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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附民字第 35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352號 原   告 張靖亞 被   告 蘇智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 年度易字第982 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以投資中古報廢車之名義詐取原告新臺幣30 萬元,爰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起訴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原告部分,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易字第 982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吳智勝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