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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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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交附民字第 7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李智美
被      告  曾銘璋
上列被告因111 年度交易字第163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及證據詳如起訴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  馨  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