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附民字第553號
原 告 林憲同
被 告 正隆麗池社區管理委員會
被告兼上一人
被 告 賴露恩
美麗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蘇麗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自字第17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
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
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新銘、被告賴露恩被訴背信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自字第17號、第21號判決刑事判決
諭知自訴不受理,自應依
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林翊臻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