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附民字第1008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85號
原 告 A
原告兼
被 告 李道翔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如所依據之事實經法院
諭知無罪、免訴或
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被告李道翔所涉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12號妨害家庭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是以,根據
首揭說明,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之規定,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黃沛文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欣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