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824號
原 告 連柏維
被 告 陳義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
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義浩涉犯洗錢防制法等
刑事案件部分,已於民國112年5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有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部列印資料在卷
可參,原告於同年月30日始具狀提起本案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
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鄭淳予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