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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竹簡字第 57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跟蹤騷擾防制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5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67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跟蹤騷擾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甲○○與代號BF000-K112015之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為同事關係,甲○○自民國110年3月18日起即時常以通訊軟體LINE與甲女聯繫,並邀約甲女私下從事活動,均遭甲女婉拒,甲女並於111年10月6日19時18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表示:「我下班之後都會安排自己的事情,不希望被打擾...」等語,拒絕甲○○之邀約,甲○○仍基於跟蹤騷擾之接續犯意,於111年10月27日、同年12月19日、同年12月22日,利用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內容之騷擾訊息與甲女後,又於111年12月23日18時許,在新竹市○區○○路0號辦公處所與消防博物館間暗巷等待甲女,見甲女於同日18時3分許,步出辦公處所停車場出入口,即自暗巷衝出靠近甲女,甲女受到驚嚇後退並稱:「不要跟著我」等語,甲○○遂假意離開,並跟蹤、尾隨甲女,後甲女於同日18時17分許返回辦公處所拿取物品,甲○○繼續在上址辦公處所附近等待,並於同日18時24分許,進入上址辦公處所查看,甲女於同日18時24分許步出上址辦公處所,甲○○又繼續跟蹤、尾隨在甲女後方,而違反甲女之意願,甲女行經新竹市北區中山路時發現被甲○○跟監,遂喝止甲○○,甲○○卻仍尾隨甲女在新竹北區西大路左轉,經甲女大聲喝止後始離去,使甲女心生畏怖,並影響甲女之日常生活。案經甲女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6798號偵卷第79頁至第80頁)。
  ㈡證人告訴人甲女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6798號偵卷第8頁至第9頁、第54頁至第55頁)。 
 ㈢嫌疑人路線圖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數張、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書面告誡、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送達證書、跟蹤騷擾通報表、警察機關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安全提醒單、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性騷擾申訴申請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函、告訴人提供之醫療費用收據、預約回診單、平衡身心診所診斷證明書各1份(6798號偵卷第15頁、第16頁至第22頁、第24頁至第40頁、第41頁、第42頁、第43頁至第44頁、第45頁、第61頁至第70頁、第71頁至第73頁、第74頁至第75頁、第76頁至第77頁、第81頁至第158頁)。 
 ㈣上述證據,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及科刑: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  
 ㈡又被告先、後傳訊訊息予告訴人、跟蹤告訴人之行為,其時間緊接,犯罪手法相同,顯均係基於單一之犯意,而以密接、延續方式為之,依照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客觀上各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而合為法律上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係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謹守正當交友分際與告訴人相處,竟為滿足自身私慾,違反告訴人之意願,反覆對告訴人為騷擾、接近行為,使告訴人在惶恐下度日,其行為實屬不該,且被告今未與告訴人和解,獲得告訴人之原諒,兼衡被告犯本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行持續時間,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旎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時間
內容
1
111年10月27日下午5時42分許
1.經過幾週有沉澱後,仔細地想想,一直以來都是我傳訊息給你,或許是我太不正常了(太想把你當差8歲的妹妹愛護),應該也覺得我煩,所以容許我最後一次傳訊息給你。
2.原想有熟的話,找個機會約幾位同是來我家吃吃火鍋、玩玩GAME聚一聚,BUT,妳的想法我只能給予尊重,我不敢再約,結果已對我造成傷害,但願,妳離開後留這份顧慮時,有緣的話再相聚。
111年10月27日下午6時11分許
證明我真的care妳,我是有做筆記的,愛肉桂、獅潭仙草、愛吃辣(麻辣鍋)、綠豆冰、愛游泳、打羽球、愛香菜、不喜薑、喜一般無糖豆漿(不愛濃的)、巧克力。
111年10月27日下午8時33分許
最後一句吧!我常說,人生短短的,人與人相處,看的是緣分,看的是感覺,合就會合,不合者永遠是不合。妳很有禮貌,是一位很好相處的人,也許這也是我喜歡妳的原因吧。但我知道部會有發展下去的可能性,再說下去我怕我斷不下去。就這樣吧。保重。謝謝妳讓我喜歡上多喝水。

111年10月27日下午8時44分許
疫情期間除了我太太及家人外,不時就會想到妳。我承認對妳投入了情感(不是愛情別誤會),這部分就給妳自己回想,我決定要慢慢忘記妳,妳已經給我想知道的答案,對我而言,要慢慢收回需要一段時間,請妳見諒,我不是妳眼中的好同事。
111年10月27日下午10時53分許
或許我說的不夠明白,又或是妳生生樂觀年紀未到(優點),應該有感覺我都沒去妳辦公室吧,我本身就是多愁善感的人,腦中會一直想,所以才會滿頭白髮。我已經40歲了,清楚我想要的東西,從妳說10/6的訊息裡面「我下班之後都會安排自己的事情,不希望被打擾...」很清楚的讓我知道以後不會有交集,10/6看過訊息的這幾週有時晚上都睡不好,滿腦子都是這些話語,我如不是對妳用上心,不會這麼在乎,心也不會這麼難過,我自己想疏遠妳,以後才不會難過,請妳見諒,寫書法想好好的忘記妳,讓心靜下來,今天就是想好好跟妳道別,等妳到我的年紀的時候,或許會有認同吧,為了妳好,我保持距離,也保護我自己。對不起,造成妳很大的困擾,讓時間沖淡一切,往後的職涯就保持淡淡的同事關係吧。
111年10月27日下午11時33分許
妳如果有空,把我們的對話好好的回顧,聽妳說多次我是一位好同事,但是妳覺得對話裡的這些事是一位好同事會做的事嗎?不跟妳有距離,妳的個性大而化之,偶爾真性情(eO4)的話很親切,生或依樣照過,而我準備胃痛。(打字當下就在痛)說真,我是不捨妳,有個提議如果妳願意在妳期末考之後,我們找一個週末或星期五晚上,我找幾位同事一起來我家吃麻辣鍋,我知道妳的顧慮,所以幾位同事一起來,妳同意嗎?妳覺得不好,我也只能照著我的方向來淡忘妳,請見諒。
2
111年12月19日下午2時53分許
保重身體,多喝水多睡覺。祝早日康復。
3
111年12月22日上午11時13分許
所有的緣分都是珍貴的,2個月過去我覺得不可能忘記妳,我們停戰吧!此見面還是點點頭。我可能無法像以前一樣對妳好,應守的界線我清楚。妳離開新竹前,欠對象想分享,都可以講,以後調單位上台北有機會再找妳吃個犯,到時要賞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