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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審金訴字第 69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405、4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本可預見將帳戶提供給不熟識之人,可能幫助犯罪集團作為不法收取他人款項之用,坊間每每發生有人遭詐欺將款項匯入人頭帳戶後遭提領一空,致追索不能一事,而對所提供之帳戶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不法犯罪有預見,且對犯罪集團使用該帳戶,足以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亦有預見,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6月15日前某日,在羅東火車站,將其所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而容任他人使用本案帳戶遂行犯罪。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欺如附表所示之人,使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並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出一空,以此方式遂行詐欺犯行及掩飾、隱匿該等款項與犯罪之關聯性。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
二、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不得審判之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之「一事不再理原則」。
三、經查:被告被訴上開提供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行,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12月13日以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2、57、77號案件提起公訴,並於111年12月22日繫屬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有該案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自認定。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復就同一犯罪事實於112年1月13日提起公訴,且於112年3月28日繫屬於本院之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3月28日乙○○增物112偵緝405字第1129034399號函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憑,足認有對於同一事實先後提起公訴之情狀,進而違背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依前揭說明及法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
詐騙時間及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偵查案號
1
葉素利
自111年4月27月8時58分許起,以暱稱「陳文風」使用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葉素利佯稱:台股與黃金價差CFD交易保證3個月內翻倍云云
111年6月15日9時27分許
102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49208號/112年度偵緝字第405號
2
郭世民
自111年5月31月22時41分許起,以暱稱「mcqua565」使用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郭世民佯稱:可在投資網站「MCQUA」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6月17日16時8分許
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46311號/112年度偵緝字第406號
111年6月17日16時10分許
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