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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25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2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綾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家綾與告訴人葉芷楹曾為民事訴訟案件之律師委任關係,張家綾終止委任契約,雙方因細故發生爭執,張家綾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1年8月12日10時56分許,在葉芷楹所任職位於新竹市○區○○路00號9樓之2「遠盈法律事務所」內,撕毀葉芷楹管領之民事訴訟案件卷內遺產分割協議書、民事委任狀各1紙,致令不,足生損害於葉芷楹。嗣經葉芷楹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2 條之毀損文書罪嫌等語。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刑法第352條之毀損文書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為不受理判決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晏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