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停機公告】系統將於113年5月25日(六)6時至14時停機維護。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60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文樹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89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12年度簡字第2340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莊文樹於民國111年3月11日12時0分起至111年3月18日11時53分止,入住告訴人蘇喜恩所管理之「沃客商旅」(地址:新北市○○區○○路00號)之732號商務房,入住期間因精神不佳,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11年3月17日20、21時許,持玻璃杯丟擲上開房間內之電視及窗戶,致電視螢幕及窗戶玻璃毀損而不使用,造成旅館財產損失約新臺幣1萬7,000元,足以生損害於該旅館管理人員蘇喜恩。因莊文樹逾時未辦理退房,蘇喜恩前往上開房間查看,發現上開房間電視及窗戶遭到毀損,隨即報警處理而查獲,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