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板秩聲字第13號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謝寶卿
蔡黃金鳳
劉蓮嬌
廖政國
李彩微
上列
聲明異議人即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於112年4月19日所為之處分(新北警海刑字第112391115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如警察機關處分書
所載。
二、本件聲明人李麗華、謝寶卿、蔡黃金鳳、劉蓮嬌、廖政國、李彩微違反社會維護法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㈡受處分人李麗華、謝寶卿、蔡黃金鳳、劉蓮嬌、廖政國、李彩微於警詢中之陳述。
㈢四色牌4組、散裝四色牌1箱、監視器鏡頭1支、錄影設備主機1臺、抽頭金新臺幣(下同)5828元、賭資2650元
扣案可佐。
三、原處分警察機關依據社會秩維護法第84條之規定,各裁處罰鍰新台幣9000元,於法並無不合。
四、聲明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裁處罰鍰過高、違反
比例原則、公平原則、
顯有不當云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