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09號
被 告 鍾讚明 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7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二、
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鍾讚明於本案起訴(繫屬於本院日期為民國112年3月23日)後,業於112年5月7日死亡
一節,有死亡證明書及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則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晏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崔恩寧
法 官 李宇璿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