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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金簡上字第 20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205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一帆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所為111年度金簡字第718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4883號;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6647號、第30002號、第34381號),提起上訴,及檢察官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47710號、第49775號、第55970號、第58469號、第60687號、112年度偵字第1134號、第8805號、第16094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紀一帆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紀一帆依其社會生活通常經驗,應可預見如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詐騙份子利用以詐術使他人將款項匯入該金融機構帳戶後,再予提領運用,藉此達到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結果,以逃避檢警之追緝,竟基於縱使他人以其金融機構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以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等犯罪目的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1月4日前某日,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8樓住處內,將其所申辦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之網路銀行及密碼等資料,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滷蛋」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並配合設定約定轉帳帳戶。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欺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依指示將如附表所示款項,匯入如附表所示帳戶內,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二、案經張雅雯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及謝美娃、陳籹穌、陳怡敏、沈金陵、林誼婕、陳冠宏訴由新北市警察局永和分局、陳相如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顏宗信、陳惠美訴由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上訴後,由張慧芬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林心穎訴由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報告、陳竹雨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許珮娟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謝春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蔡佳瑀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紀一帆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見111年度金訴字第108頁、本院金簡上卷第270頁至第271頁)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張雅雯、謝美娃、陳籹穌、陳怡敏、沈金陵、林誼婕、陳冠宏、陳相如、顏宗信、陳惠美、許珮娟、陳竹雨、張慧芬、林心穎、謝春玉、蔡佳瑀,及被害人邱蕙君、黃鈺婷、楊琇惠於警詢時(見111年度偵字第14883號卷【下稱第14883號卷】第41頁至第45頁、111年度偵字第26647號卷【下稱第26647號卷】第13頁至第34頁、111年度偵字第30002號卷【下稱第30002號卷】第19頁至第21頁、111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下稱第34381號卷】第47頁至第48頁、第57葉志第59頁、111年度偵字第55970號卷【下稱第55970號卷】第9頁至第11頁、111年度偵字第49775號卷【下稱第49775號卷】第35頁至第39頁、111年度偵字第46948號卷【下稱第46948號卷】第15頁至第17頁、111年度偵字第47710號卷【下稱第47710號卷】第7頁至第8頁、111年度偵字第60687號卷【下稱第60687號卷】第9頁至第13頁、第15頁、112年度偵字第1134號卷【下稱第1134號卷】第5頁、112年度偵字第8805號卷【下稱第8805號卷】第5頁至第6頁、112年度偵字第16094號卷【下稱第16094號卷】第29頁至第39頁)指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1月7日作心詢字第1110105136號函、111年2月9日作心詢字第1110208126號函暨所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9月29日作心詢字第1110926127號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9日營清字第1100039905號函、111年2月21日營清字第1110005722號函、111年5月31日營通字第1110018845號函暨所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告訴人張雅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明細截圖、告訴人謝美娃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明細截圖、被害人邱蕙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詐欺集團架設之假投資平台截圖、網銀轉帳明細截圖、告訴人陳籹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詐欺集團提供之假證件影本、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告訴人陳怡敏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詐欺集團寄送之電子郵件截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告訴人沈金陵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影本、告訴人林誼婕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銀轉帳明細翻拍照片、告訴人陳冠宏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其母梁麗月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譯文、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委託書、告訴人陳相如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告訴人顏宗信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翻拍照片、告訴人陳惠美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詐欺集團架設之假投資平台截圖、網銀轉帳明細截圖、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影本、告訴人許珮娟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雄分局民雄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告訴人陳竹雨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政府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詐欺集團架設之「紓困4.0平台」網頁截圖、網銀轉帳明細截圖、告訴人張慧芬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明細截圖、告訴人林心穎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翻拍照片、告訴人謝春玉之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政府警察局鳳林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被害人黃鈺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告訴人蔡佳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礁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詐欺集團架設之假博弈網站截圖、網銀轉帳明細截圖、被害人楊琇惠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新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網銀轉帳明細截圖各1份(見第26647號卷第37頁至第69頁背面、第71頁至第80頁、第82頁至第92頁、第94頁至第102頁背面、第105頁至第122頁、第147頁至第184頁、第30002號卷第21頁背面至第23頁背面、第24頁背面至第25頁、第27頁、第29頁至第32頁、第34381號卷第49頁至第55頁、第65頁至第69頁、第75頁、第85頁至第91頁、第55970號卷第15頁至第17頁、第23頁至第35頁、第39頁、第87頁至第91頁、第49775號卷第45頁、第51頁、第59頁、第69頁、第71頁至第79頁、第47710號卷第17頁至第21頁、第25頁、第27頁、第29頁至第43頁、第49975號卷第25頁至第33頁、第46948號卷第19頁至第29頁、第41頁、第53頁、第79頁至第101頁、第113頁、第14883號卷第47頁至第49頁、第109頁至第111頁、第121頁至第129頁、第60687號卷第17頁至第21頁、第37頁至第328頁、第1134號卷第8頁至第9頁、第12頁至第14頁、第20頁至第29頁、第8805號卷第7頁至第12頁背面、第17頁至第18頁、第16094號卷第44頁、第50頁至第51頁、第88頁、第97頁至第102頁、本院金訴卷第155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論罪: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以一交付銀行帳戶資料予暱稱「滷蛋」之人之行為,幫助該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並使該詐欺集團成員得以將如附表所示之人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提領一空,以遮斷金流而逃避國家之追訴、處罰,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又起訴書雖未載明如附表編號2至19所示之犯罪事實,惟前開部分與起訴書已敘及之部分,具有前述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亦應為起訴效力所及,復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㈡科刑:
  被告基於幫助之不確定故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正犯之刑減輕之;又其自白本案洗錢犯行不諱,是就其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罪之部分,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輕之。
三、撤銷原審判決之理由:
 ㈠原審以被告上開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本案上訴後,移送併辦如附表編號12至19所示之犯罪事實,為本案起訴效力所及,然原審未及審酌容有未洽,是原審判決既有前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且原判決因有前開未及論述犯罪事實之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但書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併此敘明。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本案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然其提供其所有金融帳戶資料,供詐欺集團充為詐欺及洗錢犯罪之用,助長詐欺集團犯罪之橫行,並協助掩飾犯罪贓款去向,增加國家查緝犯罪及被害人等尋求救濟之困難,危害社會秩序穩定及正常交易安全,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受有金錢損失非輕,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本院審理時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無業,與父母及兒子同住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金簡上卷第271頁),及未能與如附表所示之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刑之部分,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本案被告固坦承有將本案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惟被告否認業已取得約定之報酬,且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本案犯行獲有報酬,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末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又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361條外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2條、第455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此,法院對於案件犯罪事證已臻明確,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規定處刑限制,且無同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規定情形,自得因檢察官之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而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於符合前述得為簡易判決處刑三要件下,如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處刑違法或不當者,自可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準用第369條第1項前段規定,撤銷原判決自為第二審有罪之判決。經查,上開併辦部分與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業經說明如前,雖為第一審簡易判決所未及審酌,然所涉罪名與起訴書相同,並未涉及變更法條,且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2款規定「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係以檢察官有求刑為前提,本件檢察官並未求刑,有起訴書1份附卷可稽,自無上述規定之適用,且查無同條但書第1款、第3款、第4款之情形,復符合犯罪事證已臻明確,且本院合議庭量刑亦於前述處刑限制內,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撤銷原判決自為第二審有罪之判決,而無須於撤銷原判決後為通常程序第一審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琿偵查後提起公訴,及檢察官黃彥琿、黃筵銘、賴建如、范孟珊偵查後移送併辦,由檢察官朱曉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戶
偵查案號
1
張雅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7日某時許,佯以交友軟體「Paies派愛族」暱稱「陳佳豪」向張雅雯佯稱:伊係匯豐證券投資網站維修工程師,可透過系統漏洞投資賺錢云云,復向張雅雯佯稱:利用漏洞投資乙事被察覺,獲利已遭凍結,須匯款才能解除云云,致張雅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為右列匯款,旋遭匯轉一空。
110年11月4日10時20分許,匯款2萬1,071元,至本案永豐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14883號
110年11月4日10時21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永豐帳戶
110年11月4日10時22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永豐帳戶
2
謝美娃
詐騙集團成員自110年10月18日某時許,佯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胡益文」向告訴人謝美娃佯稱:與警合作之標案可破解博弈集團數據,如一起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為右列匯款,旋遭匯轉一空。
110年11月4日10時41分許,匯款3萬元,至本案永豐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6647號
3
邱蕙君
詐騙集團成員自110年10月15日某時許起,佯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文凱」向被害人邱蕙君佯稱:已有程式可破解博弈集團倍率,如下注即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為右列匯款,旋遭匯轉一空。
110年11月5日10時34分許,匯款2萬元,至本案永豐帳戶
4
陳籹穌
詐騙集團成員自110年10月13日某時許起,佯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智易」向告訴人陳籹穌佯稱:伊在香港樂透公司任職,告訴人依内幕購買之彩票己中高額獎金,但須先匯款稅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為右列匯欷,旋遭匯轉一空。
110年11月4日14時12分許,匯款2萬8千元,至本案永豐帳戶
110年11月4日14時14分許,匯款8萬元,至本案永豐帳戶
5
陳怡敏
詐騙集團成員自110年9月8日15時24分許起,佯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徐浩」向告訴人陳怡敏佯稱:投資「Mete Trader 5」平台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為右列匯款,旋遭匯轉一空。
110年11月4日13時52分許,匯款28萬元,至本案永豐帳戶
6
沈金陵
詐騙集團成員自110年10月15日18時許起,佯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康筱萍」向告訴人沈金陵佯稱:投資「鴻海傳奇今生」平台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為右列匯款,旋遭匯轉一空。
110年11月5日12時17分許,匯款2萬元,至本案華南帳戶
7
林誼婕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4日某時許,寄送貸款簡訊予告訴人林誼婕,並向其佯稱:因帳號打錯,須先匯款手續费解鎖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為右列匯款,旋遭匯轉一空。
110年11月4日13時23分許,匯款2萬元,至本案華南帳戶
8
陳冠宏
詐騙集團成員自110年11月某日,佯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人生如夢」向告訴人陳冠宏佯稱:購買之樂透中高額獎金,須先匯款稅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為右列匯款,旋遭匯轉一空。
110年11月3日15時18分許,匯款56萬元,至本案永豐帳戶
9
陳相如
詐騙集團成員自110年10月3日13時7分許起,佯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琪琪」向告訴人陳相如佯稱:如要成為「亞馬遜電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代購商須先匯款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為右列匯款,旋遭匯轉一空。
110年11月4日12時26分許,匯款3萬元,至本案永豐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30002號
10
顏宗信
詐欺集圑成員自110年11月2日前某時許,佯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小雨」之人,向顏宗信佯稱住院,無法匯款給合作廠商云云,致顏宗信因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為右列匯款。
110年11月4日10時46分許,匯款2萬元,至本案永豐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34381號
11
陳惠美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10月31日某時許起,在交友軟體,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唐建」,與陳惠美認識後,佯稱在投資網站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陳惠美因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為右列匯款。
110年11月5日11時16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永豐帳戶
12
陳竹雨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9月28日16時54分許,寄發低利率貸款之不實訊息,經陳竹雨瀏覽上開訊息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為好友後,暱稱「纾困線上經理」之人佯稱須繳納貸款保證金及補充流水帳云云,致陳竹雨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為右列匯款。
110年11月4日13時32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華南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49775號
110年11月4日13時36分許,匯款3萬元,至本案華南帳戶
13
許珮娟
詐欺集團某成員先於110年9月中旬某日,透過網路交友軟體「SweetRing」結識許珮娟,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佯稱投資博奕網站可以獲利云云,致許珮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為右列匯款,隨即遭人提領一空。
110年11月4日10時32分許,匯款53萬4千元,至本案永豐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55970號
14
張慧芬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1月2日透過手機APP「股市爆料同學會」討論區結識張慧芬,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誘邀張慧芬投資理財,致張慧芬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為右列匯款,隨即遭提領一空
110年11月4日13時50分許,匯款21萬元,至本案華南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58469號
15
林心穎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0月間起,使用通訊軟體向林心穎佯稱可於博弈網站下注獲利云云,致林心穎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為右列匯款,旋遭匯轉一空。
110年11月5日11時27分許,匯款30萬元,至本案永豐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47710號
16
謝春玉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8月間某日,透過交友軟體「Lemo語音視訊」結識謝春玉,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佯稱投資博弈網站可以獲利云云,致謝春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為右列匯款,旋遭提領一空。
110年11月4日12時46分許,匯款7萬元,至本案永豐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60687號
17
黃鈺婷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1日10時42分許,向黃鈺婷佯稱可至博弈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黃钰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為右列匯款,旋遭提領一空。
110年11月5日9時49分許,匯款60萬元,至本案永豐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1
34號
18
蔡佳瑀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9月初某日許,透過交友軟體TINDER及通訊軟體LINE向蔡佳瑀佯稱可操作澳門新葡京博弈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黃钰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為右列匯款,旋遭提領一空。
110年11月4日12時29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永豐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8805號
110年11月4日12時37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永豐帳戶
19
楊琇惠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0月28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IPAIRS及通訊軟體LINE向楊琇惠佯稱:可至博弈網站下注投資獲利云云,致楊琇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為右列匯款,旋遭提領一空。
於110年11月5日10時23分許,匯款15萬5千元,至本案永豐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609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