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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1 年度屏秩字第 2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屏秩字第24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移送人    許哲銘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1年11月15日屏警分偵字第111353622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哲銘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參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1年11月15日19時許。
  ㈡地點:屏東市○○路000巷00號。
  ㈢行為:非供自用,購買票價新臺幣(下同)5,800元「SUPER JUNIOR WORLD TOUR-SUPER SHOW9:ROAD-IN TAIPEI」演唱會門票,在社群網站臉書社團以8,000元之價格轉售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被移送人刊載販售門票訊息之截圖。
  ㈢被移送人於社群軟體臉書之對話截圖。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之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4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