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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審交易字第 42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4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海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38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梁海麗係大陸地區人士,未換領中華民國機車駕駛執照,竟仍於民國111年3月26日12時3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其子陳○豪(105年11月生,姓名詳卷),沿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往桃園方向行駛,行經中正路與瓊泰路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經設有「機慢車兩段式左轉」標誌之路口,應至待轉區等候再依號誌直行,且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在上開路口從內側車道直接左轉,告訴人徐夏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對向直行而來,見狀閃避不及,兩車發生碰撞,雙方因而人、車倒地,致徐夏洲受有左側肩膀挫傷、雙側大腿、左側大腳趾、左側肩膀、右側上臂等多處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已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宜遙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