中自白或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 等情事,亦不得再適用毒品條例第17條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故被告甲○○所犯轉讓禁藥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減刑規定之適用。再109 年7 月15日修正施行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 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旨在使刑事案件儘速確定 ,鼓勵被告認罪,並節省司法資源,行為人須於偵查及審判 中均自白者,始符合減輕其刑之要件。此所謂「自白」,係 指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而於 毒品案件言,販賣毒品與無償轉讓、合資購買、幫助他人施 用毒品或與他人共同持有毒品,係屬不同之犯罪事實,行為 人有無營利之意圖,毒品之販賣、轉讓、為他人購買毒品 而幫助施用毒品等犯罪類型之主要區別,亦為各該犯罪異其 刑罰輕重之評價原因,屬販賣毒品犯罪之重要構成要件事實 ,行為人倘若心存僥倖,對事實別有保留,仍圖為一部隱瞞 ,未供認有販賣之營利意圖,或否認有約定並收取價金,即 無節省司法資源之效,自不能邀此減刑之寬典。被告甲○○ 於本院審理時否認有如犯罪事實二之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 ,辯稱其僅係幫助施用云云,如前所述,被告甲○○並未坦 承有販賣毒品之主觀犯意,亦否認有獲取利益之客觀行為, 非僅就法律評價有所爭執,自難謂其已自白如犯罪事實二所 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要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㈤被告丙○○於100 年間因販賣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1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 ,於102 年1 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2 年9 月15日 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於103 年間因施用毒品 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港簡字第152 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103 年度港簡字第205 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4 月確定,前開2 罪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 定,於104 年5 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104 年間因施 用毒品案件,①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六簡字第6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104 年8 月26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②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港簡字第13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③104 年度港簡字第159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②、③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9 月確定,於105 年4 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被告丙○○於徒 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如犯罪事實二㈠所示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惟本院審酌被告丙○○構成累 犯之前案雖為販賣毒品、施用毒品犯行,與本案販賣毒品屬 相同或相關犯罪,然此次交易係由被告甲○○與戊○○議定 ,其僅係受被告甲○○指示交付海洛因,其犯罪情節相較輕 微,而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最輕刑度為無期徒刑,縱論以累 犯,因無法再予加重,並無實益,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 解釋意旨,不予加重最低本刑。 ㈥被告甲○○、被告丙○○為圖私利販賣海洛因,所為自無可 取,惟衡被告甲○○、被告丙○○販賣海洛因之對象僅戊○ ○,交易金額約在數千元之譜,並非販售大量毒品予不特定 多數人以獲取暴利,其犯罪情節尚與販售毒品上游集團嚴重 危害社會治安之情形有別,其犯罪程度相較輕微,而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本院 認縱科以本罪法定最低度刑仍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 ,酌減其刑。 ㈦爰審酌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均為列管毒品,具成癮性,施 用者多難以自拔,時有為求施用毒品而另涉刑案,其危害社 會治安甚鉅,而被告甲○○任意轉讓甲基安非他命,及被告 甲○○、被告丙○○為求個人私利,販賣毒品營利,所為自 屬可議,雖考量被告甲○○轉讓、販售;被告丙○○販售對 象均僅戊○○一人,轉讓、販賣毒品數量非鉅,然被告甲○ ○、被告丙○○於犯罪後,毫無面對己非、反省悔改之意, 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及其等自陳教育智識程度、有正當職業 、撫養家人情況,及其等犯罪動機、手段、方法、所得利益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附表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甲○○附表 一編號2 至5 部分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附表一編號1 係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可依同第50條規定與附表一編號 2至5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定應執行刑)。 四、沒收: ㈠被告甲○○如犯罪事實二㈠( 即附表二編號1 )所示販賣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價金2,500 元,戊○○已於同日上午交付予 被告甲○○;如犯罪事實二㈡中附表二編號2 所示販賣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價金3,000 元及如犯罪事實二㈡中附表二編號 3 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價金3,000 元,戊○○尚未交 付;如犯罪事實二㈡中附表二編號4 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價金5,000 元,戊○○已轉帳交付予被告甲○○等情, 業據證人戊○○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一第379 頁、第381 至 382 頁、第385 頁),則被告甲○○為犯罪事實二㈠所示犯 行取得2,500 元、為犯罪事實二㈡中附表二編號4 所示犯行 取得5,000 元,均屬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 第1 項規定,分別於各該販賣罪項下知沒收,又前 開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併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規定,諭 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具(含SIM 卡1 張),為被 告甲○○持有一節,業據被告甲○○供述明確,且前開電話 係供被告甲○○用以聯絡如犯罪事實二所示販賣海洛因犯行 所用一情,有附件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可證,雖未扣案,惟無 積極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 規定,分別於附表一編號2 至5 (即犯罪事實二)所示販賣 第一級毒品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又前開供犯罪所用之 物既未扣案,併依刑法第38條第4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具(含SIM 卡1 張),為被 告丙○○持有一節,業據被告丙○○供述明確,且前開電話 係供被告丙○○用以與被告甲○○聯絡如犯罪事實二㈠所示 販賣海洛因犯行所用一情,有附件所示G3通訊監察譯文可證 ,雖未扣案,惟無積極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分別於附表一編號2 (即罪事實二 ㈠)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又前開 供犯罪所用之物既未扣案,併依刑法第38條第4 項規定,諭 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 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法不 得轉讓、販賣,竟仍意圖營利,於附表三(即起訴書附表編 號㈤、㈥)所示之時、地,以附表三(即起訴書附表編號㈤ 、㈥)所示之價格,將附表所示數量之毒品販賣與戊○○, 因認被告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販賣第一 級品、第同法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 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於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其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 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 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 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 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 判決之諭知。 三、次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 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 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 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 ,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 實之存在。因此,依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 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 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即使不具證據 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此所使用 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是以就傳聞證據是否例 外具有證據能力,尚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 四、公訴人認被告甲○○涉犯前開罪嫌,係以被告甲○○於偵查 中之自白,證人戊○○於偵查中之證述,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與00-0000000號市內電話、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 對話譯文、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歷 史交易明細表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於前開 時、地交付毒品與戊○○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販賣毒品 犯行,辯稱:伊僅是幫助施用等語。 五、經查: ㈠證人戊○○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G7即106 年9 月2 日之通 訊監察譯文,係伊與被告甲○○聯絡有關毒品之事,譯文中 被告甲○○提到「我等下就處理好了」係指其等一下會買好 海洛因,9 月2 日晚上11點47分通話後,其等在伊居處附近 巷口見面,被告甲○○交付0.2 公克海洛因予伊,伊之前已 轉5,000 元至被告甲○○之帳戶,前開款項包含之前所欠毒 品款項,本次交易0.2 公克海洛因要付給被告甲○○3,000 元,G8即106 年9 月14日之通訊監察係伊與被告甲○○聯絡 有關毒品之事,譯文中「硬的、81、41」分別係指安非他命 及其重量,9 月14日晚上8 點4 分這通電話說完後,其等在 伊居處巷口附近萊爾富便利商店見面,被告甲○○交付2 公 克海洛因予伊,伊交付5,000 元予被告甲○○等語(見偵字 5309號卷第76頁),於本院審理時,於檢察官主詰問時證稱 :伊與被告甲○○通話中所稱「軟的」表示海洛因,「硬的 」表示安非他命,106 年9 月2 日與被告甲○○係交易價格 5,000 元海落因,G8通訊監察譯文係伊與被告甲○○之對話 ,對話中所稱「硬的41」係指安非他命四分之一,(改稱) 41係指海洛因四分之一,「81」也是指海洛因,伊忘記伊在 偵查中所述9 月14日晚上8 點4 分這通電話說完後,在伊居 處巷口附近萊爾富便利商店與被告甲○○見面,被告甲○○ 交付2 公克海洛因予伊,伊交付5,000 元予被告甲○○等情 是否屬實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82 至385 頁),於辯護人反 詰問時證稱:「(問:106 年9 月2 日要被告幫忙處理一些 硬的是指什麼?)硬的是指安非他命沒有錯,可是這個我真 的忘記了」(見本院卷一第387 頁),後於本院職權詢問時 證稱:G7所示106 年9 月2 日之通訊監察譯文係伊與被告甲 ○○之對話,通訊監察譯文中伊稱「你幫我處理一些硬的」 ,而硬的代表安非他命,故此次伊要被告甲○○幫伊處理安 非他命,G8所示106 年9 月14日之通訊監察譯文係伊與被告 甲○○之對話,伊依會話中所提價錢看出此次是交易海洛因 ,對話中「81」係指八分之一,價錢係2,500 至3,000 元等 語(見本院卷一第391 頁、第393 頁)。則證人戊○○就起 訴書附表編號㈤所示時、地,其與被告甲○○交易究為海洛 因或安非他命一情,所述不一,何者為實,尚待確認,自難 逕擇其一以為認定公訴意旨所指被告甲○○此部分犯行之佐 證。而就起訴書附表編號㈥所示時、地,其均證稱係與被告 甲○○交易海洛因,此節與公訴意旨所指此次交易甲基安非 他命不符,自難為公訴意旨之證明。 ㈡觀諸卷附G7所示106 年9 月2 日19時44分通訊監察譯文,戊 ○○稱:你等一下,我先存入再轉帳,好,等我,還要重新 插卡,幫我處理,我轉5000給你。被告甲○○稱: 對。戊○ ○稱: 你幫我處理一些硬的。被告甲○○稱:那總共是。戊 ○○稱: 我轉5000給你啊,等一下,存款存入本銀行,提款 轉帳,這對,290781,好來,5000,來,帳號給我,被告甲 ○○稱:0602 等語(見偵字5309號卷第98頁背面)。佐以證 人戊○○證稱其與被告甲○○對話中所稱「硬的」一語係指 安非他命,可見此次戊○○係要求被告為其處理安非他命, 亦即此次戊○○與被告甲○○係交易安非他命。故比對證人 戊○○所述及前揭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應認證人戊○○所述 此次交易安非他命一節較為信實。從而,證人戊○○證述與 公訴意旨所指起訴書附表㈤被告甲○○販賣海洛因一節即有 不符,難為公訴意旨此部分犯行之證明。 ㈢被告甲○○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G7即106 年9 月2 日所示 通訊監察譯文係伊與戊○○聯絡有關毒品之事,譯文中提到 「硬的」係指毒品,伊提到「我等下就處理好了」係指伊等 下就會買好毒品,9 月2 日晚上11點47分通話後,其等在伊 居處附近巷口見面,伊交付0.2 公克海洛因予戊○○,戊○ ○之前已經轉5,000 元至伊帳戶,包含之前所欠毒品款項, 本次交易0.2 公克海洛因要付伊3,000 元,G8即106 年9 月 14日之通訊監察譯文係伊跟戊○○聯絡有關毒品之事,譯文 中「硬的、81、41」分別係指安非他命及其重量,9 月14日 晚上8 點4 分這通電話說完後,其等在伊居處巷口附近萊爾 富便利商店見面,伊交付2 公克安非他命予戊○○,戊○○ 交付7,500 元予伊等語(見偵字11322 號卷第12頁)。然其 於本院審理時則供稱:伊有於起訴書附表㈤所示時間交付毒 品予戊○○,但伊忘記交付海洛因或安非他命等語(見本院 卷第278 頁、本院卷二第212 頁),後又稱:伊看通訊監察 譯文後,伊於起訴書附表㈤所示時間交付予戊○○的應該是 安非他命等語(見本院卷第279 頁、本院卷二第212 頁), 則被告甲○○就起訴書附表㈤所載時間交付予戊○○之毒品 究為海洛因或安非他命,所述不一,且其於偵查中所述與證 人戊○○證言及卷附G7通訊監察譯文不符,尚難以前揭反覆 之供述為認定其有公訴意旨所指起訴書附表㈤所示犯行之證 明。再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先供稱:伊有於起訴書附表 ㈥所示時間交付安非他命予戊○○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78 頁),然其後改稱:106 年9 月14日係交付海洛因予戊○○ 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13 頁),是被告甲○○就起訴書附表 ㈥即106 年9 月14日究係交付安非他命或海洛因予戊○○一 情,所述迥異,且被告甲○○所供交付安非他命一節亦與證 人戊○○證述不同,尚無法佐證其實,自難以被告甲○○前 開反覆且與證人戊○○所述不符之供述認定其有公訴意旨所 指起訴書附表㈥所示犯行。 ㈣至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歷史交易明 細表,雖顯示戊○○於106 年9 月2 日19時48分以ATM 跨行 轉入5,000 元(見偵字5309號卷第122 頁),然此節並無法 證明該日被告甲○○與戊○○交易毒品之種類究為海洛因或 安非他命,尚無法為公訴意旨所指被告甲○○此部分犯行之 佐證。 六、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所舉上開事證,無法證明被告甲○○確 有附表三(即起訴書附表㈤、㈥)所示販賣毒品犯行,被告 甲○○此部分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 條、刑法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59條、第38 條第4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案經檢察官乙○○偵查起訴,檢察官劉新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 : ┌──┬─────────┬───────┬──────────────────────┐ │編號│犯罪事實 │起訴書附表編號│主 文 │ ├──┼─────────┼───────┼──────────────────────┤ │ 1 │犯罪事實一 │㈠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2 │犯罪事實二㈠ │㈡ │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 │ │(即附表二編號1) │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0936│ │ │ │ │837935號行動電話壹具(含SIM 卡壹張)均沒收,│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價額。 │ │ │ │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 │ │伍年貳月。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含│ │ │ │ │SIM 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 │犯罪事實二㈡ │㈢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 │( 即附表二編號2)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含SIM 卡壹張│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 4 │犯罪事實二㈡ │㈣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 │( 即附表二編號3)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含SIM 卡壹張│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 5 │犯罪事實二㈡ │㈦、㈧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拾月。│ │ │( 即附表二編號4)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0000000000號│ │ │ │ │行動電話壹具(含SIM 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表2 : ┌──┬────┬─────┬───────┬──────────────┬───────┐ │編號│起訴書 │ 時間 │ 地點 │ 交易方式 │相關之通訊監察│ │ │附表編號│ │ │ │譯文 │ ├──┼────┼─────┼───────┼──────────────┼───────┤ │ 1 │㈡ │106 年8 月│桃園市中壢區民│甲○○以所持0000000000號行動│G3 │ │ │ │18日15時51│族路2 段130 號│電話先與戊○○所持0000000000│ │ │ │ │分至16時27│清心福全飲料店│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海洛因事宜│ │ │ │ │分間 │附近 │,由丙○○前往交付海洛因,過│ │ │ │ │ │ │程中,甲○○以前開行動電話與│ │ │ │ │ │ │丙○○所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相互聯繫,後由丙○○於左列│ │ │ │ │ │ │時、地交付重量不詳海洛因予簡│ │ │ │ │ │ │瑜均,戊○○業於同日上午交付│ │ │ │ │ │ │2,500 元價金予甲○○。 │ │ ├──┼────┼─────┼───────┼──────────────┼───────┤ │ 2 │㈢ │106 年8 月│桃園市平鎮區高│甲○○以所持0000000000號行動│G4 │ │ │ │20日21時餘│雙路70號愛莉園│電話與戊○○所持0000000000號│ │ │ │ │許 │汽車旅館 │行動電話聯絡購買海洛事宜,杜│ │ │ │ │ │ │建興與戊○○於左列時、地見面│ │ │ │ │ │ │,甲○○交付0.2 公克海洛因予│ │ │ │ │ │ │戊○○,戊○○尚未交付價金予│ │ │ │ │ │ │甲○○。 │ │ ├──┼────┼─────┼───────┼──────────────┼───────┤ │ 3 │㈣ │106 年8 月│桃園中壢交流道│甲○○以所持0000000000號行動│G5 │ │ │ │27日6 時7 │ │電話與戊○○所持0000000000號│ │ │ │ │分至7 時45│ │行動電話及00-0000000市內電話│ │ │ │ │分間 │ │聯絡購買海洛事宜,甲○○與簡│ │ │ │ │ │ │瑜均於左列時、地見面,甲○○│ │ │ │ │ │ │交付0.2 公克海洛因予戊○○,│ │ │ │ │ │ │戊○○尚未交付價金予甲○○。│ │ ├──┼────┼─────┼───────┼──────────────┼───────┤ │4 │㈦、㈧ │106 年9 月│桃園中壢交流道│甲○○以所持0000000000號行動│G9、G10 │ │ │ │21日2 時21│ │電話與戊○○所持0000000000號│ │ │ │ │分、13時23│ │行動電話及00-0000000市內電話│ │ │ │ │分 │ │聯絡購買海洛事宜,甲○○與簡│ │ │ │ │ │ │瑜均先後於左列時、地見面,杜│ │ │ │ │ │ │建興分別交付0.9 公克海洛因、│ │ │ │ │ │ │0.3 公克海洛因予戊○○,簡瑜│ │ │ │ │ │ │均於106 年9 月20日即以匯款方│ │ │ │ │ │ │式交付5,000 元價金予甲○○。│ │ └──┴────┴─────┴───────┴──────────────┴───────┘ 附表三: ┌──┬────┬───────┬────┬────┬────┬───────┐ │編號│起訴書附│交易方式 │交易時間│交易地點│交易金額│交易之毒品種類│ │ │表編號 │ │ │ │ │及數量 │ ├──┼────┼───────┼────┼────┼────┼───────┤ │1 │㈤ │甲○○以手機門│106 年9 │桃園市平│3,000元 │海洛因0.2公克 │ │ │ │號0000000000與│月2 日23│鎮區陸光│ │ │ │ │ │戊○○之市話門│時47分許│路14巷口│ │ │ │ │ │號00-0000000號│ │附近 │ │ │ │ │ │、手機門號0910│ │ │ │ │ │ │ │685222號聯絡約│ │ │ │ │ │ │ │定交易內容後親│ │ │ │ │ │ │ │往面交 │ │ │ │ │ ├──┼────┼───────┼────┼────┼────┼───────┤ │2 │㈥ │甲○○以手機門│106 年9 │桃園市平│5,000元 │甲基安非他命2 │ │ │ │號0000000000與│月14日20│鎮區高雙│ │公克 │ │ │ │戊○○之市話門│時4 分許│路2 號萊│ │ │ │ │ │號00-0000000號│ │爾富超商│ │ │ │ │ │聯絡約定交易內│ │ │ │ │ │ │ │容後親往面交 │ │ │ │ │ └──┴────┴───────┴────┴────┴────┴───────┘ 附件:通訊監察譯文(以下A 為被告甲○○發話、B 為戊○○發 話;C為被告丙○○發話) G2 ┌─────┬─────┬─┬──────┬───────────────┐ │時間 │電話號碼 │ │電話號碼 │對話內容 │ ├─────┼─────┼─┼──────┼───────────────┤ │2017/8/18 │0000000000│<<│0000000000 │A:還沒睡喔 │ │03:43:05 │甲○○ │ │戊○○ │B:快要睡著了 │ │ │ │ │ │A:快睡著了喔,要偷跑喔 │ │ │ │ │ │B:沒有啦,要跑哪 │ │ │ │ │ │A:不然我去找妳 │ │ │ │ │ │B:我又不能出去,你現在來找我 │ │ │ │ │ │ 不能出去 │ │ │ │ │ │A:你說怎樣 │ │ │ │ │ │B:你現在來找我,我又不能出去 │ │ │ │ │ │A:對啊,我早上再去 │ │ │ │ │ │B:你那裡有 │ │ │ │ │ │A:有什麼?我聽不到 │ │ │ │ │ │B:我說你那裡不是有 │ │ │ │ │ │A:處理喔 │ │ │ │ │ │B:你那裡 │ │ │ │ │ │A:你哪裡怎樣 │ │ │ │ │ │B:你那邊不是有 │ │ │ │ │ │A:對啊 │ │ │ │ │ │B:早上啦 │ │ │ │ │ │A:對啊,怎麼樣 │ │ │ │ │ │B:現在 │ │ │ │ │ │A:現在 │ │ │ │ │ │B:現在可以,你拿給我 │ │ │ │ │ │A:現在怎樣 │ │ │ │ │ │B:拿給我用啊 │ │ │ │ │ │A:你說古早味喔 │ │ │ │ │ │B:對啊 │ │ │ │ │ │A:你又不能出來,拿給你用 │ │ │ │ │ │B:早上再出去就好了 │ │ │ │ │ │A:早上再出去就好了 │ │ │ │ │ │B:對啊 │ │ │ │ │ │A:好啦,等一下我來處理 │ │ │ │ │ │B:好 │ ├─────┼─────┼─┼──────┼───────────────┤ │2017/8/18 │0000000000│>>│0000000000 │妳是要我先拿給妳用然後我去住等│ │04:05:22 │甲○○ │ │戊○○ │早上妳在來是嗎(簡訊) │ ├─────┼─────┼─┼──────┼───────────────┤ │2017/8/18 │0000000000│>>│0000000000 │B:對啊 │ │04:12:10 │甲○○ │ │戊○○ │A:喔,是這樣子喔 │ │ │ │ │ │B:對啊 │ │ │ │ │ │A:我去妳不要睡著了 │ │ │ │ │ │B:我很擔心,我很怕 │ │ │ │ │ │A:妳很怎樣 │ │ │ │ │ │B:很怕睡著 │ │ │ │ │ │A:不太會 │ │ │ │ │ │B:等到睡著啦 │ │ │ │ │ │A:等到睡著喔,好,我先,硬的 │ │ │ │ │ │ 嗎? │ │ │ │ │ │B:嗯。 │ │ │ │ │ │A:好,我先拿出來給妳好了 │ │ │ │ │ │B:好 │ ├─────┼─────┼─┼──────┼───────────────┤ │2017/8/18 │0000000000│>>│0000000000 │去愛等妳沒工具喔(簡訊) │ │05:09:32 │甲○○ │ │戊○○ │ │ ├─────┼─────┼─┼──────┼───────────────┤ │2017/8/18 │0000000000│>>│0000000000 │805(簡訊) │ │05:13:00 │甲○○ │ │戊○○ │ │ ├─────┼─────┼─┼──────┼───────────────┤ │2017/8/18 │0000000000│>>│0000000000 │手機快沒電了快來(簡訊) │ │06:53:57 │甲○○ │ │戊○○ │ │ ├─────┼─────┼─┼──────┼───────────────┤ │2017/8/18 │0000000000│<<│0000000000 │B:在睡了 │ │08:11:36 │甲○○ │ │戊○○ │A:是喔 │ │ │ │ │ │B:剛剛一直在睡,我爸打來我才 │ │ │ │ │ │ 爬起來 │ │ │ │ │ │A:快來 │ │ │ │ │ │B:快去哪 │ │ │ │ │ │A:我在805,我在妳們這 │ │ │ │ │ │B:是喔 │ │ │ │ │ │A:嗯 │ │ │ │ │ │B:等一下 │ └─────┴─────┴─┴──────┴───────────────┘ G3 ┌─────┬─────┬─┬──────┬───────────────┐ │時間 │電話號碼 │ │電話號碼 │對話內容 │ ├─────┼─────┼─┼──────┼───────────────┤ │2017/8/18 │0000000000│<<│0000000000 │A:我跟你講 │ │12:58:44 │甲○○ │ │戊○○ │B:怎樣 │ │ │ │ │ │A:有啦,我跟你講,等一下我弄 │ │ │ │ │ │ 好後我請我朋友過去,我要工 │ │ │ │ │ │ 作,我叫他開我的車,看要在 │ │ │ │ │ │ 哪裡等妳,我等一下在跟妳講 │ │ │ │ │ │B:好 │ ├─────┼─────┼─┼──────┼───────────────┤ │2017/8/18 │0000000000│<<│0000000000 │A:不要急 │ │14:01:16 │甲○○ │ │戊○○ │B:怎樣 │ │ │ │ │ │A:有幫妳處理,我跟你講,等一 │ │ │ │ │ │ 下出發的時候,快到的時候我 │ │ │ │ │ │ 叫他打給妳 │ │ │ │ │ │B:到哪裡啊 │ │ │ │ │ │A:新屋交流道 │ │ │ │ │ │B:他知道嗎? │ │ │ │ │ │A:知道 │ │ │ │ │ │B:你知道嗎?我那個球沒帶走 │ │ │ │ │ │A:在哪裡 │ │ │ │ │ │B:在那裡 │ │ │ │ │ │A:真的假的 │ │ │ │ │ │B:真的啦 │ │ │ │ │ │A:怎麼辦 │ │ │ │ │ │B:下次不要去了 │ │ │ │ │ │A:好,你意思是說換別間就對了 │ │ │ │ │ │B:阿興,你改天在去的時候我先 │ │ │ │ │ │ 進去 │ │ │ │ │ │A:好啦 │ │ │ │ │ │B:你說怎樣 │ │ │ │ │ │A:等一下你,他到的時候打電話 │ │ │ │ │ │ 給妳,你看到我的車,你就開 │ │ │ │ │ │ 到旁邊,窗戶打開我就丟進去 │ │ │ │ │ │ 就好 │ │ │ │ │ │B:喔,好啦,你叫他快點啦 │ │ │ │ │ │A:好啦 │ ├─────┼─────┼─┼──────┼───────────────┤ │2017/8/18 │0000000000│<<│0000000000 │A:剛快到我老闆家,要出發的時 │ │14:41:55 │甲○○ │ │戊○○ │ 候打給妳 │ │ │ │ │ │B:大概多久 │ │ │ │ │ │A:大概多久喔,等一下,差不多 │ │ │ │ │ │ 4點左右而已,應該不用到4點 │ │ │ │ │ │B:你剛剛講1點 │ │ │ │ │ │A:喔,應該不用到4點 │ ├─────┼─────┼─┼──────┼───────────────┤ │2017/8/18 │0000000000│<<│0000000000 │C:你的車又再跟我鬧脾氣了 │ │15:02:20 │甲○○ │ │丙○○ │A:怎樣了 │ │ │ │ │ │C:不發動了 │ │ │ │ │ │A:不發動了 │ │ │ │ │ │C:好,等一下 │ ├─────┼─────┼─┼──────┼───────────────┤ │2017/8/18 │0000000000│>>│0000000000 │人已經過去了(簡訊) │ │15:34:40 │甲○○ │ │戊○○ │ │ │ │ │ │ │ │ ├─────┼─────┼─┼──────┼───────────────┤ │2017/8/18 │0000000000│<<│0000000000 │A:快到了喔 │ │15:36:51 │甲○○ │ │戊○○ │B:你到哪裡 │ │ │ │ │ │A:我說人快到了,我沒有過去, │ │ │ │ │ │ 在這邊 │ │ │ │ │ │B:你在那邊 │ │ │ │ │ │A:我在客人家啊 │ │ │ │ │ │B:哪邊的客人 │ │ │ │ │ │A:土城 │ │ │ │ │ │B:然後呢 │ │ │ │ │ │A:我請我朋友開車過去,他說他 │ │ │ │ │ │ 快到了 │ │ │ │ │ │B:他快到了 │ │ │ │ │ │A:對 │ │ │ │ │ │B:我已經在外面等了 │ │ │ │ │ │A:好,他快到了,就開我的車 │ │ │ │ │ │B:還要等喔,你跟我說不用到4 │ │ │ │ │ │ 點,結果你真的到4 點,你看 │ │ │ │ │ │ 我算的多準,你裝肖,我真的 │ │ │ │ │ │ 要把你打槍,我跟你說真的, │ │ │ │ │ │ 現在東西不行你就挫著等 │ │ │ │ │ │A:我知道,快到了 │ │ │ │ │ │B:東西是可以嗎? │ │ │ │ │ │A:可以 │ │ │ │ │ │B:你是有用嗎?可以,你在說什 │ │ │ │ │ │ 麼 │ │ │ │ │ │A:不然要怎麼說 │ │ │ │ │ │B:不方便說話嗎?好啦,掰掰, │ │ │ │ │ │ 他等一下到了,打什麼給我, │ │ │ │ │ │ 打電話? │ │ │ │ │ │A:他叫我打你,說他快到了啊 │ │ │ │ │ │B:好 │ ├─────┼─────┼─┼──────┼───────────────┤ │2017/8/18 │0000000000│>>│0000000000 │A:他在清心啦 │ │15:51:08 │甲○○ │ │戊○○ │B: 什麼七星啦,我現在在交流道 │ │ │ │ │ │ 下,你叫我到七星,叫我在爬 │ │ │ │ │ │ 上去 │ │ │ │ │ │A:他就說他在清心,打你電話你 │ │ │ │ │ │ 都沒接 │ │ │ │ │ │B:爬一個上去交流道,在下一個 │ │ │ │ │ │ 交流道下來,叫他迴轉在上去 │ │ │ │ │ │ 在下一個交流道不然你叫他在 │ │ │ │ │ │A:對啊,他在新屋交流道那個 │ │ │ │ │ │B:喔,新屋交流道 │ │ │ │ │ │A:對啊 │ │ │ │ │ │B:哪裡 │ │ │ │ │ │A:清心啊 │ │ │ │ │ │B: 喔清心喔,我以為你是說內壢 │ │ │ │ │ │ 那個七星汽車旅館,昏倒 │ │ │ │ │ │A:沒有啦,去那裡幹嘛 │ │ │ │ │ │B:好啦,我知道 │ │ │ │ │ │A:好 │ ├─────┼─────┼─┼──────┼───────────────┤ │2017/8/18 │0000000000│>>│0000000000 │A:那要洗喔 │ │16:27:23 │甲○○ │ │戊○○ │B:我知道 │ │ │ │ │ │A:會打槍嗎? │ │ │ │ │ │B:不會 │ │ │ │ │ │A:人家說那很好的,你有愛嗎? │ │ │ │ │ │B:嗯,這跟那有什麼關係啦,你 │ │ │ │ │ │ 皮在癢嗎? │ │ │ │ │ │A:你怎麼每次都說這樣,好啦 │ │ │ │ │ │B:等一下再說,我現在在開發票 │ │ │ │ │ │A:好 │ └─────┴─────┴─┴──────┴───────────────┘ G4 ┌─────┬─────┬─┬──────┬───────────────┐ │時間 │電話號碼 │ │電話號碼 │對話內容 │ ├─────┼─────┼─┼──────┼───────────────┤ │2017/8/19 │0000000000│<<│0000000000 │幫我處理(簡訊) │ │19:12:54 │甲○○ │ │戊○○ │ │ ├─────┼─────┼─┼──────┼───────────────┤ │2017/8/19 │0000000000│>>│0000000000 │好(簡訊) │ │21:53:01 │甲○○ │ │戊○○ │ │ ├─────┼─────┼─┼──────┼───────────────┤ │2017/8/19 │0000000000│>>│0000000000 │我的剛剛好了(簡訊) │ │21:56:22 │甲○○ │ │戊○○ │ │ ├─────┼─────┼─┼──────┼───────────────┤ │2017/8/19 │0000000000│<<│0000000000 │處理我的(簡訊) │ │21:57:11 │甲○○ │ │戊○○ │ │ ├─────┼─────┼─┼──────┼───────────────┤ │2017/8/19 │0000000000│>>│0000000000 │甚麼時候要(簡訊) │ │22:03:04 │甲○○ │ │戊○○ │ │ ├─────┼─────┼─┼──────┼───────────────┤ │2017/8/19 │0000000000│<<│0000000000 │現在(簡訊) │ │22:03:48 │甲○○ │ │戊○○ │ │ ├─────┼─────┼─┼──────┼───────────────┤ │2017/8/19 │0000000000│>>│0000000000 │找沒人(簡訊) │ │22:13:39 │甲○○ │ │戊○○ │ │ ├─────┼─────┼─┼──────┼───────────────┤ │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快再幫我找人啦!(簡訊) │ │03:33:49 │甲○○ │ │戊○○ │ │ ├─────┼─────┼─┼──────┼───────────────┤ │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拜託(簡訊) │ │03:33:53 │甲○○ │ │戊○○ │ │ ├─────┼─────┼─┼──────┼───────────────┤ │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好(簡訊) │ │03:39:41 │甲○○ │ │戊○○ │ │ ├─────┼─────┼─┼──────┼───────────────┤ │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都沒有了嗎(簡訊) │ │03:55:08 │甲○○ │ │戊○○ │ │ ├─────┼─────┼─┼──────┼───────────────┤ │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都沒有了(簡訊) │ │04:51:54 │甲○○ │ │戊○○ │ │ ├─────┼─────┼─┼──────┼───────────────┤ │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B:有沒有辦法拿拿看 │ │05:22:29 │甲○○ │ │戊○○ │A:有阿,我在幫妳找阿 │ │ │ │ │ │B:然後呢 │ │ │ │ │ │A:你都沒了喔 │ │ │ │ │ │B:沒有了,幫我一下快點,好不 │ │ │ │ │ │ 好 │ │ │ │ │ │A:好啊,我要先找到人 │ │ │ │ │ │B:先幫我找 │ │ │ │ │ │A:硬的喔 │ │ │ │ │ │B:軟的啦 │ │ │ │ │ │A:好啦,我再找 │ ├─────┼─────┼─┼──────┼───────────────┤ │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B:有你出門了嗎? │ │05:34:57 │甲○○ │ │戊○○ │A:還沒,我在找人了啦 │ │ │ │ │ │B:喔 │ │ │ │ │ │A:對啊 │ │ │ │ │ │B:好 │ │ │ │ │ │A:好 │ ├─────┼─────┼─┼──────┼───────────────┤ │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哇要3000 要嗎(簡訊) │ │06:59:37 │甲○○ │ │戊○○ │ │ ├─────┼─────┼─┼──────┼───────────────┤ │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要(簡訊) │ │07:00:00 │甲○○ │ │戊○○ │ │ ├─────┼─────┼─┼──────┼───────────────┤ │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快點(簡訊) │ │07:00:04 │甲○○ │ │戊○○ │ │ ├─────┼─────┼─┼──────┼───────────────┤ │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快死了(簡訊) │ │07:00:11 │甲○○ │ │戊○○ │ │ ├─────┼─────┼─┼──────┼───────────────┤ │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好啦我也快死(簡訊) │ │07:06:03 │甲○○ │ │戊○○ │ │ ├─────┼─────┼─┼──────┼───────────────┤ │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拜託(簡訊) │ │07:06:27 │甲○○ │ │戊○○ │ │ ├─────┼─────┼─┼──────┼───────────────┤ │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那等(簡訊) │ │07:07:03 │甲○○ │ │戊○○ │ │ ├─────┼─────┼─┼──────┼───────────────┤ │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愛(簡訊) │ │07:07:20 │甲○○ │ │戊○○ │ │ ├─────┼─────┼─┼──────┼───────────────┤ │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B:多久到 │ │07:07:55 │甲○○ │ │戊○○ │A:多久到,我現在要來處理了, │ │ │ │ │ │ 開快點應該3、40分鐘就到了 │ │ │ │ │ │B:好 │ │ │ │ │ │A:好 │ ├─────┼─────┼─┼──────┼───────────────┤ │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A:在路上了 │ │07:20:03 │甲○○ │ │戊○○ │B:(女)多久到? │ │ │ │ │ │A:多久到,我剛處理好,我等一 │ │ │ │ │ │ 下到 │ │ │ │ │ │B:好 │ │ │ │ │ │A:好 │ ├─────┼─────┼─┼──────┼───────────────┤ │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A:去按到 │ │07:24:07 │甲○○ │ │戊○○ │B:快一點啦 │ ├─────┼─────┼─┼──────┼───────────────┤ │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B:在哪裡了 │ │07:45:06 │甲○○ │ │戊○○ │A:過中壢收費站了 │ │ │ │ │ │B:那你在中壢站了 │ │ │ │ │ │A:過休息站了 │ │ │ │ │ │B:過休息站了,好,趕快下來, │ │ │ │ │ │ 我在下來這邊等你 │ │ │ │ │ │A:哪邊 │ │ │ │ │ │B:下交流道這裡 │ │ │ │ │ │A:好 │ ├─────┼─────┼─┼──────┼───────────────┤ │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A:你在幹嘛 │ │08:06:19 │甲○○ │ │戊○○ │B:等我一下 │ │ │ │ │ │A:好 │ ├─────┼─────┼─┼──────┼───────────────┤ │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B:你來啦 │ │08:19:43 │甲○○ │ │戊○○ │A:你怎麼了 │ │ │ │ │ │B:都沒有味道,你來啦 │ ├─────┼─────┼─┼──────┼───────────────┤ │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我去愛等妳(簡訊) │ │08:47:31 │甲○○ │ │戊○○ │ │ ├─────┼─────┼─┼──────┼───────────────┤ │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好(簡訊) │ │08:47:57 │甲○○ │ │戊○○ │ │ ├─────┼─────┼─┼──────┼───────────────┤ │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808(簡訊) │ │09:07:14 │甲○○ │ │戊○○ │ │ ├─────┼─────┼─┼──────┼───────────────┤ │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我先回家了,錢妳用匯的好嗎很重│ │12:23:37 │甲○○ │ │戊○○ │要喔,0000000000000-000 不然換│ │ │ │ │ │我完蛋要給人的(簡訊) │ └─────┴─────┴─┴──────┴───────────────┘ G5 ┌─────┬─────┬─┬──────┬───────────────┐ │時間 │電話號碼 │ │電話號碼 │對話內容 │ ├─────┼─────┼─┼──────┼───────────────┤ │2017/8/26 │0000000000│<<│000000000 │B:你終於接電話? │ │03:26:42 │甲○○ │ │戊○○ │A:我睡太久,我現在要趕快去領 │ │ │ │ │ │ 貨 │ │ │ │ │ │B:貨領好,可以麻煩送來這邊嗎 │ │ │ │ │ │ ? │ │ │ │ │ │A:要到下午的,人家已經催很久 │ │ │ │ │ │ 了,台北市的,桶子型,你要 │ │ │ │ │ │ 硬的? │ │ │ │ │ │B:兩個都要啦 │ │ │ │ │ │A:兩個都要? │ │ │ │ │ │B:對阿 │ │ │ │ │ │A:你不是拔了?還要那些幹嘛? │ │ │ │ │ │B:你來,我連那天的一起拿給你 │ │ │ │ │ │A:你知道要多少給我? │ │ │ │ │ │B:3000阿 │ │ │ │ │ │A:屁啦,3000 怎麼用,好啦, │ │ │ │ │ │ 先那個 │ │ │ │ │ │B:恩 │ ├─────┼─────┼─┼──────┼───────────────┤ │2017/8/26 │0000000000│<<│000000000 │B:還在裝冷氣? │ │05:06:33 │甲○○ │ │戊○○ │A:對啊 │ │ │ │ │ │B:要裝到甚麼時候 │ │ │ │ │ │A:我裝好馬上打給妳 │ ├─────┼─────┼─┼──────┼───────────────┤ │2017/8/26 │0000000000│<<│000000000 │B:你快一點好嗎? │ │06:23:00 │甲○○ │ │戊○○ │A:我怎麼快一點,我也要等人啊 │ │ │ │ │ │B:你在哪 │ │ │ │ │ │A:我現在在等我老闆拿錢來啦, │ │ │ │ │ │ 等他拿錢來我才可以那個 │ │ │ │ │ │B:那快一點啦 │ │ │ │ │ │A:好 │ ├─────┼─────┼─┼──────┼───────────────┤ │2017/8/26 │0000000000│<<│000000000 │B:處理好了嗎 │ │06:58:14 │甲○○ │ │戊○○ │A:還沒 │ │ │ │ │ │B:老闆拿錢給妳了嗎 │ │ │ │ │ │A:還沒拿來啊 │ │ │ │ │ │B:在哪等? │ │ │ │ │ │A:我回家等啊 │ │ │ │ │ │B:好啦,等他拿錢趕快去處理 │ │ │ │ │ │A:恩,對啊 │ ├─────┼─────┼─┼──────┼───────────────┤ │2017/8/26 │0000000000│<<│000000000 │B:你是暈過去了喔? │ │10:17:35 │甲○○ │ │戊○○ │A:我在等人啦,等錢來啊 │ │ │ │ │ │B:結果呢? │ │ │ │ │ │A:還沒來啊 │ │ │ │ │ │B:現在幾點你知道嗎? │ │ │ │ │ │A:沒辦法,我身上就沒有 │ │ │ │ │ │B:好啦,明天早上 │ │ │ │ │ │A:恩 │ ├─────┼─────┼─┼──────┼───────────────┤ │2017/8/27 │0000000000│<<│000000000 │B:你出門了嗎? │ │05:31:59 │甲○○ │ │戊○○ │A:去哪邊等? │ │ │ │ │ │B:在我們巷口,現在出門喔 │ │ │ │ │ │A:好 │ │ │ │ │ │ │ ├─────┼─────┼─┼──────┼───────────────┤ │2017/8/27 │0000000000│<<│0000000000 │B:到哪裡? │ │05:45:11 │甲○○ │ │戊○○ │A:我要出去了 │ │ │ │ │ │B:我在交流道下等你 │ │ │ │ │ │A:我從三重過去 │ │ │ │ │ │B:恩 │ ├─────┼─────┼─┼──────┼───────────────┤ │2017/8/27 │0000000000│<<│0000000000 │B:你開到哪裡了? │ │05:52:29 │甲○○ │ │戊○○ │A:三重交流道,我上高速公路了 │ │ │ │ │ │ ? │ │ │ │ │ │B:你帶什麼啦? │ │ │ │ │ │A:軟的 │ │ │ │ │ │B:硬的有嗎? │ │ │ │ │ │A:硬的沒有 │ │ │ │ │ │B:我在交流道下等你,我先去買 │ │ │ │ │ │ 東西 │ │ │ │ │ │A:好 │ ├─────┼─────┼─┼──────┼───────────────┤ │2017/8/27 │0000000000│<<│0000000000 │B:到哪裡? │ │06:07:22 │甲○○ │ │戊○○ │A:桃園南崁 │ │ │ │ │ │B:好 │ ├─────┼─────┼─┼──────┼───────────────┤ │2017/8/27 │0000000000│>>│0000000000 │你先回去我找時間去匯款我會打給│ │07:45:48 │甲○○ │ │戊○○ │你勿回電(簡訊) │ ├─────┼─────┼─┼──────┼───────────────┤ │2017/8/27 │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簡訊) │ │09:30:04 │甲○○ │ │戊○○ │ │ └─────┴─────┴─┴──────┴───────────────┘ G9 ┌─────┬─────┬─┬──────┬───────────────┐ │時間 │電話號碼 │ │電話號碼 │對話內容 │ ├─────┼─────┼─┼──────┼───────────────┤ │2017/9/20 │0000000000│<<│000000000 │B:音樂太大聲了喔 │ │22:26:48 │甲○○ │ │戊○○ │A:嗯 │ │ │ │ │ │B:你幫我拿41 │ │ │ │ │ │A:蛤? │ │ │ │ │ │B:41 │ │ │ │ │ │A:聽不到 │ │ │ │ │ │B:聽得懂嗎? │ │ │ │ │ │A:我聽得懂阿 │ │ │ │ │ │B:對阿 │ │ │ │ │ │A:你要買多少? │ │ │ │ │ │B:5張阿 │ │ │ │ │ │A:我沒油錢了 │ │ │ │ │ │B:油錢多少 │ │ │ │ │ │A:多少,我都沒油了耶 │ │ │ │ │ │B:我知道,好啦,我再貼你油錢 │ │ │ │ │ │A:你要一起匯過來,不然要怎麼 │ │ │ │ │ │ 拿 │ │ │ │ │ │B:不能先處裡喔 │ │ │ │ │ │A:沒辦法啦 │ │ │ │ │ │B:要找誰拿 │ │ │ │ │ │A: 找那個賣肉的(台語) 那個 │ │ │ │ │ │B:好啦,不要不好的喔 │ │ │ │ │ │A:不會啦 │ │ │ │ │ │B:你跟誰要去,小熊喔 │ │ │ │ │ │A:自己去而已 │ │ │ │ │ │B:好啦 │ │ │ │ │ │A:對阿 │ │ │ │ │ │B:在哪裡 │ │ │ │ │ │A:我在我家地下室 │ │ │ │ │ │B:我是說你要哪拿 │ │ │ │ │ │A:蘆洲的 │ │ │ │ │ │B:喔,好拉,你先連絡啦 │ │ │ │ │ │A:嘿 │ │ │ │ │ │B:我差不多出門了 │ │ │ │ │ │A:嘿 │ │ │ │ │ │B:好,掰掰 │ │ │ │ │ │ │ ├─────┼─────┼─┼──────┼───────────────┤ │2017/9/20 │0000000000│<<│0000000000 │B: 那個,輸入帳號,然後 │ │22:47:37 │甲○○ │ │戊○○ │ 要輸入身份證字號 │ │ │ │ │ │A:為什麼? │ │ │ │ │ │B:他這邊顯示的啊,因為我沒卡 │ │ │ │ │ │ ,我忘記帶卡,我按那無卡交 │ │ │ │ │ │ 易,輸入存款帳號之外,還要 │ │ │ │ │ │ 輸入身份證字號 │ │ │ │ │ │A:誰的身份證字號 │ │ │ │ │ │B:你的身份證字號 │ │ │ │ │ │A:K │ │ │ │ │ │B:他沒有顯示 K,只要數字就好 │ │ │ │ │ │ 的樣子 │ │ │ │ │ │A:怎麼可能,000000000 │ │ │ │ │ │B:K要怎麼按啊 │ │ │ │ │ │A:他會顯示啊 │ │ │ │ │ │B:沒有啊,就只有顯示輸入身份 │ │ │ │ │ │ 證字號啊 │ │ │ │ │ │A:你直接輸入進去啊 │ │ │ │ │ │B:等一下我現,喔,看到了,你 │ │ │ │ │ │ 的帳號是多少 │ │ │ │ │ │A:0000000000000 │ │ │ │ │ │B:然後K多少 │ │ │ │ │ │A:000000000 │ │ │ │ │ │B:好了,進去了 │ │ │ │ │ │A:蛤? │ │ │ │ │ │B:沒啦,我現在存入了 │ │ │ │ │ │A:嗯 │ ├─────┼─────┼─┼──────┼───────────────┤ │2017/9/20 │0000000000│<<│0000000000 │B:存入了 │ │22:50:53 │甲○○ │ │戊○○ │A:好 │ │ │ │ │ │B:好,掰掰 │ │ │ │ │ │A:好 │ ├─────┼─────┼─┼──────┼───────────────┤ │2017/9/20 │0000000000│<<│000000000 │B:處理得怎樣? │ │23:40:24 │甲○○ │ │戊○○ │A:要等啦 │ │ │ │ │ │B:等什麼 │ │ │ │ │ │A:等人家來啊 │ │ │ │ │ │B:在哪裡等 │ │ │ │ │ │A:三重 │ │ │ │ │ │B:還會很久嗎? │ │ │ │ │ │A:我不知道 │ │ │ │ │ │B:不要拖很晚 │ │ │ │ │ │A:我也沒辦法計算阿 │ │ │ │ │ │B:再打一下 │ │ │ │ │ │A:有打了,對阿,好啦,我叫 │ │ │ │ │ │ 他快一點 │ │ │ │ │ │B:嗯 │ │ │ │ │ │A:嗯 │ ├─────┼─────┼─┼──────┼───────────────┤ │2017/9/21 │0000000000│<<│000000000 │B:你在哪 │ │00:21:46 │甲○○ │ │戊○○ │A:在哪?現在要來拿了 │ │ │ │ │ │B:到哪 │ │ │ │ │ │A:三重 │ │ │ │ │ │B:喔 │ │ │ │ │ │A:怎樣? │ │ │ │ │ │B:完了之後,就直接過去就好了 │ │ │ │ │ │ 嗎? │ │ │ │ │ │A:你現在要過去拿就對了 │ │ │ │ │ │B:嘿 │ │ │ │ │ │A:然後呢 │ │ │ │ │ │B:然後你就過來啊 │ │ │ │ │ │A:你那個沒上班喔 │ │ │ │ │ │B:有啊 │ │ │ │ │ │A:在上班喔 │ │ │ │ │ │B:有啊 │ │ │ │ │ │A:好好 │ ├─────┼─────┼─┼──────┼───────────────┤ │2017/9/21 │0000000000│<<│0000000000 │B:到哪了 │ │02:21:21 │甲○○ │ │戊○○ │A:外面 7-11 │ │ │ │ │ │B:蛤? │ │ │ │ │ │A:外面的7-11啦 │ │ │ │ │ │B:喔,開進來開進來 │ │ │ │ │ │A:蛤? │ │ │ │ │ │B:開進來 │ │ │ │ │ │A:開進去 │ │ │ │ │ │B:對啦 │ │ │ │ │ │A:好 │ ├─────┼─────┼─┼──────┼───────────────┤ │2017/9/21 │0000000000│<<│000000000 │A:大聲一點啦 │ │02:45:01 │甲○○ │ │戊○○ │B:我說那都糖啦 │ │ │ │ │ │A:那喔,怎麼裝這種的,好啦, │ ├─────┼─────┼─┼──────┼───────────────┤ │2017/9/21 │0000000000│<<│000000000 │B: 你跟他說那個不拿了, │ │02:58:45 │甲○○ │ │戊○○ │ 你錢拿回來,那都糖好嗎?那 │ │ │ │ │ │ 東西要到 09 (台語),那才有│ │ │ │ │ │ 0.9 │ │ │ │ │ │A:嘿,好,我知道 │ │ │ │ │ │B:你跟他說我有留一些給他,你 │ │ │ │ │ │ 叫他拿回去,自己沾看看,吃 │ │ │ │ │ │ 看看,看是不是都甜的 │ │ │ │ │ │A:好啦,好 │ └─────┴─────┴─┴──────┴───────────────┘ G10 ┌─────┬─────┬─┬──────┬───────────────┐ │時間 │電話號碼 │ │電話號碼 │對話內容 │ ├─────┼─────┼─┼──────┼───────────────┤ │2017/9/21 │0000000000│<<│000000000 │B:處理怎樣? │ │12:29:30 │甲○○ │ │戊○○ │A:你又沒有打電話來啊 │ │ │ │ │ │B:什麼? │ │ │ │ │ │A:你沒有打電話給我啊 │ │ │ │ │ │B:誰沒打電話給你 │ │ │ │ │ │A:你啊 │ │ │ │ │ │B:我沒打電話給你 │ │ │ │ │ │A:對阿 │ │ │ │ │ │B:我早上有打阿 │ │ │ │ │ │A:我要接的時候就那個了阿 │ │ │ │ │ │B:結果怎樣 │ │ │ │ │ │A:有啦 │ │ │ │ │ │B:你在家喔 │ │ │ │ │ │A:對阿 │ │ │ │ │ │B:快準備,快出門,快點,昨天 │ │ │ │ │ │ 真的不行,我會昏去我 │ │ │ │ │ │A:對 │ │ │ │ │ │B:等一下會忙快點 │ │ │ │ │ │A:會忙 │ │ │ │ │ │B:嗯 │ │ │ │ │ │A:我電話不能打喔 │ │ │ │ │ │B:我知道,我多久打給你 │ │ │ │ │ │A:好,我現在出門 │ │ │ │ │ │B:好,掰掰 │ ├─────┼─────┼─┼──────┼───────────────┤ │2017/9/21 │0000000000│<<│000000000 │B:到哪? │ │13:07:19 │甲○○ │ │戊○○ │A:那個,過中壢了 │ │ │ │ │ │B:好,我知道 │ ├─────┼─────┼─┼──────┼───────────────┤ │2017/9/21 │0000000000│<<│000000000 │B:在哪裡? │ │13:23:22 │甲○○ │ │戊○○ │A:下高速公路了阿 │ │ │ │ │ │B:巷口 │ │ │ │ │ │A:高速公路下來了 │ │ │ │ │ │B:對阿,阿巷口 │ │ │ │ │ │A:好啊 │ │ │ │ │ │B:好,掰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