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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交易字第 28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2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玟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3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賴玟靜因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劉凡瑜業於民國112 年5月11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汶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