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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2 年度沙簡字第 23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秋華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0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秋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蕭擁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