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板秩字第1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江政宏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2年1月8日以新北警海刑字第112389061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政宏無正當理由
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各處罰鍰新台幣貳仟元。
扣案之彈簧刀貳把沒入。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1年12月31日上午10時25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彈簧刀貳把)。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三、扣案之彈簧刀貳把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
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
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