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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交附民字第 6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陳燕樺
訴訟代理人  顏名澤律師
            游弘誠律師
            黃仕翰律師
被      告  吳權泰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交易字第9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宥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