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325號
被 告 包馨媚
選任辯護人 姚盈如
律師(於民國112年4月11日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385號),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包馨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洗錢罪,處
有期徒刑5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緣姜振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自民國111年12月7日11時40分起致電蔡麗香,向蔡麗香佯稱有人冒用其名義申請保險理賠,復假冒「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
偵查隊張明發小隊長」、「張清雲檢察官」名義,向蔡麗香佯稱其名下帳戶已涉嫌洗錢,須凍結新臺幣(下同)786萬元,且須交付名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云云,致蔡麗香
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11年12月8日11時21分,將其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下稱中信銀3083帳戶、中信銀5855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下稱國泰銀帳戶)、土城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農會帳戶)金融卡,裝在信封袋內放在新北市○○區○○街0巷0號旁白色長椅上,並告知金融卡密碼。而包馨媚雖然不是該詐欺集團的成員,但依其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當可知悉為他人提領來路不明之款項,可能成為他人遂行詐欺犯行及處理
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難以追查,並得以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猶與姜振宇及該詐欺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
不確定故意犯意聯絡(無
證據證明包馨媚知道共犯達3人以上或蔡麗香係遭何種手段詐騙),受姜振宇指示,於111年12月8日11時23分,拿取蔡麗香放在前述長椅上之信封袋,並使用該信封袋內之蔡麗香名下帳戶金融卡,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操作自動櫃員機領得附表所示金錢,再悉數交給姜振宇,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包馨媚之供述。
(三)中信銀3083帳戶、中信銀5855帳戶、國泰銀帳戶、農會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
(四)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且其與「姜振宇」有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均為共同
正犯。又被告以一取款行為
同時犯前述2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洗錢罪
處斷。
(二)
公訴意旨認被告符合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之」、「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加重要件。惟本件缺乏證據證明被告主觀上知悉實際對
告訴人實施詐欺取財
構成要件行為者已達3人以上,亦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
告訴人係遭何種手段詐欺,自難論以加重
詐欺罪。
乃本院認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無礙被告之
防禦權,故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
起訴法條。
(三)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本件洗錢
犯行已坦白承認,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四)本院
審酌被告與他人共同詐騙無辜告訴人之財物,所為顯屬非是,惟被告係擔任取款
車手之工作,未實際參與全程詐騙行為,並非詐騙集團之核心成員;且被告
犯後已坦承犯行不諱,並與告訴人調解成立,非無悔意。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前科素行、手段,告訴人遭詐騙之金額,及被告自陳其為高中畢業之學歷、目前從事美髮業、月收入約3、4萬元、需扶養父親及奶奶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
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璿伊提起公訴,檢察官簡志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琮欽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
| | |
| | |
| 全家便利商店板橋新慶店(新北市○○區○○路00○0號) | |
| 板橋農會後埔辦事處(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