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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交易字第 2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羽君


選任辯護人  楊川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11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所載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羅羽君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過失重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蔡淑風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對被告向本院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璿伊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道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