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97號
被 告 黃泰維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2739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
起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改由
受命法官獨任依
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泰維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罪名、
宣告刑及
沒收」欄所示之罪,共柒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所示「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事 實
一、黃泰維因缺錢花用,竟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
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明知無出售商品之真意,無法於買家匯款後隨即出貨,竟於民國110年2月9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多數人均可瀏覽之
旋轉拍賣網站,以暱稱「zxcv7788」公開刊登販賣「Goopi-E.4th長褲」之不實訊息,而分別於附表二「詐騙時間、地點及方式」欄所示之時間、地點及方式,詐騙如附表二「
告訴人」欄所示之人,致如附表二「
告訴人」欄所示之人
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二「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黃泰維向其友人蕭宗澄(所涉
詐欺罪嫌,另經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借用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内,再由蕭宗澄提供無卡提款密碼予黃泰維自行提領款項。
二、案經如附表二編號1至7至所示「告訴人」欄之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黃泰維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民國112年5月2日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本案
證據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自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
上揭事實,
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見偵字卷第4至7、171至172頁、本院訴字卷第71、82頁),核與
證人蕭宗澄於警詢及偵查中以被告身分所為之供述相符(見偵字卷第8至10、130至131頁),並有如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示之供述及非
供述證據可考(詳如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示),另有旋轉拍賣電子郵件回函(偵字卷第13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戶名蕭宗澄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存款交易明細(見偵字卷第109至111頁)、被告與蕭宗澄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字卷第113至120頁反面、132至133頁)各1份在卷
可稽,足供擔保被告上開
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所為均
堪認定,皆應
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7罪)。被告先後向如附表二「告訴人」欄所示之告訴人共7人詐欺取財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
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錢財,竟貪圖不法,於網際網路刊登不實商品出售訊息,致如附表二「告訴人」欄所示之告訴人共7人受騙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造成
渠等財產上損失,行為殊不足取,且其於本案前已有詐欺之前案紀錄(
惟於本案均不構成
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憑,素行非佳,惟念及被告各次
犯罪所得為新臺幣(下同)4,400元、4,700元、6,700元不等,對單一被害人所詐得之款項並非鉅額,且被告犯罪後尚能坦承本案全部
犯行,並與告訴人田應益、何承倉、莊盛堯及許崇瑋均達成
和解或調解並均賠償完畢
等情,此有和解書2份(見本院審訴字卷第165、171頁)、本院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350號調解筆錄(見本院訴字卷第105至106頁)、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3份(見本院審訴字卷第173、175頁、訴字卷第113頁)及轉帳交易成功明細1紙(見本院訴字卷第115頁)、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撤回狀1件(見本院審附民字773卷第39頁)存卷可查,
堪認其頗具悔意,另被告雖未與告訴人廖彥捷、羅振維及鍾沛錡達成調解,則係因其等未出席調解或無調解意願(見本院訴字卷第89頁之刑事報到明細1份及第95頁之公務電話紀錄表1紙),尚非
可歸責於被告,仍可認被告有積極填補其犯罪所生損害之意願,
暨其
自承之
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見本院訴字卷第83頁)等一切具體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
被告就附表二「告訴人」欄所示之告訴人,匯款如附表二「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均為其犯罪所得,且被告並未賠償告訴人廖彥捷、羅振維及鍾沛錡之損害,此部分犯罪所得尚未合法發還被害人,亦未據
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至被告已賠償告訴人田應益、何承倉、莊盛堯及許崇瑋所受詐騙金額等情,如前所述,堪認被告已合法償還上開被害人所受詐騙之款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就被告詐騙告訴人田應益、何承倉、莊盛堯及許崇瑋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
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勝傑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慈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翠珊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
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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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泰維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黃泰維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黃泰維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黃泰維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黃泰維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黃泰維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黃泰維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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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泰維於110年2月9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多數人均可瀏覽之旋轉拍賣網站,以暱稱「zxcv7788」公開刊登販賣「Goopi-E.4th長褲」之不實訊息, 適廖彥捷於109年2月9日16時2分許前某時許瀏覽上開訊息,誤以為真,致陷於錯誤而購買,並依黃泰維指示匯款至本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內。 | | | 1.告訴人廖彥捷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字卷第30至31頁)。 2.告訴人與被告於旋轉拍賣網站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偵字卷第34至36頁)。 3.臺幣轉帳交易成功擷圖1紙(偵字卷第36頁反面)。 |
| | 黃泰維於110 年2月9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多數人均可瀏覽之旋轉拍賣網站,以暱稱「zxcv7788」公開刊登販賣「Goopi-E.4th長褲」之不實訊息,適田應益於109年2月9日17時34分許前某時許瀏覽上開訊息,誤以為真,致陷於錯誤而購買,並依黃泰維指示匯款至本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內。 | | | 1.告訴人田應益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字卷第37至38頁)。 2.旋轉拍賣網站帳號「zxcv7788」之帳號首頁及商品明細擷圖(偵字卷第45、42頁)。 3.告訴人與被告於旋轉拍賣網站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偵字卷第46至52頁)。 4.轉帳結果交易成功擷圖(偵字卷第41頁)。 5.交貨便寄件擷圖(偵字卷第43頁)。 6.E-Tracking貨態查詢系統取件明細擷圖(偵字卷第44頁)。 |
| | 黃泰維於110年2月9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多數人均可瀏覽之旋轉拍賣網站,以暱稱「zxcv7788」公開刊登販賣「Goopi-E.4th長褲」之不實訊息,適何承倉於109年2月9日19時20分許前某時許瀏覽上開訊息,誤以為真,致陷於錯誤而購買,並依黃泰維指示匯款至本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內。 | | | 1.告訴人何承倉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字卷第81至82頁反面)。 2.被告於旋轉拍賣網站之貼文及與被告之對話紀錄擷圖共1份(偵字卷第87至93頁)。 |
| | 黃泰維於110 年2月9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多數人均可瀏覽之旋轉拍賣網站,以暱稱「zxcv7788」公開刊登販賣「Goopi-E.4th長褲」之不實訊息,適羅振維於109年2月10日2時10分許前某時許瀏覽上開訊息,誤以為真,致陷於錯誤而購買,並依黃泰維指示匯款至本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內。 | | | 1.告訴人羅振維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字卷第71至72頁)。 2.告訴人與被告於旋轉拍賣網站之對話紀錄、匯款明細翻拍照片 共1份(偵字卷第78頁至反面) |
| | 黃泰維於110 年2月9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多數人均可瀏覽之旋轉拍賣網站,以暱稱「zxcv7788」公開刊登販賣「Goopi-E.4th長褲」之不實訊息,適莊盛堯於109年2月10日22時7分許前某時許瀏覽上開訊息,誤以為真,致陷於錯誤而購買,並依黃泰維指示匯款至本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內。 | | | 1.告訴人莊盛堯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字卷第14至15頁)。 2.告訴人與被告於旋轉拍賣網站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偵字卷 第23至26頁)。 3.匯款交易明細擷圖1紙(偵字卷第27頁)。 |
| | 黃泰維於110 年2月9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多數人均可瀏覽之旋轉拍賣網站,以暱稱「zxcv7788」公開刊登販賣「Goopi-E.4th長褲」之不實訊息,適許崇瑋於109年2月13日3時37分許前某時許瀏覽上開訊息,誤以為真,致陷於錯誤而購買,並依黃泰維指示匯款至本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內。 | | | 1.告訴人許崇瑋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字卷第95頁至反面)。 2.告訴人與被告於旋轉拍賣網站之對話紀錄、匯款明細擷圖 共1份(偵字卷第101至105頁)。 3.臺幣活存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份(偵字卷第106頁)。 |
| | 黃泰維於110 年2月9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多數人均可瀏覽之旋轉拍賣網站,以暱稱「zxcv7788」公開刊登販賣「Goopi-E.4th長褲」之不實訊息,適鍾沛錡於109年2月15日20時41分許前某時許瀏覽上開訊息,誤以為真,致陷於錯誤而購買,並依黃泰維指示匯款至本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內。 | | | 1.告訴人鍾沛錡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字卷第56至58頁)。 2.告訴人與被告於旋轉拍賣網站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偵字卷第66至67頁)。 3.告訴人合作金庫銀行金融卡照片1張(偵字卷第67頁)。 4.ATM轉帳交易明細照片1紙(偵字卷第6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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