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86號
原 告 葉素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之聲請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因此,法院就刑事訴訟
諭知不受理判決時,除原告另有聲請之外,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被告姜乃豪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98號刑事判決諭知
公訴不受理,而原告起訴時,未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朱學瑛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盧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