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888號
原 告 楊宛儒
被 告 陳冠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金訴字第22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
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冠豪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109
年度金訴字第221 號刑事判決就檢察官起訴關於被告陳冠豪
對原告楊宛儒涉及加重
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部分
諭
知無罪在案,自應依
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
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馬韻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附件:原告109 年12月5 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被告陳冠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