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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審易字第 76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7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單雅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457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辛○○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予以更正、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起訴書附表編號4詐騙時間/方式欄及匯款時間/地點/方式欄「19時」補充為「19時43分」。
 ㈡起訴書附表編號6匯款時間/地點/方式欄「12月15日某時許」更正為「12月12日15時34分許」。
 ㈢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4「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宸紳)」補充為「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宸紳)之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㈣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告訴人壬○○於偵查中之證述、藍新公司交易資料及款項流向紀錄、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民國110年6月10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3985號函藍新公司開戶資料、臺灣銀行南港分行110年6月8日南港營密字第11000020261號函附藍新公司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告訴人戊○○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明細表、告訴人乙○○之代收款繳款證明(顧客聯)各1份。」
二、論罪:
  ㈠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提供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予他人使用,雖對於他人之詐欺取財之犯行提供助力,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他人為詐欺取財犯罪之犯意聯絡,應僅論以幫助犯。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以一提供本案門號之幫助行為,幫助他人詐欺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物,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貪圖小利,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使用,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不僅侵害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更助長詐騙歪風,危害社會治安與金融秩序,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然未與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衡其有幫助詐欺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所得利益,暨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自陳目前從事服務生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萬6,000元,育有兩名子女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109年間有人向我租借預付卡,我收取租金200元等語(見110年度偵字第45705號卷第479頁),是該200元屬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發還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公訴,檢察官王佑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4575號
  被   告 辛○○ 女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鄉○○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被告辛○○可預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8年9月13日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後,以新臺幣(下同)200元出租該門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該人與楊宸紳(另經本署以110年度偵字第45703號追加起訴)、謝昀辰(另經本署以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15號提起公訴)所屬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等犯意聯絡,先以該門號向藍新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藍新公司)申辨會員,利用藍新公司提供予會員之虛擬帳戶及代收款服務,以假交友方式向不特定人施用以下詐術:先由一線機手、二線機手共同經營冒用美貌女子照片之網路帳號,以交友軟體WEDATE、SweetRing、KOUDAI、SINGOL、TINDER、速約、速配、WIPPY等向不特定男性搭訕,並請該等男性加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向該等男性施用如附表所示詐術,包括:誘使該等男性購買手鍊、戒指等飾品要求餽贈,與不特定男性約會,以取信於該等男性,續向該等男性誆稱家中需錢孔急、因生病需要錢或有其他急用等,要求該等男性交付金錢云云,致如附表所示乙○○等人均陷於錯誤,而各交付如附表所示財物。嗣於110年4月21日經警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機房當場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乙○○、癸○○、己○○、甲○○、壬○○、庚○○、戊○○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以每月200元之代價將上開門號租用與他人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乙○○、癸○○、己○○、甲○○、壬○○、庚○○、戊○○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即被害人丙○○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騙之事實。
3
證人癸○○匯款明細暨與「王怡靜」之LINE對話紀錄、證人丙○○與「愛心(符號)」之LINE對話紀錄暨繳費明細、證人己○○與「Nini」之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明細、證人甲○○與「糖糖」之LINE對話紀錄暨繳費明細、證人壬○○與「愛心(符號)」之LINE對話紀錄暨繳費明細、證人庚○○與「雨婷」之LINE對話紀錄暨繳費明細、證人戊○○「花朵(符號)」之LINE對話紀錄暨繳費明細各1份
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騙之事實。
4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宸紳)、通聯調閱查詢單、藍新公司會員資料、藍新公司111年11月2日藍新客字第111083號函各1份
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為被告所申請並經藍新公司驗證之事實。
5
如附表所示之虛擬帳號及超商條碼及對應之實體帳戶
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遭騙所交付之財物匯入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檢  察  官  丁 ○ ○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方式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虛擬帳號/超商條碼
對應之實體帳號
1
乙○○
(提告)
110年2月7日22時30分許,以交友軟體WEDATE向告訴人乙○○佯稱以交往為前提,需以刷超商條碼方式贈送禮物云云
110年2月7日22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以右列超商條碼繳費之方式
1,429元
藍新公司提供之超商條碼CVZ00000000000號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楊宸紳)
2
癸○○(提告)
110年2月底以交友軟體SWEETRING向告訴人癸○○佯稱交往需匯款購買禮物云云
110年2月25日22時7分許,在不詳地點,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
4,040元
藍新公司提供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楊宸紳)
110年3月9日18時45分許,在不詳地點,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
15,150元
藍新公司提供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楊宸紳)
110年4月20日20時54分許,在不詳地點,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
7,070元
藍新公司提供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楊宸紳)
3
丙○○
(未提告)
110年3月17日18時許以交友軟體KOUDAI向被害人丙○○佯稱交往,需以刷超商條碼方式贈送禮物云云
110年3月17日22時2分許,在新北市○○區○○00○0號之萊爾富林口清梅店,以右列超商條碼繳費之方式
13,510元
(含60元手續費)
藍新公司提供之超商條碼CVZ00000000000號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楊宸紳)
4
己○○
(提告)
110年3月20日19時前某時許以交友軟體TINDER向告訴人己○○佯稱交往需匯款購買禮物云云
110年3月20日19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1樓之統一超商得晴門市,以不詳方式轉帳
1,382元
藍新公司提供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楊宸紳)
5
甲○○
(提告)
110年2月2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SINGOL向告訴人甲○○佯稱交往需購買禮物云云
110年2月2日22時許,在不詳地點,以網路刷信用卡之方式
1,410元
藍新公司之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Eqnwkvf3na號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楊宸紳)
110年2月20日22時11分許,在不詳地點,以網路刷信用卡之方式
11,615元

藍新公司提供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楊宸紳)
6
壬○○
(提告)
109年11月22日15時許以交友軟體「速約」向告訴人壬○○佯稱交往需匯款購買禮物、看病急需用錢云云
109年11月22日19時53分許,在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館中門市,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
1,383元
藍新公司提供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楊宸紳)
109年12月4日19時11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號之統一超商八德門市,以刷右列條碼繳費之方式
13,860元
藍新公司提供之刷超商條碼CVZ00000000000號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楊宸紳)
109年12月15日某時許,在新北市○里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以網路轉帳方式
7,000元
藍新公司提供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楊宸紳)
7
庚○○
(提告)

110年2月14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速配」向告訴人壬○○佯稱交往需匯款購買禮物云云

110年2月17日15時35分許,在苗栗縣之居所,以網路轉帳之方式
1,382元
藍新公司提供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楊宸紳)
110年3月7日15時13分許,在苗栗縣之居所,以網路轉帳之方式
6,969元
藍新公司提供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楊宸紳)
110年3月9日21時55分許,在苗栗縣之居所,以網路轉帳之方式
16,261元
藍新公司提供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楊宸紳)
110年3月13日19時13分許,在苗栗縣之居所,以網路轉帳之方式
8,080元
藍新公司提供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楊宸紳)
8
戊○○
(提告)
110年1月29日22時許以交友軟體WIPPY向告訴人戊○○佯稱交往需匯款購買禮物云云
110年2月10日1時45分許,在不詳地點,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
11,630元
(手續費15元)
藍新公司提供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楊宸紳)
110年2月28日17時31分許,在不詳地點,以網路轉帳之方式
7,085元
藍新公司提供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楊宸紳)
110年3月19日0時37分許,在不詳地點,以網路轉帳之方式
10,115元(手續費15元)
藍新公司提供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楊宸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