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交易字第 13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宜臻
被      告  郭勝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3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對被告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業已於民國112年3月20日成立和解,被告並履行和解條件,告訴人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