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竹秩字第39號
移送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徐志龍
籍設新竹市○區○○街00號(新竹○○○○○○○○)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以竹市警一分社維字第112001161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志龍藉端滋擾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一、被移送人徐志龍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4月28日下午2時55分許。
㈡地點:新竹市○區○○路000號前(新竹市政府前)。
㈢行為:以扔灑冥紙之方式藉端滋擾新竹市政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㈢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5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郭哲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
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
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