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187號
被 告 邱金隆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3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金隆於民國110年8月21日8時45分許,未得
告訴人陳振明之同意,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
告訴人位於屏東縣○○鄉○○路0○00號之住處,自上開住處後門進入後,爬樓梯上該住處之2樓,因告訴人睡在該住處1樓客廳旁之房間,聽到2樓有關門之聲響,誤以為家人採完酪梨返家,
旋即往樓上呼喊,然無人回應,不久後被告即從2樓走下來並急往門外走,
適告訴人之女婿徐明男採完酪梨返家,方阻止被告離去。
嗣經告訴人陳振明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
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本案繫屬於本院後之112年5月17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187頁),
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奕筑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政洋、楊婉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李松諺
法 官 楊孟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季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