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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審易字第 114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11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宏運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04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宏運於民國111年7月28日20時3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街00號友人所經營之機車行前,因不滿告訴人即客人李昌鴻要求其友人向他跪地,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場所上,以「你娘雞掰,住哪裡啦(台語)」、「你很屌齁(台語)」等言語辱罵告訴人,貶低告訴人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之罪嫌等語。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李昌鴻告訴被告周宏運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子凱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潘 長 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 雅 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