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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訴字第 28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2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仁佐


            林宜澄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440、12885、16687、17142、18785、19174、20059、20277、20591、20997、36532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54534、59644、7444、19430、19752、21207、22280、23072、23469、23470、23489、23492、23493、23593、23806、23855、24333、46806、18674、22091、29922、25125、25129、25478、25832、26621、26622、28018、28693、28729、29564、29713、30714、31276、31290、31326、32195、32277、32559、34377、35668、38531、39653、45470、48008、49149、49711、55969、30102、37445、59617、46863號、112年度偵字第3358號、686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65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羅仁佐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宜澄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羅仁佐、林宜澄依一般社會通常生活經驗,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交由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詐欺社會大眾轉帳或匯款至該帳戶,成為所謂「人頭帳戶」,作為對方收受、轉匯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轉匯後即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基於縱將帳戶資料交給他人,他人可能利用該帳戶犯詐欺取財罪,並利洗錢之實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由羅仁佐分別於民國110年10月7日、12日,先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姚姚」之人之指示,將「姚姚」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帳號,設定為羅仁佐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銀行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富邦銀行帳戶)之約定轉帳帳戶後,翌日(13日)在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4段191巷之巷口,將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交與林宜澄,林宜澄再將之交給「姚姚」。「姚姚」所屬之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後,即與同集團其他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同集團成員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訛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陸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至系爭帳戶,如附表編號1至6、8至43、45至68所示之人匯入之款項旋遭同集團成員轉匯而出,藉以製造金流之斷點,而掩飾或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如附表編號7、44所示之人匯入之款項則未遭同集團成員提領或轉匯而出,而未及掩飾或隱匿此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林口分局、土城分局、板橋分局、三重分局、三峽分局、樹林分局、新店分局、淡水分局、中和分局、海山分局、蘆洲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鹿港分局、彰化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南港分局、大安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八德分局、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第四分局、第五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局鳳山分局、鼓山分局、苓雅分局、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新城分局、屏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被告羅仁佐、林宜澄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羅仁佐、林宜澄之意見後,經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先予敘明。
二、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仁佐、林宜澄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金訴卷第248、277頁),復據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中指訴詳,並有如附表證據名稱欄中所示之書證、被告林宜澄聯絡人資料、Messenger帳號資訊、身分證照片(見偵1卷第104至107頁)、與被告林宜澄男友視訊截圖、微信暱稱「姚」之人帳號資訊(見偵1卷第125至126頁)、被告林宜澄微信帳號資訊(見偵12卷第237頁)、被告林宜澄身分證件(見偵44卷第107至108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7日通清字第1120013722號函函附之約定轉帳交易設定、存款往來項目申請書(見金訴卷第207至211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04月1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62274號函暨函附之約定轉帳交易設定(見金訴卷第213至215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正義分行112年4月19日北富銀正義字第1120000022號暨函附之電話銀行/網路銀行約定轉人帳號申請書(見金訴卷第293至299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羅仁佐、林宜澄具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羅仁佐、林宜澄犯行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金融帳戶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羅仁佐於上述時間,依「姚姚」之指示,將「姚姚」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帳號,設定為其上開帳戶之約定轉帳帳戶後,旋將其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給被告林宜澄,被告林宜澄再將之交給「姚姚」,供「姚姚」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施以詐術,而致其等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如附表編號1至6、8至43、45至68所示部分旋遭同集團成員轉匯而出,如附表編號7、44所示之人匯入之款項則未遭同集團成員提領或轉匯而出,被告所為固未直接實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構成要件行為,惟其提供系爭帳戶資料給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確對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是核被告羅仁佐、林宜澄就如附表編號1至6、8至43、45至68所示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就如附表編號7、44所示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洗錢未遂罪。又本案之詐欺方式,雖均屬詐欺集團所犯,然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羅仁佐、林宜澄知悉該集團成員達3人以上,或知悉該詐欺集團所使用之詐欺方式,是本案尚難認犯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各款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名,附此敘明
㈡、被告羅仁佐、被告林宜澄以一交付上開帳戶資料之行為同時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2次幫助洗錢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既遂罪。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4534號(下稱併辦1)、111年度偵字第59644號(下稱併辦2)、111年度偵字第7444、19430、19752、21207、22280、23072、23469、23470、23489、23492、23493、23593、23806、23855、24333號(下稱併辦3)、111年度偵字第46806號(下稱併辦4)、111年度偵字第18674、22091、29922號(下稱併辦5)、112年度偵字第3358號(下稱併辦6)、111年度偵字第25125、25129、25478、25832、26621、26622、28018、28693、28729、29564、29713、30714、31276、31290、31326、32195、32277、32559、34377、35668、38531、39653、45470、48008、49149、49711、55969號(下稱併辦7)、111年度偵字第30102號(下稱併辦8)、111年度偵字第37445、59617號(下稱併辦9)、112年度偵字第6861號(下稱併辦10)、111年度偵字第46863號(下稱併辦12)、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658號(下稱併辦11)移送併辦部分,與原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又上開併辦2至5、7至12部分之犯罪事實,檢察官雖僅就被告羅仁佐移送併辦,惟此部分之犯罪事實,與被告林宜澄原起訴之犯罪事實亦有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均一併審究,附此敘明。
㈢、按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羅仁佐、林宜澄於本院審理時對於所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罪自白不諱(見金訴卷第248、277頁),依前開規定,應予減輕其刑。被告羅仁佐、林宜澄既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為洗錢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㈣、爰審酌被告羅仁佐、林宜澄貿然將其上開帳戶資料提供「姚姚」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手段雖屬平和,惟此使詐騙者得以掩飾真實身分,且受騙匯入之犯罪所得一旦轉匯而出,即得製造金流斷點,增加查緝犯罪之困難,並助長社會犯罪風氣,殊屬不當,且渠等所為於本案業造成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損害,受害人數眾多,規模甚鉅;惟念及被告羅仁佐、林宜澄本身尚非實際參與本案詐欺取財、洗錢正犯之行為,非難性較小,亦無證據證明被告羅仁佐、林宜澄因本案犯行獲有任何利益;兼衡被告羅仁佐、林宜澄業能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告羅仁佐並與告訴人楊定中、黃小芳、彭怡文、王軼群、汪嘉怡、陳玟伶、葉美淳、邱珮綺、被害人陳立中、李佳樺達成調解,被告林宜澄則與告訴人王軼群、汪嘉怡、陳玟伶、葉美淳、邱珮綺、李佳樺、被害人陳立中、李佳樺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錄(見金訴卷第289至290、321至325頁)在卷可證;暨被告羅仁佐自陳為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工作為服務業,月收入約3萬餘元,未婚,須扶養父母之生活狀況;被告林宜澄自陳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工作為服務業,月收入約4至5萬元,已婚,須扶養母親之生活狀況(見金訴卷第27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按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固為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惟本案被告所為係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之幫助犯,其犯罪態樣與實施犯罪之正犯有異,所處罰者乃其提供助力之行為本身,而非正犯實施犯罪之行為,因此幫助犯不用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於正犯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自毋庸為沒收之宣告。又卷查無任何證據足認被告羅仁佐、林宜澄曾因本案犯行獲得任何報酬利益,被告既無犯罪所得,自無從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景舜提起公訴,檢察官江祐丞、陳佳伶、蔡佳恩、楊景舜、洪湘媄、廖春源、余怡寬移送併辦,檢察官鄭皓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  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註:被害人之匯款時間、金額(倘有匯款手續費均略之)均以向銀行函調之交易明細表為準,逕予更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款帳戶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1
王軼群(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6日某時許,使用交友軟體PAIRS暱稱「陳慕容」之帳號結識王軼群,並佯以介紹FXTM富拓投資網站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5日
15時3分31秒
50萬元

合庫銀行帳戶
證人即告訴人王軼群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卷第5至7頁)
②存摺封面影本、匯款紀錄截圖、Email、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卷第28至29、47至48、51至53頁)
③合庫銀行帳戶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偵52卷第121至125頁)
110年10月15日
15時7分11秒
49,072元
2
楊家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4日某時許,使用交友軟體WOOTALK結識楊家竣,並佯以因進行視訊聊天,已進行側錄,將予以散播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5日
19時13分32秒
3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楊家竣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卷第7至8頁)
②對話紀錄截圖、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2卷第14至18頁、第19頁反面)
③華南銀行帳戶開戶證件、影像、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事故狀況查詢、金融卡發行登記事故資料查詢、網路銀行客戶約定資料查詢、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台幣帳戶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表、存款往來項目申請書(見偵2卷第22至25頁、偵9卷第62至63頁、偵13卷第471至472頁、偵25卷第20頁正反面)
3
張雅如(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7日21時25分許,使用交友軟體暱稱「許志翔」之帳號結識張雅如,並佯稱娛樂平台已遭破解,15天可賺外快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4日
14時53分39秒
4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雅如於警詢之證述(見偵3卷第5至6頁反面)
②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開戶證件、影像、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2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98067號函、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對帳單(見偵6卷第43至48頁、偵25卷第13頁、偵32卷第14至17頁反面、偵49卷第12至18頁反面) 
4
康婕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日某時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裕誠」之帳號,向康婕楹佯稱可幫助於FXTM投資網站獲利,惟因錯誤操作須先匯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6日
14時6分41秒
37,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康婕楹於警詢之證述(見偵4卷第12至13頁反面)
②Instagram頁面、對話紀錄截圖、對話紀錄文字檔、匯款紀錄截圖(見偵4卷第15至39頁)
③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開戶證件、影像、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2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98067號函、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對帳單(見偵6卷第43至48頁、偵25卷第13頁、偵32卷第14至17頁反面、偵49卷第12至18頁反面)
110年10月16日
14時8分40秒
5萬元
110年10月16日
14時9分28秒
5萬元
5
王昱翔(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1日某時許,使用社群網站推特暱稱「33」之帳號,主動聯繫王昱翔,佯稱先註冊「UME GLOBAL領先貨幣交易所」後,可一起投入資金並合作投資貨幣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6日
20時1分33秒
1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昱翔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之證述(見偵5卷第22至23頁反面、審易卷第198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影本、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截圖(見偵5卷第30至33、35至49頁反面)
③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證件、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存入憑條、開戶業務申請書、印鑑卡、111年3月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4813函暨函附之約定往來帳號資料、IP登入紀錄(見偵5卷第6至13頁反面、偵8卷第13至15頁反面、偵12卷第481至483頁、偵13卷第479至483頁、偵29卷第60至77頁、偵37卷第75至79頁、偵46卷第13至14頁、偵69卷第263至287頁)
6
廖鳴樟(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2日某時許,使用不詳社群網站,向廖鳴樟佯稱得使用某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4日
16時44分1秒
5萬元

合庫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廖鳴樟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卷第5至6頁)
②匯款明細、匯款紀錄截圖、對話紀錄文字檔(見偵6卷第27、29、31至37頁)
③合庫銀行帳戶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偵52卷第121至125頁)
④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開戶證件、影像、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2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98067號函、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對帳單(見偵6卷第43至48頁、偵25卷第13頁、偵32卷第14至17頁反面、偵49卷第12至18頁反面)
110年10月14日
16時45分7秒
1萬元

110年10月14日
16時47分0秒
5萬元

110年10月14日
16時48分56秒
7,300元
110年10月16日
9時27分14秒
25,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10月16日
9時28分34秒
3萬元

7
謝華美(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6日時許,使用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小偉」向謝華美佯稱其為投資專家,可幫其投資操盤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6日
15時32分1秒
1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謝華美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卷第4至5頁反面)
②匯款紀錄、Instagram頁面、對話紀錄截圖(見偵7卷第13頁、第14頁正反面)
③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開戶證件、影像、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2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98067號函、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對帳單(見偵6卷第43至48頁、偵25卷第13頁、偵32卷第14至17頁反面、偵49卷第12至18頁反面)
110年10月16日
15時24分26秒
2萬元

8
汪嘉怡(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1日20時16分許,使用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蕭家銘」向汪嘉怡佯稱使用BERKSHIRE HATHAWAY INC網站,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7日
13時51分9秒
10萬元

合庫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汪嘉怡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卷第4至5頁)
②合庫銀行帳戶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偵52卷第121至125頁)
110年10月17日
13時53分31秒
57,500元
9
賴修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1日21時許,使用交友軟體全民PARTY暱稱「姜海峰」之帳號結識賴修萱,並佯稱身分為摩根大通銀行主管,有投資管道可賺錢,需投入最低額度穩賺不賠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6日
18時11分46秒
2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賴修箮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卷第6至8頁反面)
②匯款、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截圖(見偵8卷第20至25頁)
③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證件、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存入憑條、開戶業務申請書、印鑑卡、111年3月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4813函暨函附之約定往來帳號資料、IP登入紀錄(見偵5卷第6至13頁反面、偵8卷第13至15頁反面、偵12卷第481至483頁、偵13卷第479至483頁、偵29卷第60至77頁、偵37卷第75至79頁、偵46卷第13至14頁、偵69卷第263至287頁)
10
游淑鈞(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4日13時50分許前某時,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葉凡」之帳號,向游淑鈞佯稱可透過ETF APP網站操作美金投資理財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5日
11時40分18秒
178,000元
華南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游淑鈞於警詢之證述(見偵9卷第4至6頁反面)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投資平台頁面、對話紀錄截圖(見偵9卷第44頁、第52至54頁反面頁)
③華南銀行帳戶開戶證件、影像、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事故狀況查詢、金融卡發行登記事故資料查詢、網路銀行客戶約定資料查詢、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台幣帳戶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表、存款往來項目申請書(見偵2卷第22至25頁、偵9卷第62至63頁、偵13卷第471至472頁、偵25卷第20頁正反面) 
11
鍾雅雯(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3日某時,使用交友軟體SweetRing暱稱「張奕銘」之帳號結識鍾雅雯,並佯稱可至順發國際遊戲平台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4日
9時56分18秒
1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鍾雅雯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0卷第6至7頁)
②匯款、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0卷第27、29至30頁)
③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證件、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存入憑條、開戶業務申請書、印鑑卡、111年3月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4813函暨函附之約定往來帳號資料、IP登入紀錄(見偵5卷第6至13頁反面、偵8卷第13至15頁反面、偵12卷第481至483頁、偵13卷第479至483頁、偵29卷第60至77頁、偵37卷第75至79頁、偵46卷第13至14頁、偵69卷第263至287頁)
110年10月15日
10時12分1秒
2萬元

12(即併辦1、6)
張世煒
詐欺集團成員110年10月4日16時許,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結識張世煒,再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給張世煒,佯稱:可透過「KIMONI」投資平台進行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6日
20時50分48秒(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0年10月18日)
3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張世煒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2卷第59至61頁)
②存摺影本、匯款紀錄、投資平台頁面、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2卷第87至93、95、97至108頁)
③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證件、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存入憑條、開戶業務申請書、印鑑卡、111年3月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4813函暨函附之約定往來帳號資料、IP登入紀錄(見偵5卷第6至13頁反面、偵8卷第13至15頁反面、偵12卷第481至483頁、偵13卷第479至483頁、偵29卷第60至77頁、偵37卷第75至79頁、偵46卷第13至14頁、偵69卷第263至287頁)
13(即併辦2)
陳玟伶(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4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Partying暱稱「方志誠」結識陳玟伶,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玟伶聯繫,並向陳玟伶佯稱:加入MS、ETF投資網站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4日
12時47分59秒
2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玟伶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之證述(見偵13卷第21至35頁、審易卷第198、223頁)
②永豐銀行交易明細、匯款、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截圖(見偵13卷第119至137、140至141、149、151至154頁) 
③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證件、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存入憑條、開戶業務申請書、印鑑卡、111年3月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4813函暨函附之約定往來帳號資料、IP登入紀錄(見偵5卷第6至13頁反面、偵8卷第13至15頁反面、偵12卷第481至483頁、偵13卷第479至483頁、偵29卷第60至77頁、偵37卷第75至79頁、偵46卷第13至14頁、偵69卷第263至287頁)
④華南銀行帳戶開戶證件、影像、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事故狀況查詢、金融卡發行登記事故資料查詢、網路銀行客戶約定資料查詢、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台幣帳戶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表、存款往來項目申請書(見偵2卷第22至25頁、偵9卷第62至63頁、偵13卷第471至472頁、偵25卷第20頁正反面)
110年10月16日
19時51分15秒
5萬元

110年10月15日
19時1分2秒
5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110年10月15日
19時3分3秒
48,000元

14(即併辦3附表編號1)
程淑琴(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110年8月14日某時,使用交友軟體全民PARTY結識程淑琴並佯稱:加入US Trade會員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4日
14時24分3秒
1,981,385元

華南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程淑琴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4卷第71至74頁)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4卷第84、95至98頁)
③華南銀行帳戶開戶證件、影像、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事故狀況查詢、金融卡發行登記事故資料查詢、網路銀行客戶約定資料查詢、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台幣帳戶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表、存款往來項目申請書(見偵2卷第22至25頁、偵9卷第62至63頁、偵13卷第471至472頁、偵25卷第20頁正反面)
15(即併辦3附表編號2)
林子雲(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底某日,使用社群網站臉書暱稱「洪繼嘉」結識林子雲並佯稱:KuCoin投資軟體可操作虛擬貨幣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3日
11時11分44秒
1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子雲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5卷第44至48頁)
②對話、匯款紀錄、臉書頁面截圖、存摺影本(見偵15卷第60至69、72至73、78頁)
③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證件、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存入憑條、開戶業務申請書、印鑑卡、111年3月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4813函暨函附之約定往來帳號資料、IP登入紀錄(見偵5卷第6至13頁反面、偵8卷第13至15頁反面、偵12卷第481至483頁、偵13卷第479至483頁、偵29卷第60至77頁、偵37卷第75至79頁、偵46卷第13至14頁、偵69卷第263至287頁)
16(即併辦3附表編號3)
蕭婉禎(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110年9月某日,使用交友軟體派愛族暱稱「陳洋」結識蕭婉禎並佯稱:可於投資網站上進行小額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4日
12時16分46秒
5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蕭婉禎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6卷第69至73頁)
②郵局帳戶查詢彙總登摺明細、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6卷第75至79、121至140頁)
③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證件、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存入憑條、開戶業務申請書、印鑑卡、111年3月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4813函暨函附之約定往來帳號資料、IP登入紀錄(見偵5卷第6至13頁反面、偵8卷第13至15頁反面、偵12卷第481至483頁、偵13卷第479至483頁、偵29卷第60至77頁、偵37卷第75至79頁、偵46卷第13至14頁、偵69卷第263至287頁)
④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開戶證件、影像、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2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98067號函、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對帳單(見偵6卷第43至48頁、偵25卷第13頁、偵32卷第14至17頁反面、偵49卷第12至18頁反面)
110年10月15日
12時1分14秒
20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7(即併辦3附表編號4)
黃慧珍(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6日某時,使用交友軟體Tinder暱稱「Ambrose」結識黃慧珍並佯稱:虛擬貨幣交易平台NYSE EURONEXT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4日
13時5分38秒
11萬元(現金存入)
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慧珍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7卷第49至52頁)
②投資平台對話紀錄截圖、存入憑條(見偵17卷第97至97、107頁)
③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證件、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存入憑條、開戶業務申請書、印鑑卡、111年3月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4813函暨函附之約定往來帳號資料、IP登入紀錄(見偵5卷第6至13頁反面、偵8卷第13至15頁反面、偵12卷第481至483頁、偵13卷第479至483頁、偵29卷第60至77頁、偵37卷第75至79頁、偵46卷第13至14頁、偵69卷第263至287頁)
18(即併辦3附表編號5)
黃玉芬(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中某日,使用社群網站臉書暱稱「楊天辰」結識黃玉芬並佯稱:BIONE投資網站可買空賣空操作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4日
15時37分45秒
5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玉芬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8卷第63至67頁)
②國內匯款申請書、臉書頁面、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8卷第101至149頁)
③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證件、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存入憑條、開戶業務申請書、印鑑卡、111年3月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4813函暨函附之約定往來帳號資料、IP登入紀錄(見偵5卷第6至13頁反面、偵8卷第13至15頁反面、偵12卷第481至483頁、偵13卷第479至483頁、偵29卷第60至77頁、偵37卷第75至79頁、偵46卷第13至14頁、偵69卷第263至287頁)
19(即併辦3附表編號6)
陳苡儒(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110年9月29日10時25分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陳苡儒並佯稱:「永恆國際娛樂」博弈網站可供人投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5日
10時29分22秒
45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苡儒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9卷第12至16頁)
②對話紀錄截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19卷第21至36頁)
③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證件、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存入憑條、開戶業務申請書、印鑑卡、111年3月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4813函暨函附之約定往來帳號資料、IP登入紀錄(見偵5卷第6至13頁反面、偵8卷第13至15頁反面、偵12卷第481至483頁、偵13卷第479至483頁、偵29卷第60至77頁、偵37卷第75至79頁、偵46卷第13至14頁、偵69卷第263至287頁)
20(即併辦3附表編號7)
楊雅喬
詐欺集團成員110年10月15日9時50分前某時,使用交友網站暱稱「許志翔」結識楊雅喬並佯稱:投資順發國際博弈網站穩賺不賠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5日
9時50分38秒
1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楊雅喬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0卷第6至7頁)
②匯款紀錄截圖、存摺封面照片、博弈網站頁面、對話紀錄截圖(見偵20卷第15至16、34至41頁)
③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證件、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存入憑條、開戶業務申請書、印鑑卡、111年3月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4813函暨函附之約定往來帳號資料、IP登入紀錄(見偵5卷第6至13頁反面、偵8卷第13至15頁反面、偵12卷第481至483頁、偵13卷第479至483頁、偵29卷第60至77頁、偵37卷第75至79頁、偵46卷第13至14頁、偵69卷第263至287頁)
21(即併辦3附表編號8)
張凱媛(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110年10月15日17時58分許,發送不實貸款簡訊給張凱媛,經張凱媛依上載網頁填寫資訊並加LINE聯繫後,遭對方佯稱:因填寫申請貸款資料錯誤帳戶遭凍結須匯款解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6日
17時17分9秒
5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凱媛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之證述(見偵21卷第5至6頁、見審易卷第198頁)
②對話、匯款紀錄截圖(見偵21卷第23頁正反面)
③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證件、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存入憑條、開戶業務申請書、印鑑卡、111年3月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4813函暨函附之約定往來帳號資料、IP登入紀錄(見偵5卷第6至13頁反面、偵8卷第13至15頁反面、偵12卷第481至483頁、偵13卷第479至483頁、偵29卷第60至77頁、偵37卷第75至79頁、偵46卷第13至14頁、偵69卷第263至287頁)
22
(即併辦3附表編號9)
楊喬翎(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初某日,使用交友軟體全民PARTY結識楊喬翎並佯稱:可於FPMARKETS網站進行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6日
14時47分30秒
2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喬翎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2卷第6至9頁)
②存款交易明細(見偵22卷第15至16頁)
③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開戶證件、影像、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2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98067號函、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對帳單(見偵6卷第43至48頁、偵25卷第13頁、偵32卷第14至17頁反面、偵49卷第12至18頁反面)
23(即併辦3附表編號10)
劉念宗(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110年10月20日某時,使用交友軟體Partying暱稱「劉佳慧」結識劉念宗並佯稱:操作META TRADER 5外匯平台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4日
11時30分23秒
1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劉念宗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3卷第6至8頁)
②對話、匯款紀錄、投資平台頁面錄截圖(見偵23卷第29至37、39至44頁)
③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證件、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存入憑條、開戶業務申請書、印鑑卡、111年3月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4813函暨函附之約定往來帳號資料、IP登入紀錄(見偵5卷第6至13頁反面、偵8卷第13至15頁反面、偵12卷第481至483頁、偵13卷第479至483頁、偵29卷第60至77頁、偵37卷第75至79頁、偵46卷第13至14頁、偵69卷第263至287頁)
110年10月14日
13時36分21秒
5萬元

110年10月15日
11時6分33秒
10萬元
110年10月15日
11時8分0秒
4萬元

24(即併辦3附表編號11)
蔡亦磊(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4日前,架設虛假紓困網站誘使蔡亦磊主動聯繫,嗣並佯稱:貸款須預繳納一成之財力證明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6日
15時58分7秒
2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亦磊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4卷第6至7頁)
②匯款紀錄、紓困網站頁面、借款合同、對話紀錄截圖(見偵24卷第24至34頁反面)
③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證件、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存入憑條、開戶業務申請書、印鑑卡、111年3月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4813函暨函附之約定往來帳號資料、IP登入紀錄(見偵5卷第6至13頁反面、偵8卷第13至15頁反面、偵12卷第481至483頁、偵13卷第479至483頁、偵29卷第60至77頁、偵37卷第75至79頁、偵46卷第13至14頁、偵69卷第263至287頁)
25(即併辦3附表編號12)
高嘉娸(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110年4月17日某時,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浩傑」結識高嘉娸並佯稱:博弈網站順發國際儲值會贈送新臺幣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4日
12時59分25秒
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高嘉娸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5卷第26至27頁)
②存摺影本、對話紀錄、博弈網站頁面截圖(見偵25卷第45至50、52頁)
③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開戶證件、影像、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2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98067號函、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對帳單(見偵6卷第43至48頁、偵25卷第13頁、偵32卷第14至17頁反面、偵49卷第12至18頁反面)
④華南銀行帳戶開戶證件、影像、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事故狀況查詢、金融卡發行登記事故資料查詢、網路銀行客戶約定資料查詢、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台幣帳戶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表、存款往來項目申請書(見偵2卷第22至25頁、偵9卷第62至63頁、偵13卷第471至472頁、偵25卷第20頁正反面) 
110年10月15日
13時12分37秒
5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110年10月15日
13時13分39秒
5萬元
26(即併辦3附表編號13)
林庭嫣(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底某日,使用交友軟體IPAIR暱稱「陳洋銘」結識林庭嫣並佯稱:可帶領於投資網站NYSE EURONEXT進行比特幣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5日
11時6分40秒
15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庭嫣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6卷第6至7頁)
②匯款紀錄、投資平台頁面、對話紀錄截圖(見偵26卷第18頁反面、第19頁反面至24頁)
③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證件、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存入憑條、開戶業務申請書、印鑑卡、111年3月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4813函暨函附之約定往來帳號資料、IP登入紀錄(見偵5卷第6至13頁反面、偵8卷第13至15頁反面、偵12卷第481至483頁、偵13卷第479至483頁、偵29卷第60至77頁、偵37卷第75至79頁、偵46卷第13至14頁、偵69卷第263至287頁) 
④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開戶證件、影像、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2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98067號函、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對帳單(見偵6卷第43至48頁、偵25卷第13頁、偵32卷第14至17頁反面、偵49卷第12至18頁反面)
110年10月14日
13時51分58秒
15萬元
(併辦意旨書漏載此筆匯款)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27(即併辦3附表編號14)
陳泉齊(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中旬某日,使用社群網站臉書暱稱「陳菲」結識陳泉齊並佯稱:有投資網站可賺錢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5日
11時26分50秒
5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泉齊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7卷第13至14頁)
②臉書頁面、對話、匯款紀錄截圖(見偵27卷第15至19、23頁)
③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證件、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存入憑條、開戶業務申請書、印鑑卡、111年3月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4813函暨函附之約定往來帳號資料、IP登入紀錄(見偵5卷第6至13頁反面、偵8卷第13至15頁反面、偵12卷第481至483頁、偵13卷第479至483頁、偵29卷第60至77頁、偵37卷第75至79頁、偵46卷第13至14頁、偵69卷第263至287頁)
28(即併辦3附表編號15)
李秉謙(提出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5日8時,使用社群網站推特暱稱「琦7騎士」結識李秉謙並佯稱:KIMONI虛擬貨幣投資網站可操作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6日
20時39分51秒
12,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秉謙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8卷第7至8頁反面)
②Twitter頁面、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匯款紀錄面截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28卷第23至29、31至32頁)
③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證件、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存入憑條、開戶業務申請書、印鑑卡、111年3月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4813函暨函附之約定往來帳號資料、IP登入紀錄(見偵5卷第6至13頁反面、偵8卷第13至15頁反面、偵12卷第481至483頁、偵13卷第479至483頁、偵29卷第60至77頁、偵37卷第75至79頁、偵46卷第13至14頁、偵69卷第263至287頁)
④合庫銀行帳戶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偵52卷第121至125頁)
110年10月17日
14時19分51秒
5萬元
合庫銀行帳戶
110年10月17日
14時20分37秒
28,000元
29(即併辦3附表編號16)
周嘉琪
詐欺集團成員110年9月27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鄒文江」結識周嘉琪並佯稱:投資平台可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7日
11時58分48秒
5萬元


合庫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周嘉琪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8卷第9至10頁反面)
②存摺影本、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截圖(見偵28卷第44至54頁)
③合庫銀行帳戶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偵52卷第121至125頁)
110年10月17日
12時0分40秒
5萬元

30(即併辦4)
楊定中(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4日前某日,架設虛假投資平台FXTRAD1NG誘使楊定中主動入金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5日
10時4分22秒
145,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定中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9卷第82至84頁)
②對話、匯款紀錄截圖(見偵29卷第107至122頁)
③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證件、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存入憑條、開戶業務申請書、印鑑卡、111年3月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4813函暨函附之約定往來帳號資料、IP登入紀錄(見偵5卷第6至13頁反面、偵8卷第13至15頁反面、偵12卷第481至483頁、偵13卷第479至483頁、偵29卷第60至77頁、偵37卷第75至79頁、偵46卷第13至14頁、偵69卷第263至287頁)
31(即併辦5附表編號1)
蔡欣芳(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底某日,使用交友軟體Pairs暱稱「陳老頭」結識蔡欣芳並佯稱:泛歐交易所、MT5交易平台可進行投資獲利,惟出帳需繳納渠道費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4日
13時17分22秒
140,665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欣芳於警詢之證述(見偵30卷第7至9頁反面)
②匯款、對話紀錄截圖(見偵30卷第34、143至155頁)
③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開戶證件、影像、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2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98067號函、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對帳單(見偵6卷第43至48頁、偵25卷第13頁、偵32卷第14至17頁反面、偵49卷第12至18頁反面)
32(即併辦5附表編號2)
戴㙫銘(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3日前某日,使用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刊登不實投資廣告,適戴㙫銘於瀏覽後主動聯繫,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my」向其佯稱:可協助在Kimoni虛擬貨幣網站操作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6日
18時54分45秒
1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戴㙫銘於警詢之證述(見偵31卷第8至9頁反面)
②對話、匯款紀錄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影本、投資平台頁面截圖(見偵31卷第91至98頁、第100至101、103頁)
③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證件、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存入憑條、開戶業務申請書、印鑑卡、111年3月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4813函暨函附之約定往來帳號資料、IP登入紀錄(見偵5卷第6至13頁反面、偵8卷第13至15頁反面、偵12卷第481至483頁、偵13卷第479至483頁、偵29卷第60至77頁、偵37卷第75至79頁、偵46卷第13至14頁、偵69卷第263至287頁)
④合庫銀行帳戶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偵52卷第121至125頁)
110年10月17日
11時57分2秒
1萬元

合庫銀行帳戶
33(即併辦5附表編號3)
葉美淳(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9日某時許,使用交友軟體派愛族暱稱「桃子」結識葉美淳並佯稱:泛歐交易所可進行投資賺錢,惟出帳需繳納稅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3日
14時13分58秒
1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葉美淳於警詢之證述(見偵32卷第6至7頁反面)
②國內匯款申請書、匯款、對話紀錄截圖(見偵32卷第52、53頁反面至第57頁)
③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證件、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存入憑條、開戶業務申請書、印鑑卡、111年3月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4813函暨函附之約定往來帳號資料、IP登入紀錄(見偵5卷第6至13頁反面、偵8卷第13至15頁反面、偵12卷第481至483頁、偵13卷第479至483頁、偵29卷第60至77頁、偵37卷第75至79頁、偵46卷第13至14頁、偵69卷第263至287頁) 
④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開戶證件、影像、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2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98067號函、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對帳單(見偵6卷第43至48頁、偵25卷第13頁、偵32卷第14至17頁反面、偵49卷第12至18頁反面) 
110年10月15日
11時11分30秒
5萬元

110年10月15日
11時35分49秒
14,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34(即併辦7附表編號1)
盧琬琳(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3日19時許,使用交友軟體Tinder暱稱「李思達」結識盧琬琳並佯稱:比特幣投資平台EURONEXT可操作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5日
12時56分44秒
1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盧婉琳於警詢之證述(見偵35卷第6至8頁)
②匯款紀錄、投資平台頁面、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見偵35卷第20至21、26至27、29至31頁)
③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開戶證件、影像、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2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98067號函、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對帳單(見偵6卷第43至48頁、偵25卷第13頁、偵32卷第14至17頁反面、偵49卷第12至18頁反面)
④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證件、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存入憑條、開戶業務申請書、印鑑卡、111年3月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4813函暨函附之約定往來帳號資料、IP登入紀錄(見偵5卷第6至13頁反面、偵8卷第13至15頁反面、偵12卷第481至483頁、偵13卷第479至483頁、偵29卷第60至77頁、偵37卷第75至79頁、偵46卷第13至14頁、偵69卷第263至287頁)
110年10月16日
16時2分7秒
3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35(即併辦7附表編號2)
陳立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0日12時許,使用交友軟體探探暱稱「小惠」結識陳立中並佯稱:可帶領於FXTM APP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4日
12時30分41秒
5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陳立中於警詢之證述(見偵36卷第6至7頁)
②匯款紀錄截圖、存摺封面影本、對話紀錄截圖(見偵36卷第15、18、24至39頁)
③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證件、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存入憑條、開戶業務申請書、印鑑卡、111年3月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4813函暨函附之約定往來帳號資料、IP登入紀錄(見偵5卷第6至13頁反面、偵8卷第13至15頁反面、偵12卷第481至483頁、偵13卷第479至483頁、偵29卷第60至77頁、偵37卷第75至79頁、偵46卷第13至14頁、偵69卷第263至287頁)
36(即併辦7附表編號3)
林昌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間,使用社群網站臉書暱稱「李悠」結識林昌證並佯稱:可使用投資網站進行比特幣、虛擬貨幣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6日
18時10分11秒
3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昌證於警詢之證述(見偵37卷第39至45頁)
②存摺影本、警員職務報告、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手寫匯款紀錄、對話紀錄截圖(見偵37卷第37、49至53、59至69頁)
③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證件、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存入憑條、開戶業務申請書、印鑑卡、111年3月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4813函暨函附之約定往來帳號資料、IP登入紀錄(見偵5卷第6至13頁反面、偵8卷第13至15頁反面、偵12卷第481至483頁、偵13卷第479至483頁、偵29卷第60至77頁、偵37卷第75至79頁、偵46卷第13至14頁、偵69卷第263至287頁)
37(即併辦7附表編號4)
邱妤喬(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0日某時許,使用網路暱稱「陳文傑」結識邱妤喬並佯稱:順發國際投資平台可投資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5日
13時4分59秒
30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邱妤喬於警詢之證述(見偵38卷第4至6頁)
②匯款明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存摺影本、對話紀錄截圖(見偵38卷第30、32、42至43、46至58頁)
③華南銀行帳戶開戶證件、影像、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事故狀況查詢、金融卡發行登記事故資料查詢、網路銀行客戶約定資料查詢、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台幣帳戶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表、存款往來項目申請書(見偵2卷第22至25頁、偵9卷第62至63頁、偵13卷第471至472頁、偵25卷第20頁正反面)
38(即併辦7附表編號5)
陳妍溱(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4日某時許,利用網路結識陳妍溱並佯稱:有金融科技可以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4日
10時27分39秒
2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妍溱於警詢之證述(見偵39卷第5至7頁)
②投資平台頁面、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申請書(見偵39卷第21至23、27頁)
③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證件、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存入憑條、開戶業務申請書、印鑑卡、111年3月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4813函暨函附之約定往來帳號資料、IP登入紀錄(見偵5卷第6至13頁反面、偵8卷第13至15頁反面、偵12卷第481至483頁、偵13卷第479至483頁、偵29卷第60至77頁、偵37卷第75至79頁、偵46卷第13至14頁、偵69卷第263至287頁)
39(即併辦7附表編號6)
莊孟婷(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5日11時26分許,使用交友軟體SweetRing暱稱「亦y」結識莊孟婷並佯稱:博弈網站依指示操作即可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5日
11時26分8秒
1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莊孟婷於警詢之證述(見偵40卷第7至16頁)
②匯款紀錄截圖(見偵40卷第20頁)
③華南銀行帳戶開戶證件、影像、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事故狀況查詢、金融卡發行登記事故資料查詢、網路銀行客戶約定資料查詢、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台幣帳戶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表、存款往來項目申請書(見偵2卷第22至25頁、偵9卷第62至63頁、偵13卷第471至472頁、偵25卷第20頁正反面)
40(即併辦7附表編號7)
潘怡如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7日14時46分前某時,使用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宋子豪」結識潘怡如並佯稱:虛擬貨幣平台Nex Exchange可操作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7日
14時46分13秒
3萬元


合庫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潘怡如於警詢之證述(見偵41卷第6至7頁)
②合庫銀行帳戶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偵52卷第121至125頁)
41(即併辦7附表編號8)
黃小芳(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8日時許,使用交友軟體全民PARTY暱稱「張琦」、「宇寧」、「孫志培」、「王誠」結識黃小芳並佯稱:至US TRADE、FPMARKETS投資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5日
12時43分40秒
50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小芳於警詢之證述(見偵42卷第7至15頁)
②客戶交易明細表、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見偵42卷第19至20頁)
③華南銀行帳戶開戶證件、影像、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事故狀況查詢、金融卡發行登記事故資料查詢、網路銀行客戶約定資料查詢、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台幣帳戶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表、存款往來項目申請書(見偵2卷第22至25頁、偵9卷第62至63頁、偵13卷第471至472頁、偵25卷第20頁正反面)
④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開戶證件、影像、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2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98067號函、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對帳單(見偵6卷第43至48頁、偵25卷第13頁、偵32卷第14至17頁反面、偵49卷第12至18頁反面)
110年10月16日
14時35分45秒
3萬元(現金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42(即併辦7附表編號9)
吳亞錡(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3日某時許,使用歌唱軟體全民K歌暱稱「孫三姓」結識吳亞錡並佯稱:MT5程式可用於交易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3日
9時41分38秒
107,000元

富邦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亞錡於警詢之證述(見偵43卷第6至8頁)
②投資平台頁面、匯款、對話紀錄截圖(見偵43卷第9頁、第12頁反面、第13頁反面至16頁)
③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基本資料表(見偵43卷第21頁正反面、偵63卷第23頁)
43(即併辦7附表編號10)
林羿秀(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4日某時許,使用交友軟體全民PARTY暱稱「高雲翔」結識林羿秀並佯稱:投資平台「US Trade」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6日
19時20分33秒
1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羿秀於警詢之證述(見偵44卷第13至15頁)
②投資平台頁面、對話、匯款紀錄截圖、存摺影本、存款交易明細(見偵44卷第25至33、34頁、第38頁反面至第41頁反面)
③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證件、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存入憑條、開戶業務申請書、印鑑卡、111年3月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4813函暨函附之約定往來帳號資料、IP登入紀錄(見偵5卷第6至13頁反面、偵8卷第13至15頁反面、偵12卷第481至483頁、偵13卷第479至483頁、偵29卷第60至77頁、偵37卷第75至79頁、偵46卷第13至14頁、偵69卷第263至287頁)
44(即併辦7附表編號11)
黃世賢(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6日15時40分前某時,使用社群網站臉書刊登不實求職廣告,適有黃世賢於瀏覽後主動聯繫,詐欺集團成員旋佯稱:投資網站icejp可用幣值轉換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6日
15時40分7秒
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世賢於警詢之證述(見偵45卷第7至8頁)
②存摺封面照片、對話、匯款紀錄截圖(見偵45卷第25、27至33頁)
③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開戶證件、影像、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2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98067號函、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對帳單(見偵6卷第43至48頁、偵25卷第13頁、偵32卷第14至17頁反面、偵49卷第12至18頁反面)
45(即併辦7附表編號12)
林佩欣(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初某日,使用交友軟體SweetRing、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志偉」結識林佩欣並佯稱:使用ZBG投資虛擬貨幣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5日
9時48分25秒
1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佩欣於警詢之證述(見偵46卷第6至10頁反面)
②對話、匯款紀錄截圖(見偵46卷第24至49、53頁)
③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證件、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存入憑條、開戶業務申請書、印鑑卡、111年3月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4813函暨函附之約定往來帳號資料、IP登入紀錄(見偵5卷第6至13頁反面、偵8卷第13至15頁反面、偵12卷第481至483頁、偵13卷第479至483頁、偵29卷第60至77頁、偵37卷第75至79頁、偵46卷第13至14頁、偵69卷第263至287頁)
④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開戶證件、影像、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2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98067號函、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對帳單(見偵6卷第43至48頁、偵25卷第13頁、偵32卷第14至17頁反面、偵49卷第12至18頁反面)
110年10月16日
9時40分33秒
10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10月16日
10時45分7秒
3萬元


110年10月16日
10時49分27秒
3萬元


46(即併辦7附表編號13)
林怡君(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2日某時許,使用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欣欣」結識林怡君並佯稱:有老師可協助於anivoasia.com平台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7日
11時11分15秒
5萬元

合庫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怡君於警詢之證述(見偵47卷第9至11頁)
②匯款紀錄截圖(見偵47卷第67頁)
③合庫銀行帳戶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偵52卷第121至125頁)
110年10月17日
11時19分33秒
5萬元

47(即併辦7附表編號14)
林雅湘(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初某日,使用社群軟體Instagram結識林雅湘並佯稱:可於南岸集團網站儲值虛擬貨幣操作貨幣漲跌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5日
9時14分53秒
3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雅湘於警詢之證述(見偵48卷第25至30頁)
②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證件、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存入憑條、開戶業務申請書、印鑑卡、111年3月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4813函暨函附之約定往來帳號資料、IP登入紀錄(見偵5卷第6至13頁反面、偵8卷第13至15頁反面、偵12卷第481至483頁、偵13卷第479至483頁、偵29卷第60至77頁、偵37卷第75至79頁、偵46卷第13至14頁、偵69卷第263至287頁)
110年10月15日
9時29分9秒
3萬元

110年10月15日
9時51分52秒
3萬元

48(即併辦7附表編號15)
張為杰(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底某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紅」結識張為杰並佯稱:有個投資平台VANTAGE FX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5日
13時25分45秒
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為杰於警詢之證述(見偵49卷第7頁正反面)
②投資平台頁面、對話紀錄截圖(見偵49卷第36至39頁)
③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開戶證件、影像、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2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98067號函、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對帳單(見偵6卷第43至48頁、偵25卷第13頁、偵32卷第14至17頁反面、偵49卷第12至18頁反面)
110年10月15日
13時28分33秒
4萬元

110年10月16日
9時31分41秒
3萬元

49(即併辦7附表編號16)
紀棓馨(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4日某時許,利用影音網站Youtube刊登不實投資廣告,適有紀棓馨於瀏覽後主動聯繫,詐欺集團成員旋佯稱:可依莎莎老師指示於TD Corp投資網站上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6日
18時53分32秒
2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紀棓馨於警詢之證述(見偵49卷第8至9頁)
②對話、匯款紀錄截圖(見偵49卷第45至47頁)
③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證件、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存入憑條、開戶業務申請書、印鑑卡、111年3月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4813函暨函附之約定往來帳號資料、IP登入紀錄(見偵5卷第6至13頁反面、偵8卷第13至15頁反面、偵12卷第481至483頁、偵13卷第479至483頁、偵29卷第60至77頁、偵37卷第75至79頁、偵46卷第13至14頁、偵69卷第263至287頁)
50(即併辦7附表編號17)
李孜貞(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3日18時44分前某時許,利用社群網站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適有李孜貞於瀏覽後主動聯繫,詐欺集團成員旋佯稱:Cinnext投資網站可做虛擬貨幣交易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6日
18時43分48秒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孜貞於警詢之證述(見偵50卷第7至9頁反面)
②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匯款紀錄截圖、帳戶資料、存摺照片截圖(見偵50卷第23至31頁)
③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證件、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存入憑條、開戶業務申請書、印鑑卡、111年3月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4813函暨函附之約定往來帳號資料、IP登入紀錄(見偵5卷第6至13頁反面、偵8卷第13至15頁反面、偵12卷第481至483頁、偵13卷第479至483頁、偵29卷第60至77頁、偵37卷第75至79頁、偵46卷第13至14頁、偵69卷第263至287頁)
110年10月16日
20時6分44秒
3萬元


51(即併辦7附表編號18)
湯立誠(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間某日,使用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瑞」結識湯立誠並佯稱:可幫忙代操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6日
13時37分48秒
3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湯立誠於警詢之證述(見偵51卷第7至8頁)
②Instagram頁面、對話、匯款紀錄截圖、對話紀錄文字檔(見偵51卷第16至23頁)
③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開戶證件、影像、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2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98067號函、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對帳單(見偵6卷第43至48頁、偵25卷第13頁、偵32卷第14至17頁反面、偵49卷第12至18頁反面)
52(即併辦7附表編號19)
吳欣倫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8日15時29分前某時許,使用交友軟體派愛族暱稱「張孝吉」結識吳欣倫並佯稱:可使用「泛歐交易所」投資網站投資並教導如何下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4日
15時26分49秒
5萬元
合庫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欣倫於警詢之證述(見偵51卷第53至55頁)
②匯款、對話紀錄截圖、台灣資金交易所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授權書、委託撥款同意書(見偵51卷第56、58、60至66頁)
③合庫銀行帳戶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偵52卷第121至125頁)
110年10月14日
15時41分31秒
1萬元
53(即併辦7附表編號20)
莊騏亘(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4日19時許前某時許,利用社群網站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適有莊騏亘於瀏覽後主動聯繫,詐欺集團成員旋佯稱:Capital Origin投資網站可進行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6日
19時40分23秒
5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莊騏亘於警詢之證述(見偵53卷第5至6頁)
②匯款、對話紀錄截圖(見偵53卷第7頁反面、第13至15頁反面)
③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證件、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存入憑條、開戶業務申請書、印鑑卡、111年3月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4813函暨函附之約定往來帳號資料、IP登入紀錄(見偵5卷第6至13頁反面、偵8卷第13至15頁反面、偵12卷第481至483頁、偵13卷第479至483頁、偵29卷第60至77頁、偵37卷第75至79頁、偵46卷第13至14頁、偵69卷第263至287頁)
110年10月16日
19時41分27秒
1萬元
54(即併辦7附表編號21)
陳雅菁(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5日某時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振東」結識陳雅菁並佯稱:中國香港大樂透網站可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5日
11時59分12秒
5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雅菁於警詢之證述(見偵54卷第5至8頁反面)
②匯款紀錄截圖(見偵54卷第14至15頁)
③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證件、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存入憑條、開戶業務申請書、印鑑卡、111年3月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4813函暨函附之約定往來帳號資料、IP登入紀錄(見偵5卷第6至13頁反面、偵8卷第13至15頁反面、偵12卷第481至483頁、偵13卷第479至483頁、偵29卷第60至77頁、偵37卷第75至79頁、偵46卷第13至14頁、偵69卷第263至287頁)
110年10月15日
12時0分33秒
5萬元
55(即併辦7附表編號22)
彭怡文(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9日11時33分許前某時,使用交友軟體SweetRing結識彭怡文並佯稱:已破解順發國際遊戲平台可操作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4日
9時54分51秒
1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彭怡文於警詢之證述(見偵55卷第36至39頁)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存摺封面照片、對話紀錄截圖(見偵55卷第40、41頁、第42頁反面至44頁)
③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證件、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存入憑條、開戶業務申請書、印鑑卡、111年3月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4813函暨函附之約定往來帳號資料、IP登入紀錄(見偵5卷第6至13頁反面、偵8卷第13至15頁反面、偵12卷第481至483頁、偵13卷第479至483頁、偵29卷第60至77頁、偵37卷第75至79頁、偵46卷第13至14頁、偵69卷第263至287頁)
④華南銀行帳戶開戶證件、影像、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事故狀況查詢、金融卡發行登記事故資料查詢、網路銀行客戶約定資料查詢、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台幣帳戶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表、存款往來項目申請書(見偵2卷第22至25頁、偵9卷第62至63頁、偵13卷第471至472頁、偵25卷第20頁正反面)
110年10月14日
9時55分52秒
10萬元
110年10月15日
14時11分58秒
10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56(即併辦7附表編號23)
麥嘉翔(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間某日,使用交友軟體暱稱「小雲」之帳號結識麥嘉翔,並向其佯稱:要一同買房子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5日
13時32分54秒
2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麥嘉翔於警詢之證述(見偵56卷第8至10頁)
②匯款委託書、存摺影本、對話紀錄截圖(見偵56卷第24、28至36頁)
③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證件、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存入憑條、開戶業務申請書、印鑑卡、111年3月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4813函暨函附之約定往來帳號資料、IP登入紀錄(見偵5卷第6至13頁反面、偵8卷第13至15頁反面、偵12卷第481至483頁、偵13卷第479至483頁、偵29卷第60至77頁、偵37卷第75至79頁、偵46卷第13至14頁、偵69卷第263至287頁)
57(即併辦7附表編號24、併辦11)
賴文堯(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間某日,使用交友軟體派愛族暱稱「陳佳怡」結識賴文堯並佯稱:有個歐洲央行交易所平台具公信力且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6日
12時43分6秒
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文堯於警詢之證述(見偵56卷第73至81頁)
②匯款、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截圖、陳佳怡身分證照片、國內(跨行)匯款交易明細(見偵57卷第155、169至173頁、偵66卷第15至25、33頁)
③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開戶證件、影像、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2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98067號函、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對帳單(見偵6卷第43至48頁、偵25卷第13頁、偵32卷第14至17頁反面、偵49卷第12至18頁反面)
110年10月16日
12時45分33秒
5萬元

58(即併辦7附表編號25)
蔡絲涵(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4日某時許,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分享不實投資資訊,適有蔡絲涵於瀏覽後主動聯繫,詐欺集團成員旋佯稱:可幫忙代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6日
15時2分59秒
1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絲涵於警詢之證述(見偵58卷第6至9頁反面)
②對話紀錄、合夥契約書截圖、對話紀錄文字檔、存摺影本(見偵58卷第31至44頁反面、第48至64頁)
③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開戶證件、影像、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2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98067號函、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對帳單(見偵6卷第43至48頁、偵25卷第13頁、偵32卷第14至17頁反面、偵49卷第12至18頁反面)
110年10月16日
15時3分43秒
5萬元
59(即併辦7附表編號26)
邱珮綺(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8日前某時許,使用網路互動唱歌軟體、通訊軟體LINE暱稱「玉澤」結識邱珮綺並佯稱:於投資平台「US Trade」可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5日
14時48分38秒
10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邱珮綺於警詢之證述(見偵59卷第6至8頁)
②匯款、對話紀錄截圖、存摺影本(見偵59卷第23至28頁反面)
③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開戶證件、影像、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2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98067號函、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對帳單(見偵6卷第43至48頁、偵25卷第13頁、偵32卷第14至17頁反面、偵49卷第12至18頁反面)
110年10月15日
14時50分37秒
10萬元
60(即併辦7附表編號27)
利偉君(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初某日,使用社群網站臉書暱稱「滿曉杰」結識利偉君並佯稱:Valutrade外匯投資網站可操作貨幣漲跌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3日
13時12分56秒
5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利偉君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0卷第9至11頁)
②對話、匯款紀錄截圖、臉書照片(見偵60卷第25至26頁反面)
③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證件、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存入憑條、開戶業務申請書、印鑑卡、111年3月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4813函暨函附之約定往來帳號資料、IP登入紀錄(見偵5卷第6至13頁反面、偵8卷第13至15頁反面、偵12卷第481至483頁、偵13卷第479至483頁、偵29卷第60至77頁、偵37卷第75至79頁、偵46卷第13至14頁、偵69卷第263至287頁)
61(即併辦7附表編號28)
王秀詩(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底某日,使用社群軟體抖音結識王秀詩並佯稱:樂信投顧網站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3日
13時34分7秒
5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秀詩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0卷第12至13頁反面)
②投資平台頁面、對話紀錄截圖(見偵60卷第30頁反面)
③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證件、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存入憑條、開戶業務申請書、印鑑卡、111年3月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4813函暨函附之約定往來帳號資料、IP登入紀錄(見偵5卷第6至13頁反面、偵8卷第13至15頁反面、偵12卷第481至483頁、偵13卷第479至483頁、偵29卷第60至77頁、偵37卷第75至79頁、偵46卷第13至14頁、偵69卷第263至287頁)
62(即併辦7附表編號29)
李秋姈(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初某日,使用社群網站臉書暱稱「旗開得勝」結識李秋姈並佯稱:GKFX Prime投資平台穩賺不賠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4日
12時35分22秒
5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秋姈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0卷第15至16頁反面)
②對話紀錄截圖、存摺影本(見偵60卷第32至38頁)
③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證件、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存入憑條、開戶業務申請書、印鑑卡、111年3月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4813函暨函附之約定往來帳號資料、IP登入紀錄(見偵5卷第6至13頁反面、偵8卷第13至15頁反面、偵12卷第481至483頁、偵13卷第479至483頁、偵29卷第60至77頁、偵37卷第75至79頁、偵46卷第13至14頁、偵69卷第263至287頁)
110年10月14日
12時39分16秒
5萬元
63(即併辦7附表編號30)
許佩娟(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中某日,使用交友軟體SweetRing結識許珮娟並佯稱:已破解順發國際博弈平台數據可操作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3日
13時56分55秒
5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許佩娟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1卷第5至6頁)
②對話紀錄截圖、存摺封面影本(見偵61卷第12至18頁)
③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證件、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存入憑條、開戶業務申請書、印鑑卡、111年3月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4813函暨函附之約定往來帳號資料、IP登入紀錄(見偵5卷第6至13頁反面、偵8卷第13至15頁反面、偵12卷第481至483頁、偵13卷第479至483頁、偵29卷第60至77頁、偵37卷第75至79頁、偵46卷第13至14頁、偵69卷第263至287頁)
64(即併辦8)
歐倖禎(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2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向歐倖禎佯稱:可在博弈網站Anivo AsiaPacific投資賽馬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7日
11時9分59秒
10萬元
合庫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歐倖禎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2卷第53至55頁)
②匯款、對話紀錄、博弈網站、Instagram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文字檔(見偵62卷第71、75至109頁)
③合庫銀行帳戶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偵52卷第121至125頁)
110年10月17日
11時10分55秒
10萬元

65(即併辦9附表編號1)
吳貴英(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5日前某時,使用臉書暱稱「文浩」結識吳貴英並佯稱:恆大集團公司在香港有房子可認購後轉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3日
9時29分52秒
306,000元

富邦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貴英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3卷第17至19頁)
②匯款申請書、名片、合約書、匯率表格、通話記錄截圖(見偵63卷第53、57至61頁)
③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基本資料表(見偵43卷第21頁正反面、偵63卷第23頁)
66(即併辦9附表編號2)
饒憶齡(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8日前某時,使用交友軟體「PIKABU」結識饒憶齡並佯稱:可下載「英皇集團」投資網站投資國際黃金,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6日
12時5分28秒
3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饒憶齡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4卷第45至47頁)
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64卷第55頁)
③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開戶證件、影像、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2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98067號函、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對帳單(見偵6卷第43至48頁、偵25卷第13頁、偵32卷第14至17頁反面、偵49卷第12至18頁反面)
67(即併辦10)
李振發(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6日某時,使用通訊軟體LINE聯繫李振發並佯稱:可辦理貸款,但須先付保證金,核貸後返還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5日
11時54分51秒
2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振發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5卷第6至7頁)
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對話紀錄截圖(見偵65卷第13、17至18頁反面)
③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開戶證件、影像、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2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98067號函、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對帳單(見偵6卷第43至48頁、偵25卷第13頁、偵32卷第14至17頁反面、偵49卷第12至18頁反面)
68(即併辦12)
李佳樺
詐欺集團成員110年 8月16日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hwl3892」、通訊軟體LINE暱稱「傑」向李佳樺佯稱:加入投資平台「英皇國際」,依指示匯款即能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10月16日
18時12分53秒
2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李家樺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9卷第113至121頁)
②匯款記錄截圖、對話記錄文字檔(見偵69卷第167、171至184頁)
③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證件、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存入憑條、開戶業務申請書、印鑑卡、111年3月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4813函暨函附之約定往來帳號資料、IP登入紀錄(見偵5卷第6至13頁反面、偵8卷第13至15頁反面、偵12卷第481至483頁、偵13卷第479至483頁、偵29卷第60至77頁、偵37卷第75至79頁、偵46卷第13至14頁、偵69卷第263至28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