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附民字第116號
原 告 楊銘齡
楊宗頤
被 告 李澤緯
曾啟暐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1年度訴字第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如所依據之事實經法院
諭知無罪、免訴或
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被告李澤緯、曾啟暐所涉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4號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是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之規定,
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李建慶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