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陳燕樺
游弘誠律師
黃仕翰律師
被 告 吳權泰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交易字第9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
告訴之聲明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游涵歆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宥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