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855號
被 告 吳威達
葉泳新律師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8247號、110年度偵字第375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共拾陸罪),各處附表一所示之刑及
沒收。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詐欺取財、行使
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以申辦行動電話門號換取行動電話等說詞,取得附表2所示行動電話門號申登人(下稱申登人)倪季臻等人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含SIM卡),另以不詳方法取得附表3所示信用卡持卡人(下稱持卡人)癸○○等人之信用卡卡號、有效日期、授權碼等資訊,於附表4所示時間,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未經前開申登人、持卡人之同意或授權,使用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申請附表4所示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熊貓公司)會員,再於附表4所示時間,使用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登入熊貓公司網頁,填載網頁要求附表4所示配送地址等資訊,訂購附表4商品欄所示商品,並以附表4所示信用卡付款,此方式僞造表示附表2所示之人申辦熊貓公司會員及附表3所示之人同意以信用卡刷卡消費之
準私文書而行使之,致附表4所示商家、熊貓公司員工
陷於錯誤,誤認附表2、3所示之人,申辦熊貓公司會員並使用該等信用卡支付款項,而提供附表4商品欄(即附表5)所示商品,經由熊貓公司員工配送至附表4所示之地點,由乙○○親自或託人收受,
足以生損害於附表2、3所示之人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於信用卡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理 由
一、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
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
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本案以下所引認定被告
犯行之
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做為證據(見本院卷一第113至114頁),且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
迄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就該等證據之
證據能力聲明異議(見本院卷二第45至62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並非公務員違法取得,亦無證據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復經本院於審判
期日就上開證據進行調查、辯論,依法自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之依據:
㈠
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收受部分附表4所示物品,惟否認以附表4所示熊貓公司會員帳號向熊貓公司訂購附表4所示物品,亦無以附表4所示信用卡支付款項,辯稱:庚○○要求伊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以申辦熊貓公司會員獲取優惠,其即可以優惠價格向庚○○購買其所取得附表4所示物品云云。
㈡經查:
1.附表4所示時間,經以附表4所示熊貓公司會員帳號,訂購附表4商品欄(即附表5)所示商品,並以附表4所示信用卡付款,熊貓公司人員將前開物品送至附表4所示地點
等情,有交易明細在卷
可按(見他卷第35至50頁)。又附表4所示熊貓公司會員帳號聯繫電話係附表2所示申登人名義申登,附表4所示付款信用卡分係附表3所示持卡人名義之信用卡等情,亦有電話號碼查詢(見偵37569號卷二第51至101頁)、信用卡主卡一覽表(見偵37569號卷三第83頁)在卷
可參。故於附表4所示時間,有以附表4所示熊貓公司會員名義,訂購附表4商品欄(即附表5)所示商品,並以附表4所示信用卡付款,熊貓公司人員將前開物品送至附表4所示地點等情,首
堪認定。
2.附表2編號3至7所示申登人申辦行動電話號碼後,將行動電話號碼交予被告,其等並未申辦熊貓公司會員帳號,亦未同意、授權被告或他人以其等名義申辦熊貓公司會員帳號,且未親自或同意、授權被告或他人以附表4所示熊貓公司會員帳號訂購附表4所示物品等情,
業據證人沈秋華於警詢(見偵37569號卷一第52至53頁)、丁○○於警詢、檢察官
偵查及本院審理(見偵37569號卷一第25至27頁、偵27895號卷第70至76頁、本院卷一第254至268頁)、周耀緯於警詢及本院審理(見偵37569號卷一第49至50頁、本院卷一第274至278頁)、子○○於本院審理(見本院卷一第279至288頁)證述明確。況附表2編號4行動電話門號係於110年3月10日申辦,有查詢單明細
可稽(見偵37569號卷二第57頁),然該門號之申登人陳俊成於110年2月15日死亡,亦有戶役政資料可參(見本院卷二第39頁),陳俊成顯然不可能申辦前開行動電話門號及授權被告申辦熊貓公司會員帳號至明。又被告供稱其有幫附表2編號3至7所示申登人丁○○、陳俊成、沈秋華、子○○、周耀緯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其以該等行動電話申辦熊貓公司會員帳號,附表2編號1至2所示申登人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之行動電話門號係其使用之公務機,其有以之申辦熊貓公司會員帳號等情(見本院卷一第112頁、卷二第52至54頁、偵28247卷第6頁),可認附表2所示行動電話號碼經被告用以申辦熊貓公司會員帳號。復依前開證
人證述其等並未同意被告以其等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申辦熊貓公司會員帳號,及陳俊成並未申辦行動電話門號等情,足認被告顯未得附表2編號3至7所示申登人同意或授權,即擅以其等名義之行動電話門號申辦熊貓公司會員帳號。再附表2編號1至2所示行動電話門號係亞太公司之公務機,被告竟以之申辦熊貓公司會員帳號,顯非公務用途,被告此舉顯踰越亞太公司授權範圍,自該當偽造文書要件。復佐以卷附交易明細(見他卷第35至50頁),
可證附表2所示行動電話門號申辦之熊貓公司會員帳號,確有訂購附表4商品欄(即附表5)所示物品,並以附表3所示信用卡付款。
3.被告
自承其確有購買並收受附表4標示A部分(下稱附表4A )之物品(見本院卷一第199頁),而比對附表4A與附表4其餘部分(即附表4標示B部分,下稱附表4B),訂購時間十分接近,且均係使用附表2所示行動電話門號申辦之熊貓公司會員帳號訂購,以附表3所示持卡人之信用卡付款,配送地點與被告自承訂購物品送貨地點同為亞太電信門市等處,由前開附表4A與附表4B於密接時間,使用相同熊貓公司會員帳號、相同信用卡付款訂購物品,送至相同地點等節觀之,足以認定附表4A與附表4B應均係被告所訂購及收受無疑。再者,由附表4所示熊貓公司會員帳號係被告所申辦,復用以訂購被告所欲購買之物,且由被告收受該等物品等情,足以
推定訂購者及收受物品者應均係被告。被告雖辯稱其係向綽號「可樂」之庚○○訂購附表4A之物品,其將所申辦熊貓公司會員帳號提供給「可樂」,係「可樂」訂購物品云云。惟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並無提供他人名義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予伊,伊亦未曾以他人名義之行動電話門號申辦熊貓公司會員帳號,並未以他人名義之熊貓公司會員帳號訂購物品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4頁),證人庚○○否認被告
所稱情節。而被告並未提出任何事證以佐所辯交付附表4所示熊貓公司會員帳號予庚○○,附表4A所示物品係其向庚○○所購買等情,則是否有被告所稱前開情事,即有可疑。甚且本院據被告及辯護人之
聲請,
傳喚證人庚○○到庭就被告所稱前開情事證述,辯護人及被告均未就被告所稱前開交付熊貓公司會員帳號、附表4A所示物品係被告向庚○○所購買等事實詢問證人庚○○或與庚○○
對質,益徵被告所稱前開情事應屬子虛,否則豈會不與庚○○確認。故被告確以附表4所示熊貓公司會員帳號訂購附表4商品欄(即附表5)所示物品,並以附表4所示信用卡付款,且收受附表4商品欄(即附表5)所示物品等情,
堪以認定。
4.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雖供稱:伊負責提供行動電話門號創設熊貓公司會員帳號,再將熊貓公司會員帳號給LINE群組成員小馬、型男、老A、BOSS、花兒使用,伊也可以使用創設的熊貓公司會員帳號,初期伊提供要買的商品、地址給群組成員下單,訂單完成後伊再去拿商品云云(見偵28247號卷第5頁、第90頁),然其後於本院審理時則改稱其係提供熊貓公司會員帳號予庚○○,其向庚○○訂購物品云云(見本院卷二第54至57頁)。被告就提供熊貓公司會員帳號對象所述不一,且被告並未敘明其所稱提供熊貓公司會員帳號予小馬、型男、老A、BOSS、花兒使用之時間,自難以此遽認附表4所示以熊貓公司會員帳號訂購商品之舉係被告與小馬、型男、老A、BOSS、花兒共同所為。再證人甲○○於警詢證稱:被告於110年6月1日開始幫被告換門號,一開始大約2至3天換一次門號,每換10個門號,門號申請人均為被告,被告稱熊貓公司有首購優惠,所以要以新門號註冊帳號獲取首購優惠等語(見偵37569號卷一第58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110年5月底開始幫被告從事接收行動電話門號驗證碼,伊做了3個多月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27頁)。證人戊○○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證稱:被告於110年8月2日以Line要伊至首都唯客樂飯店701室,協助被告設定熊貓公司會員帳號及查看驗證碼,因被告表示來不及,所以伊有幫被告以其行動電話使用熊貓公司會員帳號下單購買36罐咖啡,本來有要再幫被告下第二單,但因為失敗就沒有再繼續下單,伊約從110年7月20日開始幫被告辦帳號、收簡訊及當倉管等語(見偵28247號卷第31頁背面至32頁、第80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110年8月3日前10餘天開始幫被告接收行動電話門號驗證碼,及以熊貓公司會員帳號訂購物品,但於110年8月3日前5、6天,伊即
告訴被告伊要去從事保全工作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32頁、第337頁)。依證人甲○○、戊○○所述,其等分別於110年5月底6月初、110年7月底8月初始與被告從事申辦熊貓公司會員帳號、接收驗證碼或以熊貓公司會員帳號訂購物品,而本案
公訴意旨附表所示被告以熊貓公司會員帳號訂購物品之時間為110年3月間,
斯時證人甲○○、戊○○並未參與,公訴意旨所稱被告取得附表2所示門號SIM卡後,交由戊○○、甲○○註冊熊貓公司會員帳號
一節,即乏所據。
5.至被告所提出之存款回條(見本院卷一第202頁),其上所標示時間為110/06/25,且僅有顯示貸方帳號、姓名及金額,然前開存匯款時間為110年6月25日,與本案係於110年3月間訂購商品相差數月,難認與本案有何關係,自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證明。
㈠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電磁紀錄,係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而言。又輸入
個人資料、行動電話門號、信用卡資料,透過網路申辦網站會員及綁定信用卡以行動支付程式刷卡之方式消費,係以電子設備輸入個人資訊、行動電話門號、信用卡之卡號、有效期日、安全檢核碼等資訊,以製作申請註冊會員及購買人以信用卡支付價款之電磁紀錄,各該電磁紀錄均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準私文書。次按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現實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抽象利益。
㈡核被告未得附表2所示申登人授權或同意,即透過網際網路,使用該等行動電話門號申請熊貓公司會員帳號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偽造準私文書罪,又被告於附表4所示時間,以附表4所示熊貓公司會員帳號訂購附表4所示物品,輸入附表3所示持卡人之信用卡卡號、有效日期、授權碼等資訊以支付代價而取得附表4所示物品,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各次附表2申登人資料、附表3所示持卡人資料偽造準私文書後,用以申請會員或付款行使,其偽造之
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以附表2編號5所示申登人沈秋華之3個行動電話門號申請熊貓公司會員帳號,係於時間、空間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
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論以
接續犯。被告如附表4編號1至4多次以附表3編號1持卡人寅○之信用卡支付價金;附表4編號5至40多次以附表3編號2持卡人丙○○之信用卡支付價金;附表4編號41至91、108至110、116至118、154至155、249至251多次以附表3編號3持卡人尤幹尤勞之信用卡支付價金;附表4編號92至107、111至115、136多次以附表3編號4持卡人己○○之信用卡支付價金;附表4編號119至135、137至153、225至231多次以附表3編號5持卡人辛○○之信用卡支付價金;附表4編號
156至171、213、215至224多次以附表3編號6持卡人壬○○之信用卡支付價金;附表4編號172至175多次以附表3編號7持卡人丑○○之信用卡支付價金;附表4編號176至198多次以附表3編號8持卡人鄭深水之信用卡支付價金;附表4編號
199至212、214、232至248多次以附表3編號9持卡人陳曉容之信用卡支付價金,就同一持卡人部分,係於時間、空間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論以接續犯一罪。被告就前揭各持卡人所為,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均屬
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處斷。被告就附表2各次以不同申登人申請熊貓公司會員帳號行為;就附表4各次以不同持卡人購物行為,係侵害不同法益,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本案行為時有正當職業,謀生並無困難,竟為貪圖私利,擅以他人行動電話門號申請熊貓公司會員帳號,以之購物後,復以他人信用卡支付對價,獲取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所為非是,其犯罪時間雖不及1個月,然其所使用行動電話門號之申登人、信用卡持卡人、購物次數甚多,所生損害非輕重,
犯罪所得不低,犯罪後未見悔意,飾詞諉責,且未彌補損害,
犯後態度欠佳,及其自陳學歷、工作、家庭生活、經濟狀況,
暨其素行、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分有明文。附表4商品欄(即附表5)所示之財物,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於各次犯行後
諭知沒收。又前開犯罪所得既未
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用以申請熊貓公司會員帳號、訂購附表4所示商品及盜刷信用卡付款之設備,因被告否認犯行,無從得知係何物品及所屬,故無事證認屬
違禁物,且難以特定及沒收,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本院認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
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案經檢察官鄭皓文偵查後
起訴,檢察官朱曉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林翊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附表1
㈠被告以附表2行動電話門號申登人申請熊貓公司會員帳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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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㈡被告以附表3信用卡持卡人之信用卡支付附表4商品價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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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附表5編號1至4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附表5編號5至40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附表5編號41至91、108至110、116至118、154至155、249至251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附表5編號92至107、 111至115、136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附表5編號119至135、 137至153、225至231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附表5編號156至171、 213、215至224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附表5編號172至175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附表5編號176至198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附表5編號199至212、 214、232至248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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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附表4
備註:
3.商品欄內容詳如附表5
4.會員欄係指申請熊貓公司會員之行動電話門號,以附
表2之編號表示
5.信用卡欄係指用以支付該筆訂單之信用卡,以附表3之編
號表示
附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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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剛microSDHCU1記憶卡64G(含轉卡)X9 |
| 亞培小安素強護即飲配方X4、亞培小安素強護即飲配方禮盒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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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潔棉柔書邊平板衛生紙X2、春風皇阿瑪抽取衛生紙X2 |
| 舒潔迪士尼衛生紙X2、舒潔棉柔書邊平板衛生紙X2、五月花平版衛生紙X2、舒潔速效廚房紙巾X2 |
| 舒潔迪士尼衛生紙X2、舒潔棉柔書邊平板衛生紙X2、舒潔速效廚房紙巾X2 |
| 春風皇阿瑪抽取衛生紙X2、沙威隆茶樹精油X1、味味一品酒香牛肉麵X2、味味一品原汁之珍味爌肉麵X2、味味一品原汁之珍味牛肉麵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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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雪肌粋淨白洗面乳X1、德恩奈漱口水X1、台鹽防護乾洗手X1、沙威隆抗菌乾洗手噴霧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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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雪肌粋淨白洗面乳X4、紅牛能量飲CANX2、黑松沙士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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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雪肌粋淨白洗面乳X4、德恩奈漱口水X1、台鹽生技海鹽抗菌洗手露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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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號餐(大雞塊餐)X1、11號餐(雞腿餐)X1、12號餐(大份爆米花套餐)X1、紅石薯格X1、7號餐(雞腿、大雞塊)X1 |
| 舒潔迪士尼衛生紙X2、春風皇阿瑪抽取衛生紙X1、雪柔抽取衛生紙X2 |
| 幫寶適一級幫拉拉褲X1、舒潔迪士尼衛生紙X2、五月花平板衛生紙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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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見microSDHCU1記憶卡32G(含轉卡)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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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麥脆雞腿吉利分享餐(辣味)X1、蕈菇安格斯黑牛堡套餐X1、原味麥脆雞腿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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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潔迪士尼衛生紙X2、五月花新柔韌抽取衛生紙X2、舒潔棉柔舒適平板衛生紙X2 |
| 卡旺通用瓦斯罐X2、舒潔迪士尼衛生紙X2、淨世代環保抽取衛生紙X2、五月花蓬厚柔頂級抽取衛生紙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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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旺通用瓦斯罐X24、原萃冷萃金萱烏龍X2、原萃冷萃日式綠茶X4、原萃冷萃日式深蒸綠茶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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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帶骨牛小排X1、北大豬排X1、爆漿奶油餐包X1 |
| 卡旺通用瓦斯罐X16、森田DR.JOU六重玻尿酸深層極保濕面膜X1、森田藥妝玻尿酸複合精華液面膜X1、森田藥妝瞬效安瓶救急面膜X1、森田DR.JOU六重玻尿酸極水潤旅行組X1 |
| OB原子筆(黑)X3、Pentel原子筆(藍)X2、3M封箱膠帶X1、OB原子筆(紅)X1、OB原子筆(藍)X2、3M口紅膠X1、CKS美工刀X1、白板筆(黑)X1、Pentel原子筆(黑)X2、PLUS訂書針X1、SKB秘書膠水X1、Pentel自動鉛筆X1、、白板筆(藍)X1、網格拉鏈袋X1、3M泡棉膠X1、3M雙面膠X1、PLUS剪刀X1、WAP板夾A4X1、資料夾袋X1、3M透明膠帶X1、SKB彩色筆X1、E-MORE計算機X1、PLUS訂書機X1、徠福鋼尺X1、SDI小美工刀X1、PIOLT三色按鍵魔擦筆X1、徠福捲尺X1、布面印泥X1、ABEL迴紋針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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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牌雪花牛肉鍋X1、招牌腸旺臭豆腐X1、大腸臭豆腐X1、鴨血、細粉X1、香蔥飯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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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潔迪士尼衛生紙X2、春風皇阿瑪抽取衛生紙X2、舒潔棉柔書邊平板衛生紙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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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科洗顏專科超微米深層潔顏泥X2、小芬子汽泡水(蜜桃)X5、統一雞蛋布丁(大)X2 |
| 美珍香豬肉乾(原味)X3、美珍香豬肉乾(辣味)X5 |
| 植物的優(水蜜桃優格)X2、植物的優(鮮美橘瓣優格)X2、萬歲牌蜜汁腰果X2 |
| 亞培小安素強護Complete均衡營養配方-減糖(1600g)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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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志meiji金選1-3歲幼兒成長配方奶粉(850g)X6、KEWPIE隨行包蔬菜比目魚粥(80g)X1、親子御膳坊寶寶活力粥(2X150g)X1 |
| 明志meiji金選1-3歲幼兒成長配方奶粉(850g)X4、金選明志樂樂Q貝1~3(16袋)X1 |
| 明志meiji金選1-3歲幼兒成長配方奶粉(850g)X6、KEWPIE隨行包蔬菜比目魚粥(80g)X1 |
| 亞培心美力3幼兒營養成長配方(900g)X3、康 乃馨DOUBLECARE加護抗菌潔膚巾(20片)X1 |
| 亞培心美力3幼兒營養成長配方(900g)X3、3M星座牙線棒(156入)X3 |
| 惠氏S-26金幼兒樂-先進新配方(1600g)X2 |
| 植英房嬰兒柔濕巾(3X80片)X1、明智成長(850g)X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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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潔迪士尼抽取衛生紙(100抽X12)X2、春風黃阿瑪抽取衛生紙(100抽X20)X2、五月花平板(300張X6包)X2 |
| 雪肌粹淨白洗面乳(80g)X4、統一麥香紅茶(6入)X2 |
| 舒潔迪士尼抽取衛生紙(100抽X12)X2、春風黃阿瑪抽取衛生紙(100X20)X2、舒潔棉柔舒適平板衛生紙(300張X6)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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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克蘭三層抽取衛生紙X1、美珍香豬肉乾(原味)X2、美珍香辣味豬肉乾X2、蜜汁炭烤豬肉乾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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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格活靈芝禮盒(24X42ml)X3、香辣牛肉乾(105g)X1、新東陽原味牛肉乾(100g)X1,新東陽辣味牛肉乾(100g)X1 |
| 亞培小安素強護Complete均衡營養配方-減糖(1600g)X3 |
| 亞培小安素強護Complete均衡營養配方-減糖(1600g)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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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亞培心美力4號(900g)X4、幫寶適 一級幚 拉拉褲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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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亞培小安素強護Complete均衡營養配方-減糖(1600g)X3 |
| 亞培小安素強護Complete均衡營養配方-減糖(1600g)X3 |
| 雀巢能恩HA3水解蛋白配方幼兒成長奶粉(800g)X6 |
| 雀巢能恩HA3水解蛋白配方幼兒成長奶粉(800g)X6 |
| 雀巢能恩HA3水解蛋白配方幼兒成長奶粉(800g)X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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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風黃阿瑪抽取衛生紙(100抽X20)X2、舒潔迪士尼抽取衛生紙(100抽X12)X2、舒潔棉柔舒適平板衛生紙(300張X6)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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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潔迪士尼衛生紙X2、雪柔抽取衛生紙X2、春風皇阿瑪抽取衛生紙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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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amedis皮脂平衡潔面乳X1、舒敏溫和潔膚露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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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膚寶水多容安泡沫洗面乳X2、小獅王辛巴雙頭毛刷X2、大正兒童專用牙刷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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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GBaby garden安撫奶嘴收納盒X3、Dr Satin魚子活氧淨白潔面露X3、鷹標提神疏醒滾珠瓶X3 |
| 鷹標提神疏醒滾珠瓶X3、Dr Satin魚子活氧淨白潔面露X3、B&G Baby garden安撫奶嘴收納盒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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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份經濟套餐X2、素腰花X2、脆筍X1、四季豆X1、豆干X1、鑫鑫腸X1、水蓮X1、百頁豆腐X1、小貢丸X1 |
| 統一麥香紅茶X4、義美錫蘭紅茶X4、原萃冷萃日式深蒸綠茶X1、原萃冷萃金萱烏龍X1、NISDAIPHONE11/XR防指紋保護貼(黑)X1、2.5滿版鋼化玻璃保護貼I PHONE126.1吋X1、Hawk Type-C充電傳輸線(黑)X1、NISDA IPHONE11/XR2.5D防指紋保護貼(黑)X1、PLUS釘書機X1、SDI小美工刀X1 |
| 舒潔迪士尼衛生紙X2、春風皇阿瑪抽取衛生紙X2、泰山仙草蜜禮盒X1、泰山八寶粥禮盒X1 |
| 3M封箱膠帶X16、膠帶切割器48mmX1、羅技K380跨平台藍芽鍵盤(玫瑰粉)X1、綠的潔手乳X1 |
| 舒潔迪士尼衛生紙X2、春風皇阿瑪抽取衛生紙X2、舒潔VIVA速效廚房紙巾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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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地合補EXX消化菌粉(2.5gX30)X1、天地合補EXXBB雙層錠(60錠)X1 |
| 依必朗抗菌潔膚皂(110g)X20、白蘭4X酵素極淨洗衣球除菌淨為補充包(360g)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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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鵝肉大份X2、鵝翅X2、乾麵X1、虱目魚丸湯X1、鵝珍X1、韭菜拌鵝腸X1、米血X1、燙青菜X1、涼拌素雞X1、小魚豆干X1、無骨雞腳X2、豬頭皮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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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義美蛋捲(原味)X5、義美蛋捲量販盒(芝麻)X5、義美蛋捲量販盒(原味)X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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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一客(鮮蝦魚板)X1、義美全脂鮮乳X1、熱拿鐵(大)X1 |
| 台酒花雕雞麵X2、一度讚焢肉麵X3、拉麵道日式豚骨風味X2、阿Q桶麵生猛海鮮風味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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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