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附民字第527號
原 告 林素蘋
被 告 李明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05號
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明翰上開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以110年度訴字第905號刑事判決
諭知免訴在案,依據
首揭說明,原告林素蘋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洪珮婷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修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