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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易字第 67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67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佑任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5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梁佑任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梁佑任從事房屋租賃仲介,告訴人崔敬前曾經由被告之仲介而承租門牌號碼屏東縣屏東市機場北路某房屋(下稱本案房屋),因本案房屋房東認為告訴人於承租期間破壞本案房屋,被告因此要求告訴人出面討論如何解決。被告因認為告訴人避不見面,因此於民國111年3月21日13時46分許,在屏東市○○○路000號16樓之7之工作處所,接到告訴人電話時(被告先打電話到告訴人任職之公司找人,告訴人任職之公司轉告告訴人後,告訴人回撥給被告),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在電話中與告訴人討論本案房屋善後事宜時,竟以附表所示將加惡害於告訴人生命、身體、自由之言語對告訴人恐嚇,致崔敬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再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諭知(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決、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刑法第305條所謂之恐嚇,係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事通知他人,使其發生畏怖心理,所表示者須在客觀上一般人認為足以構成威脅,以致被恐嚇者之生活狀態陷於危險不安之境,始屬相當;又是否構成應審酌個案主客觀全盤情形為斷,不得僅憑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怖,即據以認定其是否構成該罪行。再者,人與人間於日常生活中偶遇意見不合,譏諷既起,輒相謾罵,你來我往,尖鋒相對,於該情境下之對話,多因未經慎思熟慮,言語或流於尖酸刻薄,或帶有使人不舒服之恐嚇語意,然是否構成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除應依一般社會標準考量該言語、文字或舉動是否足致他人生畏怖之心外,並應審酌當時之客觀環境、對話之全部內容、行為人主觀上有無使人生畏怖心之目的、相對人有無因行為人之言行而生畏怖心等,為判斷標準。(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4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人崔敬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告訴人提出之雙方通話之錄音光碟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驗錄音內容所做報告以及本案房屋之授權書、房屋租賃契約書各1份為其論據,然查:
 ㈠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公訴意旨所述時間、地點對告訴人說如附表所示之言論,然堅詞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犯行,辯稱:伊沒有要恐嚇告訴人的意思,告訴人也沒有因伊所說的話感受害怕,伊是因為告訴人在承租本案房屋期間破壞房屋致令不使用,且積欠租金、堆置垃圾,影響社區環境,因此請告訴人好好處理等語(警卷第1至5頁;本院卷第33頁)。
 ㈡經查:被告在電話中對告訴人稱附表所示之「鬧到你家都沒有辦法在那邊生活」、「我走武力途徑好不好」、「我們走武力好了」、「我會鬧到你雞犬不寧」、「我會讓你待不下去,你知道屏東很小嗎」、「我跟你講,我不要錢」、「找到你你就知道」等語,上開言論固然過於尖酸刻薄且帶有使人不舒服之恐嚇語意,惟該等言論均未明確指稱將以何種方 式加惡害於告訴人何種生命、身體、自由之具體法益。且告訴人於警詢時亦自陳:「(問:呈上問:你上述稱對方在電話內有說走武力途徑,對方有無明確告知你武力途徑是要如?)沒有明說,要讓我在公司待不下去,讓我們家沒辦法在屏東生活」等語(警卷第7頁),顯然告訴人亦不知悉被告要以何種方式實現何種特定惡害。則依上開判決要旨,仍應依一般社會標準考量該言語、文字或舉動是否足致他人生畏怖之心,並應審酌當時之客觀環境、對話之全部內容、行為人主觀上有無使人生畏怖心之目的、相對人有無因行為人之言行而生畏怖心等而為綜合判斷。
 ㈢依卷附之授權書及房屋租賃契約書(警卷第18至24頁),被告係受本案房屋房東之託出租本案房屋予告訴人,而依被告與告訴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1份之內容可知:1.告訴人於111年3月1日因承租本案房屋囤積垃圾影響社區環境,經被告告知應清除垃圾(警卷第30至34頁);2.告訴人於111年3月5日向被告表示須一點時間清空,並且告知被告要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契約,被告告知提前解約會扣1個月租金,請告訴人於111年3月15日清潔房屋環境點交,另告知告訴人尚積欠1月份租金(警卷第34至41頁);3.告訴人於111年3月9日告知被告確實有積欠該月份租金,但是3月份無力繳納,向被告表示抱歉(警卷第41至44頁),另依被告所提出之房屋家具照片(警卷第16、17頁),本案房屋內之家具確有明顯遭到毀損之痕跡,足證被告所述告訴人在承租本案房屋期間破壞房屋致令不堪使用,且積欠租金、堆置垃圾,影響社區環境等語實非無據。故被告於向告訴人稱附表所示言論前,雙方已因告訴人承租本案房屋而發生上開糾紛,則告訴人於案發當日回撥電話給被告時,應可預見其未如期給付租金及清理房屋環境,被告將會有令人不快之言語。且觀之附表所示被告與告訴人之對話內容,對話開始即對告訴人稱:「沒有關係,看是我直接去你公司,還是去你家繼續找,你要不要出來處理」及「啊你要處理嗎?我只問你一句話就好,你要不要處理。」等語,綜合前開LINE對話紀錄內容可知被告與告訴人通話目的在於要求告訴人處理上開房屋租賃糾紛,則告訴人主觀上究竟係因被告對其稱附表所示之言論而感受到明確之惡害而心生畏懼?亦或僅係因遭催討租金及清理房屋環境而感受到精神壓力?已非無疑。且被告所在意的無非僅係要求告訴人盡速處理上開房屋糾紛,於告訴人處理完畢後,亦難想像被告有何動機會實現何種具體惡害。是上開言詞內容尚難逕認足已使一般人心生畏怖,且未能明確知悉被告將以何種方式對告訴人之何種法益致生危害於安全,客觀上尚難逕認附表所示之言論已符合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
 ㈣又被告本質係房屋仲介,其僅係受本案房屋房東之託出租本案房屋予告訴人,並非本案房屋之實際所有權人,故告訴人若不妥善處理本案之房屋糾紛,不僅係本案房屋之房東財產受有損害,被告亦將會因未能妥善處理租賃房屋代辦事宜而遭屋主及公司究責,其對告訴人稱附表所示言論,應係迫於屋主壓力下須盡速要求告訴人出面處理,故被告對告訴人說話之口氣固然使人感受到不舒服,然該等言論客觀上既未符合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被告縱使迫於壓力而在對話中用字遣詞較為激烈,主觀上仍難認有何恐嚇安全之犯意。
  ㈤至公訴人於本院論告時固稱:「鬧到你家都沒有辦法在那邊生活」已涉及居住安寧及自由,「我走武力途徑好不好」、「我會鬧到你雞犬不寧」則是只要使用不法腕力,上開言語內容客觀上已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要件云云,惟上開言論均未說明被告要以何種方式對被告實現何種具體惡害,已如前述,且綜合前開判決意旨,公訴意旨未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先前之房屋糾紛及對話之全部內容,僅以上開用詞較為激烈之內容,無從逕認被告之行為已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故上開論告尚難憑採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及主張,不能認為被告所為已該當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之構成要件,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榮龍提起公訴,檢察官廖期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孟蓁

【附表】
編號
對話內容(A為梁佑任,B為崔敬)
   1
A:沒有關係,看是我直接去你公司,還是去你家繼續找,你要不要出來處理。
B:你要不要直接去請人...
A:還是你繼續不處理,還是我繼續去你家,然後鬧到你家都沒有辦法在那邊生活
   2
A:啊你要處理嗎?我只問你一句話就好,你要不要處理。
B:你要不要走法律途徑啊。
A:不用啊,我走武力途徑好不好,走武力要不要。
B:武力途徑?
A:對,武力。
B:什麼武力途徑?
A:我們走武力好了,我們不要走法律,我跟你講,我會鬧到你雞犬不寧,你知不知道,你知道嗎,哈囉。
   3
A:我去你家找你啊。
B:我不住在那邊啊。
A:我不管,我也會去你上班的地方。
B:還要去我上班的地方喔。
A:對,OK嗎。
B:你去我上班的地方幹嘛。
A:我會讓你待不下去,你知道屏東很小嗎
B:對,屏東是很小。
A:對對,很小,好了,你看你要不要直接跟我聯絡,啊不要也沒有關係,我跟你講,我不要錢
B:你不要錢,那你要什麼。
A:找到你你就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