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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附民字第 52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527號
原      告  林素蘋
被      告  李明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0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明翰上開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以110年度訴字第905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林素蘋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洪珮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修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