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353號
原 告 林芷茜
被 告 蘇智凱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109 年度易字第982 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以投資中古報廢車之名義詐取原告新臺幣10
萬元,爰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
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
假執行。
二、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原告部分,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易字第
982 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吳智勝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