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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竹交簡字第 28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交簡字第2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佳緣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3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佳緣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另補充證據被告林佳緣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而因陳俞均已經撤回本案告訴,是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另為不受理判決,本簡易判決僅就被告涉犯肇事逃逸罪之部分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車禍發生後逕自逃逸,危害公共交通安全與被害人之民事求償權,所為實無足取,本當從重量刑。惟念及被告於審理時坦承犯行,知悉己身所為非是,並與陳俞均達成和解,陳俞均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有調解筆錄在卷可參,兼衡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除本案之外別無其他刑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院綜合前情,認被告係一時失慮觸犯刑章,經此司法程序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奕彣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535號
  被   告 林佳緣 女 2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竹縣○○市○○里00鄰○○街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佳緣於民國111年9月23日15時46分許,騎駛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機車,沿新竹市中山路由東北向往西南方向行駛,於行經新竹市○區○○路00號前,欲左轉進入對向巷口,其應注意慢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輛應讓直行之汽車、慢車及行人優先通過,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竟未注意貿然左轉,而撞擊與其同向直行而來、在其左方騎駛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陳俞均,致陳俞均人車倒地,受有右側前臂擦傷及右側足部擦傷等傷害。惟林佳緣於發生交通事故後竟未盡救護傷患之義務及等待警方到場,隨即騎駛上開機車逃逸。經陳俞均報警後為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陳俞均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林佳緣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二)告訴人陳俞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一)(二)、交通事故現場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及翻拍相片、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南門綜合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及同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所犯2罪嫌有間、罪名有異,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林奕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徐晨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