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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1 年度屏秩字第 2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屏秩字第25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被移送人    黃明山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1年12月6日屏警刑科偵字第111389497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明山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黃明山於中選會發新聞澄清指稱下列為不實訊息後,仍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19時18分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以其所有帳號黃明山,於「高樹鄉向前走」群組中轉發:「本次111年屏東縣長選舉投票總數423997票與屏東縣議員投票總數678576票,兩者相差254579票」等不實訊息,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其觀覽人數及影響程度不輕,迫使屏東縣選舉委員會公開澄清此事,因而認為被移送人涉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所稱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之違序行為,移送本院裁處。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立法目的係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此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條即明,因此,行為人之行為必須確已達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之程度,方得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之。此所以同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需特別注意的是,本款規定處罰之對象係人民言論自由行為,牽涉憲法第11條關於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規定;鑑於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攸關人性尊嚴此項憲法核心價值的實現。是故,在多元社會之法秩序理解下,國家原則上理應盡量確保人民能在開放的規範環境中發表言論,僅於維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或公共利益、符合比例原則之情形下為當限制,始符合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基本精神。從而,基於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兼顧社會公共利益之考量,除行為人故意捏造或明知為不實事實,或依據一般人之注意義務均會合理懷疑係不實事實捏造之謠言之外,且該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已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足當之
三、經查:
  ㈠被移送人於某日19時18分(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未顯示發送訊息之年月日),以通訊軟體LINE,在「高樹鄉向前走」群組中,發送「屏東縣選舉結果:縣長開票數217537+206460=423997票。議員投票數却達678576兩者差了254579票,跑到哪裡去了,昨天屏東開票比新北百萬人口都慢,將近20:20才宣怖當選,怎麼了?哪裏出問題...!這個25萬4579票的差數『確實的話!』『要查清楚應該都是廢票或失踪的選票!或是其他可信的理由!』要不然事情真的是大條喔!這不是輸不起的問題!『把真象說清楚是重点!』等內容之訊息,為被移送人所不爭執,並有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附卷可稽,此節固認定。
  ㈡觀被移送人轉發之前開訊息,乃係關於我國於111年11月26日舉辦之111年屏東縣長選舉計票過程及結果,此屬全民高度關心與重視之「公共議題」,各界本就多有討論,連帶而來的「質疑」,在民主國家充份保障言論自由情況下,時有所聞。而從訊息內容「脈絡整體」來看,其用意不外在於質疑該次選舉之計票過程有瑕疵存在,僅止於此;並無於「票數誤差」之質疑外,進而加具體指稱有何舞弊或其他違法之情事。換言之,被移送人轉發前開訊息整體之行為,是對於眾所關心之公共事務提出「議論與質疑」,單在一個群組內流傳之,以現今選舉制度之公信力下,一般民眾對於前開訊息內容縱生有所疑,應可自行依據自我相關認知及查詢相關正確報導後,加以判斷是非,其影響還不致於達「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已影響公共安寧」之程度,仍屬於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限度可以容忍範圍,尚不能認為構成該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違序行為。
  ㈢綜上所述,本案依移送機關提出之證據內容,應為被移送人不罰之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