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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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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附民字第 88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888號 原   告 楊宛儒 被   告 陳冠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金訴字第22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所載 。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冠豪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109 年度金訴字第221 號刑事判決就檢察官起訴關於被告陳冠豪 對原告楊宛儒涉及加重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部分諭 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馬韻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附件:原告109 年12月5 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被告陳冠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